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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浩玮 任娜娜

  1.定向增发概念的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定向增发股票是一种带有私募性质的证券发行方式,是一种上市公司面向少数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相对于公募而言,私募的对象应该是“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定向增发和公开兜售、配股等方式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手段,简单地说,所谓定向增发就是指发行人或者其承销商将公司股票定向出售给经其选择或批准的机构或个人。
  2.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
  2.1董事会的融资权限过大
  在实际的定向增发中,股东大会的权限被缩水,董事会在融资方面的权限被放大。在董事会融资权缺乏必要的约束以及再融资定价缺乏有效监督的法规环境下,由于定向增发只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难免会给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提供寻租活动的机会,也会给一些机构“寻租”套取股票价格提供较大的空间。大股东很可能凭借董事会对发行时机、发行定价、发行数量的决议权,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2定向增发的门槛较低,认购资产的质量存在问题
  以什么质量的资产认购定向增发的股票,必将对其他股东的权益带来影响。由于证监会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资产的质量做出规定,这样一来只要不违法违规、不蓄意侵吞公众利益的企业就都可以定向增发股票,不管其所增发的股票质量如何都可以进行再融资。这样低的门槛显然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2.3存在操纵发行价格,进行利益传输的问题
  由于发行价格关乎新老股东的切身利益,影响原有股东的持股成本或在二级市场上的资本利得,无论是以资产认购增发股票的母公司还是以现金认购的战略投资者,都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认购。这样,母公司、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管理层就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协议,事先共同打压、控制有关二十个交易日的股价,以便相互进行利益的输送,这实际上就是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而对于其他投资者而言,特别是中小流通股东是难以参与的,这样就严重损害了中小流通股东的利益。
  2.4定向增发增加了资本市场的扩容压力
  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其发行对象除了一部分是面向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之外,二级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是定向增发股票的主力军,虽然政策规定定向增发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这表面上好像没有增加市场当前的扩容压力,但由于这些机构也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所以当他们参与定向增发时,必然会抽调二级市场上的资金去参与增发,甚至因此抛售股票。所以,这种定向增发对当前市场仍然构成了扩容的压力。
  3.建议及对策分析
  3.1定向增发应引入公开询价和定价机制
  市场机制要有完善的规则才能得到高效的运行,只有完善的规则定向增发才能更好地进行。对于定向增发的股票,应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的不同来规定不同的定价规则,例如,所筹集的资金是用于资产重组的,就应与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在定价上做出明显的区别,体现出差异性;另外,应该建立定向增发股票的询价制度、第三方竞价引入制度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增发公司操作股票价格,并能减少低价增发的“寻租”行为。通过询价对机构增发可以实现价格最大化和上市公司募股资金最大化,也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和完善定向增发的市价约束和股价影响市场化淘汰约束机制,规范定向增发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票停牌行为。
  3.2建立董事会融资权的约束条款,完善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定向增发方面有着过大的权限,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与约束。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融资决定权额度,或者在股东大会表决增发议案,以便约束增发过程中董事会可以决定的定价范围,防止偏低的发行价市价折扣;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董事、监事责任追究体系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对董事会再融资规范化的内部监督。
  3.3提高定向增发的门槛,应对增发中资产的质量问题
  首先,需要建立大股东对注入资产质量的担保机制,大股东之所以会把较差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因为获得的暴利是属于大股东的,而亏损却是由全体上市公司股东承担的。建立了资产质量担保机制之后,大股东在注入资产之时,就会对资产的质量加以考虑,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大股东的不良行为。另外,证监会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定向增发注入资产和投资项目的评估监管。保证资产和项目的质量,以防止大股东串通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高估。
  3.4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防止利益输送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除了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之外,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监管力度,有效地防范显示公允的关联方交易。按照交易总额和上市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比率。可以将关联交易分为三个部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很小的关联方交易,豁免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关联方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则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相关部门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查时,主要应审查关联方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公告、披露的信息是否完善、及时,重大事项是否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等,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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