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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丹霞 陈利群

  摘要:企业重整制度首次被引入新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最主要的两个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和重组方。由于重整过程存在较大风险,本文试从破产管理人和重组人的角度,来阐述不同的财务风险和规避思路。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风险;规避
  
  一、破产重整概述
  
  (一)破产重整的现实意义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下,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挽救机制一部重要法律。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我们注意到,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被引入新企业破产法,成为新《破产法》最大的的亮点之一。所谓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破产诱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重整计划,或由法院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在财务和经营已陷入困难,但又有再建希望的公司可以获得新生,上市公司也可以因此而避免退市或破产。因此,通过破产重整,有利于公司经由重组获得新生,从而加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破产重整的提出
  走到破产重整边缘的企业,其总负债肯定大于总资产,原企业的股东权益必然处于负值,重整中的企业财产及全部股权在理论上都应归债权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若通过重整可能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新复兴。
  企业重整时,人民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重整企业财产,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破产管理人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重整的涉及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目前企业重整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股东权益的重新调整。目前主要采用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缩股置换、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原企业的股东权益进行调整。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当出资人组不同意股东权益调整的重整方案时,人民法院认为重整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裁定通过重整方案。
  二是对企业负债依法进行豁免。其原理是模拟在企业破产情况下,以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基础,以高于破产清偿率的比例,制定出对普通债权人组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偿还,同时对不能清偿部分依法给予豁免。
  (四)本文对重整风险探讨途径
  由于破产重整中牵涉关系方较多,各方在此过程中的风险有所不同,本文试从破产管理人和重组人的角度,来阐述不同的财务风险和规避思路。
  
  二、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财务风险及其规避
  
  (一)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监督风险
  新《企业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法中以政府官员为主导的清算组制度。重视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工作外,通常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作。
  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一般而言,为了维护破产程序中的公平,破产管理人都有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担任,并且目前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在我国,由于存在政策性破产这种特殊情况,此类案件主要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而非债权清偿问题,因此在立法中又增加了清算组可以担任管理人的规定。
  2.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重要地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正常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
  3.管理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在重整过程中必须承担起财务监管的责任。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管理人职责,做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1)保证债务人的财产安全和完整
  ①清算。首要之务是摸清家底。需要聘请专家、中介机构参与清算工作,包括债权债务的清理、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从而公正、合法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关注和保护特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比如作为抵押物的机器设备、房屋如果被抵押权人变卖,企业就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同时,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避免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而损害担保利益的。
  ③保证其它破产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如禁止债务人的财产通过分配收益的方式转移给出资人,这种做法既对债务人的经营不利,又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④要禁止债务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重整期间擅自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否则,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市场投资者对债务人的信心,影响重整正常进行。
  ⑤加强应收账款催讨回收工作。增加可分配财产,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2)保证重整计划草案的公正客观和切实可行
  从法律上规定重整计划内容,是为了便于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防止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人滥用权力,并增强其可操作性。
  重整计划有几个方面:一是经营方案的制定,包括引进重组方,使企业能起死回生;二是债务重整,包括债务清偿比例、顺序、期限等因素,做到切实可行。
  (3)防止债务人可能发生的欺诈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重整期间不论是呈现好转、恶化还是维持原状,管理人都应当掌握、发现并消除下列行为:债务人隐瞒财产的真实数量,转移它方,抽逃资金;债务人私下分割财产;债务人违背等价交换原则,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压价出售财产等等。
  (4)要对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以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此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此时的管理人转为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
  为了防止债务人徇私舞弊,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报告以及执行监督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对重整计划各方面内容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债权的清偿情况以及其它方案的执行情况。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在一般情况下,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破产重整过程中重组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和规避
  
