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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鹏

  摘要:产品召回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生产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经济关系调节的制度。它立足于社会化大生产所产生的整体经济利益,体现了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精神,也是一种救济和维护措施。本文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其经济法责任的性质,认为该制度是典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产品召回 性质分析 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凸显,产品召回制度受到了较多关注,也已经是当前国际商业领域的惯例,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广泛建立。就中国而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依据上缺少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制度,且可操作性差。从地方性立法看,我国上海市最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了产品召回这一制度。从制度属性看,该制度能够约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环节:一旦产品存在缺陷,企业必须从市场上收回或更换问题及缺陷产品。
  实际上,产品召回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生产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业进行经济关系调节的制度。它立足于社会化大生产所产生的整体经济利益,体现了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精神,也是一种救济和维护措施。鉴于此,本文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概述,尝试分析其经济法责任的性质,对该制度进行了再认识。
  一、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分析
  产品召回制度主要基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消除产品的安全隐患而建立,其特征如下:
  首先,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一定的预防性。一方面,有缺陷的产品可能已经产生了危害,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只是潜在风险的存在。不过,一旦发现产品缺陷,生产者必须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短期内,这种召回的做法会影响生产和销售者,但这种制度从长远看实际上是利大于弊,它能够为企业赢得信誉,又能降低社会财富损耗,对于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很关键。
  其次,责任的双重性。产品召回制度设定的前提和要求是,一旦生产商生产缺陷产品并存在可能性风险,就必须对消费者承担财产责任。除此之外,缺陷产品还存在非财产责任,即可能会对人身、社会环境和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风险。
  再次,强制性。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减少商家的肆无忌惮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如果问题产品商家不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将会介入。因此,该制度的存在,能够尽量将不经济行为的损害降至最低,从而能够保障消费者权利。
  二、对经济法责任进行的理论分析
  经济法理论在实际上存在较大争议,责任理论也没有置身事外。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尚无定论,研究多数基于传统的三大理论:
  (一)不存在自己独立形态的经济法责任
  该观点从法律体系的独立性与责任体系独立性的区别出发,认为经济法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其责任形式仍为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还有研究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与经济法的落实无必然的相关性,也与经济责任是否独立无关。因此,经济法的实现,实际上要通过其他一些责任形式来完成。
  (二)经济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
  一些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可以称为是社会法。从制度范畴看,社会责任制度与之对应,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也有私法性质。经济法责任在性质上一方面具有补偿性,但又具有惩罚性质。
  (三)经济法责任是绝对独立的
  该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由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所构成,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因此,要将经济法视为独立的新型法律责任,要通过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使违法者承担。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分析
  实际上,产品召回制度更多的是一种法定上的义务,更多不是扮演了义务角色,二是责任角色,是一种新的典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一)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一定的经济法责任特征
  该制度一方面以社会责任为基准,实际上可以保护社会的公益性,也更强调社会整体利益。比如,厂商进行大批量生产,一旦产品存在缺陷,就可能对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另一方面,损害责任承担带有强烈的维护社会整体增量利益导向,因此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以保护多数消费者利益为己任,这都体现了经济法的特征。
  (二)产品召回制度是经济法系统,具有综合调整的特色
  传统法律更注重惩处和制裁,经济立法则通过法律的规制,保证经济法律的运行,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因此,经济法的调整重点在于防患。经济法有国家参与和干预,管理和监督渗透更广,能强化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能够促进经济法律关系确立和发展。
  (三)产品召回制度是经济法补偿和惩罚特征的体现
  补偿是有责主体支付受害一方损失的制度。惩罚则是指有责主体就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社会惩罚增加了违法成本,能够保证经济法立法。补偿和惩罚两种手段的结合,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四)产品召回制度不同于民事、刑事责任
  产品召回制度维护社会个体及整体的利益,也能够促进社会市场竞争秩序的实现。因此,它不能被笼统地塞进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的框架。它的责任主体是经济法主体,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也由经济法规定。
  参考文献:
  [1]刘淼.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2]朱芊.略论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的经济法属性.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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