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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改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冠懿

  摘要:军工科研所事业单位的改革是关系着我国国防工业和国防建设的重大举措。本文主要是浅显地讲述军工科研所事业单位改制将会面临的若干问题,例如产权关系问题、发展模式问题以及相关配套政策问题。同时本文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改制 产权关系 发展模式 配套政策
  为了大力推动军工科研所事业单位改制并解决其中遇到的问题,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等政策文件。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主要由国家投资,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从事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各种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方面起到的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早在1998年,在国企改革的同时,我国就启动了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改制工作,2015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以体制创新推动科技创新,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推进军工科研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破除旧有体制和旧观念束缚的过程,还是一个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
  1.军工科研所事业单位改制面临的问题
  推进军工科研院所改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军工科研院所主要服务于军队等国防部门,军品科研任务一直是军方和科研院所之间以经济合同方式完成,而事实上,仅仅依靠合同经费,难以保证任务完成。在此期间,除需要国家给予事业费(财政补贴)和各种优惠政策外,还要进行大量的保障条件和军工技改的投入,军工科研院所的长期发展主要依赖国家投入科研费用和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然而,国家对改制的过渡期和支持政策长期以来并不明朗,从保障发展、稳定人才队伍角度出发,军工科研院所的管理层和员工缺乏改制意愿。要消除单位和员工的顾虑,推动军工科研院所改制,需正视并解决以下矛盾和问题:
  1.1产权关系问题
  大部分军工科研所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财政部,由国资委行使资产管理职责,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行使行业管理职责。多头管理体制,导致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在要不要改制,按照哪种分类进行改制上长期处于徘徊状态。一方面,作为国防科技工业的基础,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局等管理机构以推动基础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为管理侧重;另一方面,军工科研院所是军工行业最优质的资产,作为国资委管理代表的上级军工集团在对军工科研院所的日常管理中,多年来一直采取“以收入论英雄”的管理考核模式,一度大力推进代管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不同的管理改革目标,导致军工科研院所改制停滞不前。
  1.2改制后的发展模式问题
  在国内,军工科研院所的军民品融合发展模式尚未建立起来。民品技术虽往往脱胎于军品技术,但多以转化了实验成果另起炉灶成立科研院所下属公司,公司成立后,便与军品研发脱离关系。保留在科研院所内部的民品任务,由于缺乏人才基础和投资保障,技术转化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军工科研院所内部多以军品科研生产进行组织管理和制度流程设计,在军品管理流程的大循环下,民品的生产能力、市场响应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瓶颈凸显,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难以形成规模性产业反哺军品科研。改制后,在没有国家事业和科研经费的支持下,如何推进军民品的融合发展,既保证军品科研任务的自主研发投入,又能实现军民结合高新技术的规模效益,需要提前进行内部论证和策划。
  1.3相关配套政策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改制是整个军工改革的深水区,难度大,涉及面广,国家早日出台科学合理的配套政策至关重要:
  一是改制后科研院所工作人员并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题。科研院所一旦改制,将面临着事业编制人员和企业编制人员之间养老金和社保双轨制的问题。是采取事业单位人员全部转企,还是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顶层解决方案。尤其是长期以来,事业身份人员社保视同缴纳,转职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金额巨大,由国家统一投入还是改制后的企业投入需要明确。改制后,单位和员工均须按比例缴纳各项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如直接在员工工资中扣缴,则直接影响员工个人收入,长期势必会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科研人才流失的隐患。二是改制后单位享受税收优惠和技改投入的政策问题。科研院所大量的国拨土地如果转为出让用地是否需要补缴高额增值税;改制后是否停拨事业费和科研费;改制后的科研院所如果继续从事军品研制生产能否获得国家技改支持和投入,能否享受军品免税政策等等,是面临改制的军工科研院所关心的主要问题。
  2.军工科研所改制的建议
  2.1按《指导意见》分类改革
  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内部应提前策划、充分论证、明确自身定位,为科学分类提供基础支持依据。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不宜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军工科研院所不宜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盲目改制。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军工科研院所则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推进自身改制。改制后的单位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政企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实行权、责、利统一的企业管理制度。出资人与改制后单位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化为产权关系,应分别按照《公司法》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改制后单位应尽快建立配套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充分保护国家作为主要股东的利益,防止任何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2.2完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
  在国家层面,应加强宏观谋划和顶层设计,实现军工和民用工业的规划衔接、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将国防建设有机地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中。建立适合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层次管理体系,设立统管“军民融合”的专门机构,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军民融合体制”;在改制后的单位内部,一方面,要加强产研结合,避免改制后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一直承担的技术创新职责,要继续保障军工科研任务的按时保质完成;另一方面,要加强军工和民用技术转化和资源共享,做好民用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促进军工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服务社会的同时反哺科研。
  2.3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完善人事社保养老政策。首先,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转化后的管理体制,重点解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于改制前已经退休和改制后退休人员、改制前参加工作人员和改制后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区别开来,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建立和完善职业年金制度,保障福利待遇,避免人才流失。二是进一步明确军品计价、军品税收管理、国家技改等支持改制后单位长远发展的政策,完善军工科研所事业单位研发和生产军工产品的优惠政策,避免个别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因“断奶”出现瘫痪或死亡。
  3.结语
  军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是我国国防建设和国防工业的重要单位,支撑着我国国防和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军工科研院所的改制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军民融合,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成功改制,必须全面分析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措施,妥善地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程国平,成时阳.中船重工事业单位改革的阻力及其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21) .
  [2]曹素姣.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改革方向及完善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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