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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如何加大服务“三农”的力度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继军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进度。一是建立与农信社发展相适合的产权机制。二是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农信社的稳健经营。三是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联合社,对全省信用社实行垂直分级管理,此外,对经济较发达的县(区),可考虑实行县一级为核算单位。四是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五是服务“三农”的定位不能变。
  二、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强化政策性银行职能。第一,支持大型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棉批发市场建设,促进粮棉产业化经营。第二,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速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第三,支持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致富。
   三、农业银行要调整信贷投向,加大支农力度。信贷政策适当向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满足其技术改造及流动资金需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健全农村金融保障体系
  
  一、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要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要积极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产品,拓宽业务范围,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在灾害面前减产不减收的可靠保障;要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分散和转移部分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提高农村信贷资金整体营运效益和农村金融业自我修复能力;要建立农民存款保险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二、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由财政部门拨款成立担保基金,定位为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标。二是引导、鼓励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进入农村,积极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三是要制定有关法规,建立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
  三、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投融资环境。
  
  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一是强化政策性约束机制。国家可通过立法或采取相应的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向“三农”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县域金融机构必须把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县域涉农企业的发展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是改革邮政储蓄经营机制。目前可考虑将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全部用于购买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保证农村外流资金重新回流,形成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三是鼓励“三农”优势企业直接融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一批优质“三农”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推荐其上市直接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四是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要健全法律法规,在金融、财税、投资等政策上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要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为老百姓提供投资信息;要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民间融资加强监管,兴利避害,规范运作。
  
  创新金融服务手段
  
  一是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基层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的经济、信用环境以及自身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都存在差别,应根据这种差别,改革县级以下涉农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合理确定授权授信范围和额度,将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下放给基层机构。二是创新金融信贷工具。对资信良好、产供销稳定的农企,可选择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工具,并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同时通过推行客户经理制,代农村企业和富裕农户理财,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三是加强信贷营销。金融信贷服务要变被动为主动,变坐等客户上门求贷为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和培育优良客户。同时,要进一步健全信贷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特别是取消新增不良贷款必须为零的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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