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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霞

  摘要:加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现阶段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不规范、处置随意、无偿占用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管理思维及意识落后,管理方法不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造成的。各部门要从强化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加强监管手段入手,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资产 核算 管理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重要因素。近些年来,上到国家层面,下到地方部门、单位,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无论制度创新方面,还是具体管理措施方面都有很大提高,为切实杜绝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漏洞做了大量理论和实践探索。但不容忽视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的薄弱环节,不仅影响了固定资产正确计量,也导致固定资产管理漏洞,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一、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理念层面
  虽然近些年来各个地方、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提升,但管理理念一直禁锢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资产管理理念相对比较陈旧,仅仅是停留在记记账,建建卡,点点数的工作层次上。深层次上主要是长期传统体制“重预算、轻资产,重业务、轻资产”观念的影响,认为资产管理工作只是一项二级、三级的工作,是一项附带的工作,工作性质始终排在次要位置。
  (二)管理制度层面
  任何管理工作离不开体制机制框架约束,同时也必须有制度措施的规范管理。当前,固定资产管理中从部门规章层次上制定了一些制度,也发布了大量的基础工作规范文件,为保障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打下一定基础。但部门规章毕竟法律效力有限,还不能达到强制性管理要求,限制性条文也未能很好地发挥管理作用,特别是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缺失引发的漏洞也被经常利用,不同程度地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固定资产时常发生严重流失现象,造成国家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技术层面
  主要是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虽然这些年来,财政部积极推广财政信息平台的建设,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国库支付系统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的利用,极大提高了各级财政部门、行业单位的管理效率,但相关的平台如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中涉及固定资产系统的工作,相互衔接不够,系统大多独立运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管理综合效率低下,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加强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的对策
  (一)理顺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强化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能
  突出财政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理顺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层级,明确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涉及审批、采购、处置等管理环节中的职能、职权、义务,保障固定资产管理不脱节、无死角,环环相扣、相互制约,切实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制度层面建设,建立固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财政部35号令作为指导性部门规章,为今后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出准则性管理要求,但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仍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各省(市)、自治区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发展状况,全面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规划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分阶段、分层次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办法及措施,形成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体系。要重点围绕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绩效管理评价,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的利用上着手,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三)梳理精细化管理理念,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绩效
  要从推进财政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的高度,积极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精细化管理水平,真正实现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动态管理,为高效发挥固定资产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以及后续数据分析利用打下坚实的的信息支撑。
  (四)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规范资产配置管理,完善固定资产采购配置标准。要充分结合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通过严密的固定资产采购审核程序,有效资金监管流程,坚决防止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现象。同时要从提高固定资产监管水平入手,积极探索固定资产管理模式。可以参考招投标模式、产权交易平台,不断完善行政单位固定资产采购和处置流程,进一步降低固定资产采购成本,提高其处置的收益水平。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固定资产集约管理的运营模式,通过部门集中管理、集中调度,有效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资产闲置不合理损失的加大,特别是过分的闲置浪费和局部资产过剩引起的不同程度的资产减值。
  (五)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和使用范围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已明文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以财政性收入、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融资担保。这些要求主要出于谨慎性原则,同时也是基于保障行政单位正常开展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的稳定性,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这项规定也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同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的约束性措施,对保障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强化事后监管,坚决制止违纪违规的投融资行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2013-12-18
  [2]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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