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发展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佳钦

  [摘 要] 核电保险是保障核电工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我国的核电风险主要由中国核保险共同体进行承保,这种传统模式过于单一且存在多种问题,而自保模式在我国保险领域发展前景广阔。因此,研究我国核电保险的自保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研究国际核电保险市场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核电保险市场的现状及传统保险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核电保险;自保模式;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0031-03
  1 核电与核电保险
  核电是以核能所释放的能量进行发电的一种能源形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核电已成为一种成熟能源。核电主要燃料是铀,核燃料在反应堆内发生裂变并产生大量热能,从而加热水产生水蒸汽推动蒸汽轮机带动发电机产生电能,这就是传统的核电工作原理。而核电保险对推动核电工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它是以在建、营运中的商业核电站所面临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核电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较高,虽风险发生率低但赔偿限额高,一般由专门机构进行承保。核电保险常见的险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险、运输险、第三者责任险、放射性污染险和核物质损失险等。由于核电自身具有高科技、高风险特点,这也决定了核电保险与其他工程保险有所区别。
  2 国际核电保险市场研究
  2.1 国际核电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目前,国际核电保险市场综合承保能力约为24亿美元,核电保险模式主要有国际核保险共同体承保和核自保组织承保两种形式。
  国际核保险共同体由25个国家和地区的核保险共同体构成,包括英国、美国、德国、中国等国家的核保险共同体,约有400家保险集团和再保险公司承保核风险。近几年国际核共体的综合承保能力在16亿美元左右,各国核共体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和国际分保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分解核风险,具有国际分保和不用再保中介以保证低成本运作的特点。
  国际核自保组织主要包括两大核自保组织,分别是美国核电自保组织(NEIL)和欧洲核自保组织(EMANI),两大自保组织年保费收入约为2.5亿美元。美国核电自保组织(NEIL)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威灵顿市,主要对美国境内的商业核电站提供财产损失保险保障,目前承保了美国90%以上的核电保险项目。欧洲核自保组织(EMANI)成立于1978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承保了比利时、法国、德国、芬兰、意大利等国的核电站,并为这些国家的核电产业所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险。
  2.2 国际核电保险市场经验借鉴
  2.2.1 设立核电专业自保组织
  根据国际核电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设立专业的核电自保组织有利于核电保险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发挥市场的有效性。同时,核共体和核电自保组织的市场竞争提高了保费报价的灵活性与透明度,进升了商业核电集团(公司)投保的积极性。因此,设立核电专业自保组织可以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承保,保障的核电项目更加多样化。核电专业自保组织可以有效地降低投保人高额的保费支出,而且通过自留风险的模式可以加强核电风险的整合与管理,在核电集团(公司)内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降低管理成本。
  2.2.2 重视核第三者责任险的发展
  核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因核事故包括运输中的核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核风险会对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带来巨大伤害和损失,国际上各国都非常重视关于核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和相关保障,基本上要求投保人必须强制性购买此险种或提供财务保证,如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将核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定的强制险。目前,国内并没有把核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且该险种占核共体所承保的业务险种比重较小。由于专业自保组织承保的险种业务多样化,形式较为灵活,可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设置。因此,建立我国的核电专业自保组织可将核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发展的主要险种之一,以推动核第三者责任险的发展。
  2.2.3 政府对于核电保险的大力支持
  核风险带来的灾难事故巨大,保险人需承担巨额赔款,各国政府对于核电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问题非常重视,都给予了大力支持。首先,各国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对核物质损害的界定范围、保险金额的标准以及责任限制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国的核共体以及核自保组织均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实施;其次,对于核事故理赔,各国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通过核风险准备金制度以保证事故理赔程序的正常运行;最后,各国与地区对于核电保险模式多样化持鼓励的态度,对合理的市场竞争是支持的。
  3 我国核电保险市场现状与传统保险模式问题分析
  我国的核电风险主要由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承保,目前承保了我国的14个核反应堆,国内业务承保能力约为28.2亿元。中国核共体由24家成员公司构成,执行机构设在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核财产险业务和核第三者责任险业务等。通过集中我国境内的所有核承保能力,中国核共体与世界核共体承保、分保模式相接轨,从而为我国核电站提供保险服务。我国核共体最近几年发展状况见表1所示。
  我国核电保险市场传统保险模式即国内核电集团或核电项目直接向中国核共体投保,由中国核共体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再向国际核共体或再保险公司分保。核电保险业务是通过中国核共体从国际核共体获得支持,采用“一家投保、多家共保、对外分保”保险模式。虽然我国核电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与完善,但随着保险需求的不断提高,且没有新的组织进入核电保险市场,这种传统模式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保险模式单一,对国际市场依赖过高。核电保险承保金额较大,我国目前只有一种核共体承保模式,且其综合承保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大部分保额流向国际保险市场,对于国际市场依赖度很高。通过表1分析可知,我国核电保险境内自留保费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0%~40%,境外分保比例高达60%~80%,即国内承保业务主要依靠国际分保形式。这种模式已无法提供系统的风险管理,无法保证资源的高效利用,且增加了投保人的保险成本,无法有效地提高我国核电工业保险保障能力。   二是国际核电保险市场投保条件苛刻且保险费率较高。由于我国核电保险市场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国际市场的每次波动都会对我国核电保险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当前,国际核电保险市场承保能力和保险需求急剧下降,这种形势的转变直接提高了我国核电企业参保的门槛,投保条件日趋苛刻,并且国际市场保费报价强硬且不透明,保险费率逐年提高。这些状况对于我国核电产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传统保险模式下的核电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三是我国核共体定位欠科学。保监会对核共体的定位是:核共体为非营利性、非经营性机构。然而,核共体的各成员均为商业保险公司,核电保险应作为成员公司的商业财险险种之一,因此没有必要掩盖其商业属性。国际核电保险市场采用商业化运营模式,这种定位将使我国核共体在国际市场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该定位不利于我国核电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非营利性、非经营性是阻碍核电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瓶颈。
  4 发展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的分析研究
