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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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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着重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及其要求,从而提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由于其产品品质高、信誉好、因而受到消费者青睐,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英文对照名是well-known marks,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提出这一个法律术语。但现在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见于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从这个概念看出驰名商标的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品质保证、口碑相传得来的,付出了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努力。(2)驰名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该驰名商标被消费者等公众熟悉。(3)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即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对相关公众的界定,《保护规定》指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可通过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确定,也可以通过对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等因素的考察来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范围的考量,应该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认定在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中显得特别明显。商品质量在驰名商标时认定中,是否是一个考量因素。笔者认为,高质量、高信誉应该是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之一。因为高质量保证了产品及商标的长期持续使用,是驰名商标具备较高声誉的基础条件。
  2、驰名商标认定机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行的方式。商标局作为商标的主管机关,理所当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行政认定可以是商标注册前、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中提出异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具体规定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对于《保护规定》,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相比较行政认定,司法认定更为快捷,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共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方式,即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三、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1、健全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部分,可以将有关仿冒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新行为,可以弥补商标法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的不足和漏洞。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形成对驰名商标的交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
  2、加大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具有良好的声誉、带来的影响和反响高,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会造成影响的人群多、范围广、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相比较受到侵害的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应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民事方面,可以将"惩罚性惩罚"作为驰名商标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适当提高赔偿额度,加大索赔力度,除没收侵害人非法所得,还可以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受害人受损情况等,对侵害认处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或非法所得额5-10倍的金额,以达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目的。
  3、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所谓"淡化"是在类似的非类似的使用越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下降,吸引力减弱,价值受到损失。因此,应该坚持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笔者以为,我国目前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有关驰名商标的法律,可以将淡化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
  4、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域名领域。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的域名能够很好的指引消费者找到相应的企业,因此,企业通常把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无疑能够具有更大的吸引力,锁定客户的注意。因此,有些人利用他人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来招徕注意力,损害了真正的所有者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6月审议通过了《保护驰名商标条款》,该条款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域名等商业标记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扩张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形式,禁止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域名保护的立法研究,形成保护体系,并且注意和国际保护的规则有机衔接。
  驰名商标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提高,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一定会不断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1,P:314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P:298
  作者简介:王伟(1985--),男,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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