  (一)尽职调查的提出
  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中,因为涉及“壳”资源,往往会吸引战略投资者进行重组,这是拟破产企业起死回生的重要因素。即使是非上市公司,如果破产原因是由于投融资或大股东控制等因素引起,而非公司自身在经营、市场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吸引有意进入该行业的投资者的进入。
  而对被引入的重组方而言,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需要重点控制的就是并购中的风险。而规避风险的主要做法就是尽职调查。所谓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全部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小组的成员一般由相关行业专家、特定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构成。在投资者对“目标企业”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取舍做出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早发现影响交易完成的因素。
  (二)财务风险的防范
  由于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企业财务报告往往不能完全反映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不能反映企业所有理财行为,如相互抵押担保融资、债务转移、债务重组等。因此,一些未曾披露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将随着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直接转嫁到收购方身上。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内容。需要特别规避的风险具体起来有以下几种:
  1.盈利能力风险
  重组方之所以进入,关键是看重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而不是现有的资产。只有通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高速发展,取得“1加1大于2”的协同效应,才达到了理想的并购效益。因此,被重整企业的盈利能力、削减成本能力、优化流程潜力,就成了重组方要尽可能关注的要素。首先,要对企业报表进行标准化处理,以获得可靠的财务信息,这包括:
  ①调整不合理费用。基于少纳税的目的,企业有可能高估费用、补贴、租金或其它高于市场价格支付给相关各方的费用。
  ②调整不合理会计政策。企业为了某些需要,可能会在报表中调整会计方法,比如不合理的折旧年限、存货计价方式等,这都会导致对企业盈利能力、资产价值的判断发生偏移。
  ③调整报表中的非经营性因素。只有经营性项目才能衡量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持续获利能力。
  ④调整报表中不实资产。资产不实风险包括资产价值高估风险(比如由于技术进步导致的贬值、购买价高于市场价等)、资产所有权属风险、资产内容不实等。
  此外,重整企业的现金获取能力也应被重组方予以关注。
  2.偿债风险
  破产重整的重要一环就是债务重整。由于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加之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重组方的偿债风险相对较低。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没有重组方的进入,债务重整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变卖资产后的所得。但如果重组方是因为要“救活”该产企业,而不是仅仅为了买“壳”资源,那么,清偿债务的资金就不能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取得,而应是重组方通过注资、投入等协议方式所注入的资金。
  在偿债过程中,由于本应由债务人进行的债务清偿工作转由重组方承担(此时重组方已成为债务人大股东),因此重组方应高度关注清偿的比例、顺序、方式、期限等的落实情况,避免法律风险。
  此外,由于重组往往伴随巨额注资,融资风险也应高度关注。重组方应在重组方案基础上形成现金计划,仔细规划投融资预算,除保证投资所需现金外,还应避免因重组融资带来的资本结构和财务杠杆的不利影响。
  (三)人力资源风险的防范
  1.员工安置风险。在并购过程中,员工的稳定性是一个事关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职工安置政策失当,员工问题将成为阻碍未来经营发展的重要困难。而且重组后的企业,往往会在管理过程中对岗位进行梳理,以提高生产效率,这也很容易激发员工矛盾,甚至引发社会问题。因此,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有必要在对生产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制定出优化方案的过程中,实施良好的沟通。
  2.职工薪酬福利风险。包括劳动合同签署制度和社保制度不完善,或未在财务资料上呈现的未按合同足额支付职工薪酬。由于破产企业严重匮乏资金,这种情况往往比较普遍。尽职调查要对此种情况进行高度关注,并争取在重组方案中化解风险。
  3.企业核心人员的流失风险。尽职调查应对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形成一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图、薪酬福利制度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对高层及关键人员有一个全面分析,包括他们的能力状况、薪酬竞争力、工作经历,甚或退休福利等。要通过这份报告分析出哪种激励手段对留住高层人员是最有效的,从而成功地留住这些关键人员。
  综上所述,在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的过程中,不论是破产管理人,还是重组人,均会遇到诸多风险,包括本文没有赘述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希望本文以上分析,能够有助于在参与企业重整过程中看清楚各种“陷阱”,并找到有效地应对办法。
  (作者单位:新希望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四川中天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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