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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今慧

  摘 要:本文举例说明道德风险存在于信用保险经营的全过程,故遵循信用保险原则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信用保险 道德风险 防范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信用保险也出现了渐渐做大的趋势,但道德风险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信用保险通常由权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承保义务人的信用,如果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信用保险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的特点和特殊的业务处理方式两个方面:
  1.信用风险的特点:
  (1)信用风险具有综合性
  金融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财务风险等各种风险,最终都会通过信用风险体现出来,具体表现则是信用交易中的违约行为。
  (2)信用风险具有传递性和扩散性
  在交易活动中,交易一方的信用风险可能导致另一方的信用风险,而另一方的信用风险又可能导致第三方的信用风险,最终形成一个“信用风险链”。
  (3)信用风险具有累积性
  由于信用风险具有传递性,一方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扩散至关联各方,引起总的信用风险迅速累积增大。如“三角债”、信用危机、金融危机等。
  (4)信用风险具有隐蔽性
  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安排新的负债得到缓解,如“借新债还旧债”,使信用关系暂时得以维持,起初难以显现。
  (5)信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信用风险由于受交易方的道德水平、经营能力、努力程度等主观性因素的影响,其不确定性就更大,因而对其进行量化处理和客观评价都非常困难。
  2.信用保险特殊的业务处理方式
  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该种无形的利益标的与物质财产比较起来,其风险预测的难度较大,其经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经营技术的复杂性。因而,为控制风险,保险人在经营时需采取特殊的业务处理方式,主要是资信调查,调查被保证人的支付能力、信用、经营管理等情况,以调查的结果为信用与保证保险决策服务。如果是涉外业务,还要调查被保证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
  二、信用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在保险业中,道德风险是一种常见而且很难避免的风险。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保险活动中,不管是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被保险人所察觉时,还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保险人所察觉时,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本文通过“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案”讨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案情介绍
  A保险公司针对国内汽车生产厂或汽车销售商开展的分期付款售车业务设立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A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条款》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购车人未能履行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购车人尚欠被保险人的余款,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1)购车人连续三个月托欠购车款;(2)购车人失踪连续三个月以上。保险金额为售车款减去购车人首期付款金额。
  1997年12月8日,B汽车厂与C公司签订了100辆X型轿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总车款为1397.9万元,首付款为279.58万元,余款为118.32万元,分12次还清,还款期限24个月,在C公司付清车款之前C公司不得转卖车辆,B汽车厂并应保留汽车抵押权,同年12月17日,C公司在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1000余万元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履约能力,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给A保险公司称其利润总额超过1500余万元,向A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被保险人为B汽车厂。随后A保险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100辆轿车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
  C公司为筹集购车首付款,于1998年1月9日同D公司约定,由C公司将上述100辆轿车中的40辆卖给D公司,C公司以此获得了D公司支付的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于1月20日经背书转让给B汽车厂。1月20日B汽车厂书面同意C公司的转卖行为,并于收到上述300万元首付款后,即将100辆轿车发运给C公司,未保留车辆抵押权,也未将此情况告知A保险公司。C公司将其中40辆轿车交给D公司以履行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其余车辆全部用于冲抵其他债务。B汽车厂得知C公司无力偿还的消息后,仍继续与其合作,3月份又签订了100辆X型轿车合同(1397.9万元),要求与之前所欠的118.32万元一同还清,即还款日为1997年12月8日后的24个月。
  1998年6月,B汽车厂接到C公司破产的消息,随向A保险公司诉讼索赔,要求A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为2516.22(1118.32+1397.9=2516.22)万元的保险责任。
  案情解析
  首先,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风险发生程度的估计或判断,保险人作为商业机构并不是对任何风险都予以承保的,1998年3月份B汽车厂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承保范围。
  第二,保险合同时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如实告知或说明。本案保险标的是购车人的分期还款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购车人的资信状况及其履约能力情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先决条件。C公司在与A保险公司签约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骗取A保险公司与之签订保险合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A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B汽车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同意C公司转卖车辆,也未保留车辆的抵押权,违反了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增加了保险人的保险危险程度,而B汽车厂又未将此情况告知A保险公司,故A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B公司明知C公司无力偿还已有债务,但有意识地制造事故,在保险标的收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显然属于道德风险,不应获得赔偿。
  可见,投保人C公司在投保前,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B汽车厂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得知C公司无法偿还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仍故意继续与其做生意,均属于道德风险。所以,A保险公司对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信用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信用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信用保险的功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应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符合信用保险业务的自身特点:
  1.保险利益原则
  信用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信用保险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也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信用保险承保标的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由于地位、职责及任务的不同,在对债务人信用的掌握上可能各有千秋,保险人对债务人以往的、全面资信的静态掌握要优于被保险人,但对债务人未来的、某一具体的特别是承保标的下信用发展的动态了解要逊于被保险人。只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彼此相互及时告知,交换债务人的资信信息,才能准确地评估、控制和预测风险,使各自的经济利益均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应贯彻于信用保险经营的全过程。
  3.近因原则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信用保险项下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是现金赔付。
  5.风险分担原则
  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投保的信用风险项下的债权实行比例承保。风险分担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比例承保有助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密切合作,共同控制风险,减少损失。风险分担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紧紧地连在一起。
  6.保险费原则
  信用保险经营立定费率所依据的标准。在信用保险中,保险费作为对保险人承诺分担风险的经济补偿。
  7.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
  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是短期信用保险经营的特有原则。它是指被保险人应事先向信用保险机构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具有以下性质:(1)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最高限额。(2)买方信用限额一般可循环使用,即该信用限额不受交易时间、商品性质的限制,除非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更改或终止此信用限额。
  8.赔款等待期原则
  赔款等待期原则是信用保险定损核赔所遵循的必要原则之一,它是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买家破产除外)并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损失已发生的文件后,保险人要等待约定时间届满后支付赔款。信用保险实行赔款等待期的意义:(1)承保标的风险已经发生,但被保险人的债权仍有收回的可能性;(2)有助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帮助下追讨债务人的欠款,减小损失。
  9.债权不放弃原则
  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获取赔偿的同时,不得放弃应收账款的债权,而且,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还须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只有遵循信用保险基本原则,才能防范道德风险的滋生,实现信用保险支持企业提供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提升债权信用等级,给予企业融资便利;协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共同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确保企业经营安全的功能。
  参考文献: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2]曾鸣.信用保险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曾鸣,黄雅卓.财产保险及案例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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