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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陶伟

  摘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进入大市场的有效途径。本文就凉山州在分析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按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从外延上来看,它是当前我国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等组织的总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截至2010年底,凉山州共有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838个,成员11.2万人,带动农户45.3万户,实现销售收入12.2亿元。
  一、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
  从凉山州的实际情况看,不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存在生产经营规模过小、产值小、会员少、市场占有率低等问题。就合作经济组织在凉山农业特色支柱产业中的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畜牧业、蔬菜和林果等产业,而粮食、油料等产业就很少,总体上呈现出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这也说明某些产业的初级产品市场需求已趋饱和,而本地精深加工发展十分薄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运营机制不够完善
  大多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十分松散,在内部运行机制上很不完善。一是章程不规范。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要么流于形式,要么规范性差,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甚至连章程都没有;二是制度不健全。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方面缺少可靠而有效的机制,使得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利益联结不够紧密。不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停留在单纯的提供市场信息、推广技术、代购某些生产资料等中介或科技服务的状态,与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在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方面则是更加缺乏。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一些地方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关心、支持缺乏力度,出台的某些扶持办法缺少可操作性。二是部门服务不到位。在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上,存在着诸如多头管理、登记程序繁冗、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三是氛围不够浓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宣传教育不够,导致很多地方的干部、群众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清,心存疑虑,甚至有不少错误的看法。
  4.组织成员合作意识差,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的影响和部分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错误认识导致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较为注重眼前利益的实现,缺乏应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和长远眼光,缺乏长期互助合作的思想和理念,合作意识较差。同时,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大量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专业人才流向城市,导致农村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直接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二、加快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引导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通俗易懂和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基层干部群众正确对待农民组织化,充分认识到分散无序的农户没有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和作用,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其次,要抓好典型示范。各县市要选择1-2个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典型,帮助他们做大做强,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三,要注重培训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握合作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管理人才,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间造就一批熟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骨干。
  2.科学推进,因地制宜
  由于各县市现实条件存在差异,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要结合本地农村发展的实际和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法。坚持“发展与培育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紧紧依托和发挥当地的比较优势,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为导向,从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体现主导产业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3.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要坚持“办一个、成一个”的建设理念,加强对现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合作组织自我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营销功能,发展对外经营,不断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形成产权明晰、服务优质、制度健全、利益联结稳固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对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要积极引导它们向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和更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发展。积极探索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再联合,使合作组织成员数量、带动户数、空间跨度、合作领域能够得到较大发展。
  4.优化环境,多方扶持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一是资金扶持。政府财政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等。财政支农要向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倾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二是税收优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或简单加工农产品,以及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业务等方面,给予少征或免征各种税费。三是服务到位。各涉农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积极营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5.创新服务,健全法规
  一是要明确广大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要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财产所有权,强调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服务而不干预的原则,让广大农民真正在参与过程中得到实惠。二是加强服务指导。三是搞好典型示范。培植一批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典型,带动更多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引下致富。四是加快发展升级。创新发展理念,突出发展专业合作社;加快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升级步伐。五是抓紧制定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陶 伟(1981-),男,硕士,四川双流人,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企业管理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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