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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时不我待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汪潮涌

  从产业环境来看,诞生于几年前的中国风险投资产业可谓生逢其时:首先,政府把科教兴国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以促进经济的增长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其次,中国有大批高素质的科研人员与有待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以及不断涌现的创业精英。尤其是2001年,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陷于经济衰退,高科技产业面临市场需求不足的困境下,中国经济的增长是一枝独秀,进入WTO与APEC会议的成功举行更为中国的繁荣锦上添花。全球的投资机构,包括风险资本也把投资兴趣转移到中国。
  与这样利好的宏观环境相对应的是,中国的风险投资家们却无法笑逐颜开,甚至心情沉重悲观。其主要原因是期盼已久的国内“二板市场”变得遥遥无期,风险投资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退出机制变得越来越不确定,风险资本无法实现投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与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相比,国际性的风险投资基金在饱受.com泡沫破灭带来的巨大投资损失之后,在面对中国投资的退出风险时也变得举棋不定,本来是风险投资下家的战略投资人(产业投资人)也由于公司的市值大幅缩水而对收购创业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
  当然,二板市场不是风险投资唯一的退出通道。中国的高科技公司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如在国内主板发行A股或者去香港上创业板或主板发行H股,再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也似乎是一种可能。但是,从风险投资变现的角度来看,这几种方式背后也存在着巨大的障碍。其一,在主板发行的A股也好,在香港发行的H股也好(甚至是香港与NASDAQ两地同时挂牌),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对股份制公司的限制,发起人股(包括创业者与风险投资)三年之内不能转让,三年之后可在法人间转让,但不能转变为流通股,这一规定完全断绝了创业者实现其企业价值与风险投资回收(且不说增值)的可能性。
  正是由于现行的《公司法》对法人股流通的限制,国内的上市公司本应积极开展的收购与兼并活动也极为有限。一个上市的A股高科技公司曾经痛感收购支付能力有限,付现金收购会影响自己企业的流动资金;用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去收购,别人不愿意;而增发配股的限制又太多。因此,像CISCO那样三年之内用股票收购60多家公司在中国只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神话。
  因为以H股的方法去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市场上市,同样也受到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限制。于是,有条件的公司,比如裕兴电脑、金蝶软件采取以海外注册公司,反持国内资产的方式去海外上市,是目前可以解决流通性的唯一选择,但是中国证监会对此方式的批准概率几乎为零。这就是为什么国际大风险投资基金、机构投资人坚持不投国内注册的内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原因。从亚信、UT斯达康到新浪、搜狐等成功上市并让风险投资人部分或全部变现的公司,无一不是注册在海外,由具有国外身份的留学生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持股的公司。
  但这种变动方式完全不能解决国内大多数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问题,毕竟可以到海外投资的国内风险投资公司寥寥无几,解决风险退出机制的症结还得是尽快修改《公司法》,使得法人股可以流通。否则,无论是二板市场,还是主板市场的高科技板块都不是行之有效的方案。建立通畅的退出机制,决不是风险投资的短期行为,而是发展高科技产业,避免出现新的金融呆账,实现“科教兴国”所势在必行的战略性决策。(作者为信中利投资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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