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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婷婷

  一、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一家专门营销杆塔专用高强度钢的钢贸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12月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2700万元国内信用保险保理业务。该行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2013年6月3日为A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1580万元、1120万元,其中1580万元于2013年11月9日到期归还,1120万元于11月26日前归还(该笔保理未能按保理系统设置的到期时间2013年11月15日归还,启动了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按期归还了贷款)。
  当发现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后,相关部门及时把情况向支行行领导作了汇报。支行行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多次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查找原因,分析企业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部署。经过多方努力,该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前归还完了所有贷款。
  二、案例分析
  通过笔者本次为A公司办理国内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对信用保险保理产品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信保业务是在一般保理业务基础上引入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为卖方增信,由银行发放保理预付款。与一般保理业务相比,信保业务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扩大下游买方范围
  在信保业务中,要求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对承保范围内的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满足了某些无法达到银行保理条件,但可以引入保险公司为买方增信来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二)加强防范业务风险
  在信保业务中,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将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有效规避了其下游客户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的风险,增强了银行主动防范风险能力。
  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1.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对买方增信。在信保业务中由保险公司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并对每一个买方分配信用限额,并对信用限额进行承保,银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限额为买方发放保理预付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中,主要依据买卖双方过往交易数据,如合同、发票、发货单、送货单、回款记录等,忽略了对买方实力和信用的调查,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对买方的增信。
  2.应收账款回款路径改变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在发放保理预付款前,银行会向买方发送《账号更改通知书》,并取得买方回执。但买方并不一定按要求将回款划至银行指定账户,而是划入卖方的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卖方,即“间接还款”行为。在买方间接付款的情形下,虽然卖方投了保,但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当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向卖方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挪用了该笔回款,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则会使银行形成损失。
  3.投保标的是下游应收账款。保险公司是对下游应收账款回款进行保险,而不是对客户本身贷款保险,一旦下游应收账款回到卖方而被卖方挪用,则保险公司无赔款责任。
  4.对保单内容了解不一致导致多方争议。保险条款本身对融资客户及银行义务要求严格,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严格、免责条款宽泛,规范操作也只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而不能完全化解。比如,投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是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这里的2013年11月16日并非指应收账款到期日,而是指在11月16日前开具的发票都在保险范围内,也就是说保险的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前开具的发票的到期日,具体到6月3日发放的1120万元,对应的发票到期日即2013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认可的日期为11月26日,客户也以为还款日为11月26日。对保单的误解导致保理系统设置的到期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使得银行、客户和保险公司三方对应收账款到期日产生了不同意见。
  三、意见与建议
  笔者建议,今后商业银行开展信保业务,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深入客户内部了解客户
  认识客户、了解客户不能停留在表面,要从本质出发,抓住要害。在客户调查过程中,一是从企业经营模式入手,抓住上下游链条,结合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合同条款和发票金额比对银行流水,并通过缴税系统获取企业缴税数据,掌握买卖双方的交易规律。二是根据银行流水分析总结下游客户的回款金额和时间,摸清企业真实的应收账款账期,不能把保理当成6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而要逐笔回款,逐笔发放。
  (二)建议尽量办理公开保理
  要求卖方依保理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在法律上构成债权转让。一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送至买方,债权的转让即对买方发生效力,买方即应将款项付至通知书指定账户。如买方未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银行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隐蔽保理仅向买方发送《账号更改通知书》,该债权转让对买方并不发生效力。
  (三)贷款发放要与下游回款相匹配
  企业为了从银行一次性获取大量资金,往往会集中开出大量发票,银行再根据发票金额为企业发放保理预付款,而下游回款并不是完全依据开票时间来计算,使得保理预付款到期时间与下游回款时间不一致,出现还款风险。
  (四)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
  保险公司的特点是投保容易理赔难,在与保险合作前就应多沟通,尤其是对相应合同文本内容达成一致理解,在经办具体业务时,应对照保险公司的具体免责条款,进行相应的审查,防范免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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