  面对我国核电保险传统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新趋势,核电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人都意识到风险管理与保险管理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借鉴国际核电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探求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的可行性,以适应核电产业的高速发展。
  4.1 自保与自保公司
  自保即自我保险,是风险面临者自留风险、自担风险后果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自保公司又称专属保险公司,是指由非保险企业发起设立并拥有控制权的一种特殊保险公司。它一般由其母公司投资设立,并以母公司为被保险人,主要为母公司的某些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服务。自保公司通常由母公司控制,经营业务受母公司直接影响,包括对母公司经营风险的承保、理赔和投资融资等。自保公司拥有承保特殊风险的优势,即为一般保险公司无法承保且危害大的风险进行融资,同时为母公司自身提供方便高效的自我保险服务。
  4.2 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我国核电保险目前没有自保模式的先例,但随着核电保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保险需求量不断增长,而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核电产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等不断完善,使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的发展具有可行性。
  从法律法规上看,2009年的新《保险法》已不再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制。新《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从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为专业自保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为自保组织的立法与构建留下了发展空间,而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则是发展自保模式的范例。在这种法律因素的保障下,我国核电自保组织的设立必将为期不远。
  从经济规模上看,中核、中广核和中电投3家主要经营核电的企业每年利润总额已达几十亿元的规模,运营、承建十几座核电站,其均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去组建核电专业自保组织。核电项目越多,资金积累越多,下属自保组织的承保能力与抗风险能力越强。同时,我国核电保费规模已相当庞大。国内核电站投保的建工险、核物质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的保费规模累计约为25亿元,根据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现状,预计今后几年核电保险的保额将近5 000亿元,建工险保费约10亿元,核物质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的保费约4.2亿元。因此,随着我国核电保险保费、保额的大幅增长,需要新的保险组织丰富健全核电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
  从操作性上看,国际核电保险市场核自保组织的发展已相对成熟,发展模式可供借鉴。同时,核电企业的保险集团化管理,风险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以及管理理念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均为建立自保组织做基础准备;其次,母公司需进行资产与财务的评估分析以确保自保公司有效、安全运行;最后,在实施与运作阶段,自保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设立相关职能部门,以保证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自保公司可在母公司实际需求下设计有关保险产品与险种,一次性或分期收取保费,并根据自身承保能力进行分保安排。
  5 总结与建议
  发展我国核电自保模式是推动我国核电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核电企业通过组建核电专业自保组织,可先向下属自保组织投保,自保组织根据自身规模和承保能力,自留一部分保额与风险,然后向我国核共体或国际核电保险市场分保;或直接通过自保组织和核共体的竞价与保险产品设计方案的竞争选择承保机构。本文对于发展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组建我国核电专业自保公司。该公司可由中核、中广核和中电投3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初期的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2亿元,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大资本金,增强承保能力。在自保公司的实际运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严控内部经营风险。自保公司内部必须严密监控最低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资金运用以及再保险比例等,引进专业自保管理模式,禁止灰色业务和不合法业务,禁止承保规定以外的业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其次,加强与核共体以及再保险公司的合作。由于自身承保能力有限,自保公司应合理设置自留风险与保费的比例,积极对外分保,加强与核共体以及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并向其分保较为优质的保险业务;再次,重视核第三者责任险的发展,核电灾害事故对第三者生命财产的损害是巨大的,我国核电保险市场中核第三者责任险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而自保公司险种设置相对灵活,应重视该险种的发展;最后,完善核风险准备金制度,初期的自保公司资金规模是有限的,建立核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控制的有效补充,以保证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及时理赔。
  第二,尽快完善法律,放宽相关管制。目前,我国仍没有关于自保的法律及相关法律体系,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快对于自保组织形式的立法,对自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监管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支持自保公司的发展,规范市场的法律环境。完善核损害赔偿立法体系,明确核自保组织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与最高责任限额。同时,适度放宽对自保公司的管制及市场准入制度。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场机制基础上,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和准入制度,简化核准程序,从而减少时间和资本成本,以鼓励自保模式的发展。
  第三,制定支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首先,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自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比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低,同时,根据自保公司的资产规模、风险程度等调整最低注册资本额度。其次,减免相关税费,对核自保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营业税或增值税,或降低税率、延期纳税等,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并参照国际核自保组织的发展模式,根据不同的自保业务设置灵活的税收制度,制定出适合我国核电保险自保模式发展的税收专门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1]唐金成.现代财产保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原航.保险在田湾电厂建设期风险管理中的应用[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3]周涛,黄哲,等.中国核电保险新模式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12).
  [4]贾颖.浅谈我国核电保险发展的新趋势[J].中国保险,2011(2).
  [5]姚大鹏.论自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上海保险,2009(1).
  [6]吴怡敏.建立中国核风险保险模式的设想[C].中国核科学技术进展报告——中国核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2009.
  [7]张东艳.初探中国核电保险模式发展途径[J].中国核电,2009(3).
  [8]李俊峰.我国核电业保险问题的思考[J].保险研究,2012(1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43440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