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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方式的发展及其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学军

  摘要:伴随着信息技术革命与经济全球化而到来的新经济时代使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变化促使了一大批中小企业的迅速成长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但由于企业自身和我国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足够融资资金,融资难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促使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发展。针对这种情况,了解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是迫切而必要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2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及研究现状
  所谓民间融资也称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相对于正规金融(formal finance)而言的,即处于监管当局正式监管之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金融活动。由于非正规金融,通常不受政府金融制度的制约,因此,又被称为非制度金融、地下金融、草根金融等等。
  目前,对于民间融资的认识,国外的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控制说。Kropp(1999)认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是同时并存着的两个相互割裂的金融市场。正规金融市场是指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之下的金融市场。政府或者国家通常建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集中控制正规金融机构的工具。
  2.私人关系说。Michacl Alibcr(2002)为了揭示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方式,便从运作机制的角度将非正规金融定义为依赖于私人之间的(信用)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s)而建立的,而非依赖官方的规定与程序(formal rules andprocedures)而建立的融资方式。
  3.非正式规范说。代表人物是Krahnen和Schmidt(2008)他们认为,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非正规金融依赖于法律体系之外的体系,所以说这种体系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后盾。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1.民间借贷的多样化
  (1)借贷方式的灵活性。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欠条。
  (2)借款形式的多样性。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2.民间借贷的规模日益扩大
  目前,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不容忽视。据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2011的上半年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其他类融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产业基金投资等)规模为2033亿元,同比增长67.7%模的冰山一角,传统的统计口径已经很难覆盖那些新近出现的民间放贷主体。那么,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呢?据中金公司测算,剔除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部门的放贷金额,目前实体经济部门之间(包括居民之间,非金融法人之间,居民与非金融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余额达3.8万亿元,占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约33%总贷款的7%。
  3.民间借贷双方频繁产生矛盾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已发生不少的民事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占年度民商案件总数的23.6%、32%、21%,几乎占据了民商案件的三分之一。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数额总量是巨大的,交易活动频繁,并且经常产生纠纷。
  (二)民间借贷的现存问题
  1.中小企业信用体制不完善
  中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经营稳定性较差,没有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框架,而且往往结构简单,没有形成董事,经理管理层合理的制约关系。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直接导致公司信用体制的不完善。而信用体制不完善很有可能会造成财务信息失真,很难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效益,再加之中小企业逃避金融债务的情况屡有发生,使得企业融资困难。这个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刻不容缓。
  2.中介机构担保体系不完善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一些商业嗅觉敏锐的人看到了商机,通过开办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来赚取利润。
  对于这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信贷担保中介机构来说,他们必须比银行更了解企业情况。但是,真正做到这点的中介机构是很少见的。中介机构往往为了实现更多的业务量、赚取更多的利益而忽略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偿债能力等。这种缺乏一定信用担保的做法导致很多纠纷的出现。
  3.民间借贷利息高
  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所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就有了不同的高低。而中小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不同,但是为了更方便、更快捷的获取资金,很多企业会选择提高获取资金的利息。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往往都会很容易的完成自己的融资过程。
  这样的过程在不断的循环过程中,经过竞争和市场压力,民间借贷的利息会一点点提高,最终造成市场上民间借贷利息普遍提高的现象,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良的影响。
  4.企业信用缺失严重
  (1)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不明确。按照正常的贷款通则,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去使用。有的机构对有资质并且抵押物足值的企业资金监控并不严格。认为只要有抵押条,就可以不管企业如何运用这笔资金。这一点使企业逃避了贷后监管。对于提现,如果贷款企业供应商较多,会给企业一定的灵活度,100万以下企业可以提现支配。这个额度没有统一标准,往往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定。在北京、上海可能提个几百万很困难,但在一些二、三线城市并非难事。每个中介机构都会预留很多现金,每天发生很多现金业务,对现金进行逐笔监管几乎不可能。   企业提现的容易使企业对民间借贷融资获得的资金的支配权具有更加灵活的空间,企业可能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去使用这些资金,或转而再向外转贷,或进行一些非法投机投资。
  (2)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不久前,二中院发布的《2009至2011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中披露,近年来,民间借贷的组织化程度较高,资金供给能力强,成为难以监管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资金往往通过亲缘、地缘、网络有组织的聚集而来,容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问题。
  而且,据白皮书显示,再涉及借款案件中,中小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比例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常态。很多案件中,借贷双方相互之间并不熟悉,甚至没有见过面,而借款资金较大,借贷法律文件较不规范。对于这种有组织的“影子银行”等资金出借人的滋长,国家相关的监管力度还远远不够。
  (3)企业利用民间资金投机投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言芬认为,目前中国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逐步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样单纯追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强大危机,可能导致企业资金被套牢,无法承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是企业陷入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并且无力偿还借款。
  5.提供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不完善
  (1)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低。正规的办理民间借贷的公司,没有任何手续却在大肆开展业务的放贷人,很长时间以来,民间借贷在以一种缺少制约的畸高速度发展。调查过程中发现,从官方到民间,没有一个人能够准确回答出民间借贷的机构和个人到底有多少,哪怕是一个大约数字也很难得到。同时,调查了解到,进入民间借贷的门坎其实很低,只要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完成注册即可。并且只要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就是允许和保护。公司从事的中介业务,无论是放款还是借款,起步点都是5万元,这个数字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也是可以轻易达到的。因为进来容易,所以民间借贷市场从来不缺少资金;因为市场上有资金,所以借款者也络绎不绝。两者互相促进,造就了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十分活跃。
  (2)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缺失。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低门槛决定了中介机构本身实力的良莠不齐。《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中介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中介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只参与合约过程,并不接触资金。然后,有的中介公司对于合约过程并不看重,甚至是伙同借款人骗取资金,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遭到严重质疑。
  6.民间借贷的利率制度不规范
  (1)个别企业为筹集资金提高利率。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利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在资金市场紧张的状况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给,没有足够的民间资金流入市场。此时,个别企业为了获得资金,不惜提高利率,用可观的利润来吸引资金的流入。然而,往往这样的做法会使企业忽略掉贷款利率增加所导致的企业筹资的资金成本的增加,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也同样跟着提高,这样企业就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个别企业提高借款利率的行为,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原本不算高的市场利率可能由此水涨船高,进而带来整个信贷市场的混乱。
  (2)中介机构赚取利息差价。在诸多授信活动中利息的差别,为资本在信用过程中开展新型的投机活动提供了可能,在信用领域的资本积累,以获得货币利息差别的投机就会发生,中介机构一方面作为受信者,接受较低利息的货币授信,收集贮藏的货币,同时将之资本化,另一方面作为授信者,提供较高利息的信用货币,面对接受较高利息的受信者,将收集来的原本贮藏的货币贷放出去,从而赚取利息的差额。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除了收取手续费不得接触借贷资金,依然有不少的中介机构在国家监管力度不全面的情形下高调的赚取利息差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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