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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贵钢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一、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主体
  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行政认定程序是指由商标管理部门做出的认定。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最初只有行政认定。1996年《暂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方式由此确立,并具有“主动认定,批量保护”的显著特点。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及其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通过民间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出来的“驰名商标”,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实践中,有三个机关享有驰名商标的认定权:(1)工商部门: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中侵犯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行为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予以保护的请求。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2)商标局: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法》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情形时,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3)商标评审委员会:权利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法》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情形,可以在5年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方式
  在以往的实践中,不仅驰名商标的认定限于行政机关,而且也采用主动认定方式。这种认定方式又称为事前认定,指在并不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只限于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而不适用于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它的优点是能够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确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被动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权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
  三、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认知的程度;②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涉及的区域;③该商标的广告投入及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等级、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状况;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营业收入;⑥该商标被故意仿冒侵权的情况。在认定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其中,公众对其知晓程度是核心因素,因为驰名商标就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其他几个因素都是围绕着这一要素而对其展开的限定。
  四、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存在的问题
  (1)认定驰名商标的周期过长。《商标法》第33、41条虽然规定了商标的异议、评审等由国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但是《商标法》未对商标异议、评审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定做出规定,实践中商标数量的增长也导致了商标异议、评审的裁定周期越来越长。商标异议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平均长达4-5年。商标评审案件中,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驳回复审等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约为3年,而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争议等案件)从受理到审结长达6-7年。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拖延无疑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难以计量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极大的挫伤商家经营的积极性。
  (2)行政管理色彩浓厚,仍有很多企业将驰名商标看作是一种荣誉称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的驰名商标都采取了“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这样就自然而然的造成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依然坚持“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宣传效果,使消费者和社会产生误导。这种思想上的误解普遍存在,以至于很多商家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笔者认为,及时转变这种思维才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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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刘宁.知识产权若干理论热点问题探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刘宁著.知识产权若干理论热点问题探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赵贵钢(1986-),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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