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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衡阳市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近几年,衡阳市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显现,财政金融支持不断加强。但是长期以来,阻碍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农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差,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概况
  1、经营主体不断壮大。一是从组织形式来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96个,共有成员9.7万个;已登记注册或备案管理的家庭农场4468个,其中,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有42个;农产品加工企业3997个,其中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356个,国家级龙头企业3个,省级龙头企业30个,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72个。二是从土地流转规模来看,截至2012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417.63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为193.19万亩,林地流转面积162.41万亩,养殖水面流转面积29.12万亩。流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面积达214.91万亩,占到了总流转面积的51.46%。
  2、撬动效应不断显现。一是带动作用不断增强。2012年我市龙头企业总产值183亿元,占整个农产品加工总产值的73%,拉动GDP增长3个百分点。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业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目前,全市种粮100亩以上的有1808个,规模种粮户生产的粮食生产量占到了全市粮食总量的35.6%。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有132个,全市生猪规模养殖量占到养殖总量的80%。二是吸纳劳动力不断增多。“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大量涌现,一些农民被吸纳成为农业产业工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如隆平高科和安邦科技公司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共建基地135万亩,联系农户32万户,仅2011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安置农民就业人员达到15万人,人均工资1.7万元。衡阳市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达5.06万人,其中家庭成员2.3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6.05%,常年雇工2.7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53.95%。
  3、规模效益不断凸现。一是有效提高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分散的农户中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运用科技、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如衡南县湘建有机果卉畜禽渔业产销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经营,现在已发展到周边5个村298户农户入社,种植果蔬面积达4200亩,固定资产总值268万元,林木资产2000多万元,成为衡南县远近闻名的水果之村。二是有效缓解土地抛荒。农村种粮散户由于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较低,造成农田抛荒,而农业经营组织能够有效地保障农业正常生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安邦公司借助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服务链条,引领土地流转、创办专业合作社、发展粮食产业,公司向承包户和流转大户租赁水田35200亩(合作社成员耕种),实行稻、稻、油三熟种植模式,提高了耕地的复种指数,从根本上解决了耕地季节性抛荒的问题。三是有效突出现代农业比较效益。2012年末全市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总额25.13亿元,年销售农产品总额41亿元,占总销售额的99%,年经营服务总收入41.7亿元,年经营纯收入5.22 亿元,返还成员利润3.25亿元,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比未入社农民高出13111元。如2012年,衡阳市珠晖区仙碧果蔬专业合作社统一销售葡萄5600吨,销售额达2240万元,带动成员平均增收2.3万元,带动农户户均增收1352元。
  4、经营环境不断优化。一是政策引导加大。自2012年起每年市本级财政拿出100万元,用于农民合作社的奖补资金及培训、工作经费,并逐年递增。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安排预算内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产能的贷款贴息、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风险防范、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等方面。农民合作社专项扶持由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由县(市)财政统一买单,对种粮大户实行免费农业保险,如衡南县对3.3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由县财政统一购买水稻生产保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税务登记、市场管理、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等方面得到了免除和减征的优惠,在受灾、土地使用、房产税、增值税抵扣和专用设备的投资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二是金融助力加强。各涉农金融机构把服务“三农”作为业务工作重中之重,信贷资源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倾斜,使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得到了较好的满足。择优选择一些农业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予以支持,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下浮1-3个百分点。衡阳县信用联社与县农经局出台《衡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措施》(试行),每年筛选5-10个示范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开展授信贷款试点,每个试点单位给予50万-100万元授信贷款支持。农信社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实行余额控制,随用随借,循环使用,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确定,转变了贷款期限不跨年的作法。农信社还开展了农业产业化贷款、公司+农户贷款、油茶林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业务,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试行资源资产抵押、产品(商品)留置贷款、订单、仓单、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对公司+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农户试行联保或互保贷款等。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土地规模化流转不畅。一是期限制约。部分土地流转期限较短,使规模经营业主难以获得稳定的耕地来源,不敢对农田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利于耕地整理和地力培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模经营产业化的发展。二是偏离农业用途。由于农业效益比较低,有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业主,在其承租的土地上不搞高效农业,而是用于办厂房、开挖渔塘等,造成耕地毁坏。部分休闲农庄、农家乐等旅游休闲农业,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流转土地基本农田的保护,偏离了土地流转的正确方向。三是传统观念影响。由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土地还是农民正常生活的保障,受“种田保口粮”的传统观念影响,农民不敢流转土地,导致土地流转不畅,插花田的大量存在,阻碍了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   2、政府“财力”支持有限。一是财政奖励偏低。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政扶持资金不增反减,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2004年的2000万元减少到2011年的300万元,平均到每个市级龙头企业只有1万元。大部分县(市、区) 没有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仅2010年拿出20万元用于扶持五个城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长沙、常德、湘潭、益阳、自治州从2008年开始就拿出了600-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二是税费优惠偏少。按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但企业通过协会组织、流通大户收购则难以抵扣,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另外,按规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计划内用水半价交费,省级龙头企业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没有固化的土地不办理征用手续和交费、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也难以完全落实到位。
  3、金融“输血”助力不足。目前银行虽然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的支持方式是3-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主要受限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有效担保抵押不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缺乏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衡阳市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贷款需求和其能提供的有效担保差距达50%以上。如衡山县目前成规模的涉农企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有89家,其中农业产业化企业个数39个,根据客户授信评级和贷款需求摸底情况,信贷资金总需求达9800万元,而能提供的有效抵押或担保不足4000万元,信贷需求和有效担保抵押严重不匹配制约了农业企业的发展。二是缺乏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首先,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广。虽然近几年衡阳市推进了水稻、玉米等作物的种植保险,但是由于保险覆盖面、防灾避灾机制和赔付水平上的局限,现行农业保险模式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其次,缺乏专门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服务的担保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担保机构愿意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足够的担保,所以目前大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只能发放小额贷款。据祁东翠野生态家庭农场主介绍,当地银信部门对农场500万元的自有资产不予认定,更不愿将其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业务,只愿借给他5万元小额贷款资金,再加上申请手续繁琐、隐性成本高等,“难贷款”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瓶颈。三是农村金融产品单一。就农村金融产品供给来看,主要提供农村个人消费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乡镇企业贷款,而贴近农村,服务农民,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相关金融产品基本缺失。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农户将承包地流转或出租给合作组织或种粮大户经营,进一步赋予村级集体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2、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议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标准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财政也相应建立地方财政配套投入机制。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调,将可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资金、项目资金、专项扶持资金整合起来,集中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将粮食生产大县奖励、农机购机补贴、新增粮补等强农惠农资金向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完善涉农财政支出体系,增加涉农财政支出补贴项目,如增加涉农贷款贴息补贴项目,增加涉农税收优惠项目等等,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农业产业化力度。
  3、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设计贷款政策,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允许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商标等开展抵押贷款,有效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纳入贷款范围,并给予利率优惠;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理赔标准;鼓励和支持组建涉农信用担保公司,设立涉农互助担保基金,政府职能部门要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和从简审批,并安排必要财政资金用于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其提供的担保贷款,银行业机构给予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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