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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彭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分布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附属营业单位中,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行政拨款或自有资金购置而得到的资产,接受社会捐赠以及国家法律所确认为国有的其他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既可以是流动资产,如现金及有价证券等;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等;还表现为无形资产,如著作权等。因此,如何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潜能是需要重点研究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可分为一般管理和“非转经”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包括:资产权属管理,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管理等。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一般管理
  (一)资产权属管理 主要包括:
  (1)产权登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依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合法性。通过资产产权的登记,明确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上的所有权关系,确定各自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权利、职责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以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据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根据。
  (2)产权变更、撤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合并、撤销、改制时,应当进行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清查表,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3)产权认定与产权纠纷调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认定,是一项极其复杂、涉及面广的工作,包括所有权的认定,占有、使用权的认定,涉及全民、集体、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中央和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管辖权限问题,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认定要慎重对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权认定的法律、法规和产权认定的基本原则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认定的基本准则是“投资者拥有产权”。产权认定必须以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为基准,不得损害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认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具体执行。
  (二)资产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履行职责,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用途,应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预算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有些单位也将部分资产转作盈利性经营用途,它们必须得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批准后,才能变更使用范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资产处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组织公开拍卖。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非转经”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的涵义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持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依法将非盈利性国有资产转为盈利性经营资产使用的一种经济活动。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行使管理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活动所占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本单位拥有的国有资产用于开展以谋利为目标的、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资产。这样划分是基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来考虑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来说是执行管理职能、从事公共事务活动的非盈利性部门或组织、机构。它们为开展本单位正常工作所占用的资产,一般属非经营性资产。而以谋利为前提,从事本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则属于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单位性质不变,国家对单位的管理方式和预算管理形式也未改变的前提下,将部分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转为经营性的资产仍拥有产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非转经”与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二者在改变资产的性质来讲是共同的,即同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但也有不同的一面。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在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性质未变,预算管理形式未变的情况下,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因此,单位是投资或出借资本的主体,享有投资或出借资产的主体的一切权利,而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则单位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非经营单位转变为经营单位,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原则,其净资产转作国家投入的资本金。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按照一般情况来讲的。应当说明,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已办的必须清理整顿,该撤的撤,若要保留必须与原主办机关进行人、财、物的彻底脱钩,核实资产后,向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财务脱钩和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不再是直接用于完成本单位的正常工作,而是用于投资,出借、出租等活动。这样,与接受投资的单位一方构成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产权关系;与借款的单位一方构成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与租用的单位一方,构成出租和租入的租赁关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时,事先应认真研究科学论证,选择适当方式,确保转为经营性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并能取得理想的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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