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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研究综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宋丽

   摘   要:本轮金融次贷危机过后,世界各国对具有“过大而不倒”特性的金融机构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由此产生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近几年来,国内众多学者对此展开了研究,在相关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针对我国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领域的研究进展情况,本文分别从评估和监管两方面进行梳理,指出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将来的研究趋势提出了建议,旨在为更好地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借鉴。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指标法;市场法;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2-001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2.04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为遏制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2009年4月主要国家央行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在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组织下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旨在识别“过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并对其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方面的监管。2010 年FSB首次将这些由于自身业务规模较大、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较强等原因,如果经营失败一旦倒闭将会给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实体经济带来显著破坏的金融机构[1],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s)”。并根据其影响范围划为两个层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D-SIFIs)。如若按照行业则可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简称SIBs)、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urances,简称SIIs)和非银行非保险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Non Bank Non Insurance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NBNI SIFIs)
   金融机构是从事风险经营的部门,此项业务本身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这是导致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最关键性原因。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负债资产来从事风险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决策时,只会考虑自身的最优风险偏好,而不会考虑社会预期成本。因此,当金融机构因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或其他原因破产倒闭时,导致的社会成本会远远高于机构本身付出的私人代价。巨大的社会成本将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导致民众生活水平下降、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也正是基于此,政府往往不会任其“自生自灭”,而是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其不断注资进行救助。政府实施救助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国民财富分配不公,引起公众不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其高风险经营行为不能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将导致道德风险加剧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建立相应的约束、监管机制。
   正是由于SIFIs的“大而不倒”的老问题,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纷纷对其展开研究,本文就目前我国在SIFIs的评估和监管两方面展开的研究工作进行梳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研究
   目前,对SIFIs的评估和界定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际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状况特点提出的指标法;另一类则是学术界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数据为基础开发的市场法。
   (一)指标法
   指标法是依据国际组织界定出的SIFIs核心特征,构建出评估SIFIs的指标,测算出不同的指标值,以此为依据列出SIFIs的名单。指标法的优点是:快捷、透明,能比较清晰地识别SIFIs,是一种对SIFIs 较为直观的理解和判断。其缺点是:指标的设置以及赋权更多地依靠研究者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不能客观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
   针对如何评估SIFIs的问题,IMF、BIS和FSB三大国际组织早在2009年就联合发布文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建议采用基础指标与辅助指标相结合的方法识别SIFIs,随后又将该评估指引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评估指标体系。FSB主张从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和全球活动四大类指标考察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1],并于2011年发布了首批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见表1)。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又分别有不同的标准: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专门针对银行颁布了《G-SIBs: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要求》,从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监控工具等方面提出了G-SIBs的评估框架。另外,在2012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则针对保险机构发布了《G-SIIs评定方法》(征询意见稿),以辨别潜在的G-SIIs。该评定方法主要包括规模、全球活动、金融体系内关联、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和不可替代性五大类指标、十八项详细指标、三步鉴定步骤及五条政策推荐。
   国内关于SIFIs的评估研究成果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证分析。在早期学者进行的研究重点集中在理论方面:刘凯(2010)主要对SIFIs的测度方法分危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了总结[2];王胜邦(2010)对如何识别SIFIs提出了具体的指标分析[3]。学者徐超(2011)的研究工作相对比较全面,分别从指标和市场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指出了已有方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4],强调在评估过程中应该注意识别的偏差,并对方法进行不断创新,进行动态分析。陈军(2012)则系统分析了FSB关于SIFIs的评估标准,指出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指标的解释力是甄选评估指标的决定因素[5]。同时作者还强调,当评估面临数据获取方面的困境时,可以考虑以定性分析为主,此时应将定量分析作为辅助分析的手段。胡海峰和郭卫东(2012)通过分析G-SIFIs评估的制定过程,建议中国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标准,采用“简约金融”模式,结合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合理评估,尽早科学地确定我国SIFIs名单[6]。在监管时,依据金融机构在关联性、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实施差异化监管。刘兴亚、王少群和陈敏(2013)分析了G-SIIs的指标评估法,希望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向结合,评估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7]。特别地,高珊(2014)分析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具有多维冲击性和跨域传递性,据此指出应该采用指标法度量我国保险机构的系统风险性[8]。    在实证分析方面,张强和吴敏(2012)的研究工作开展较早。认为在我国应用模型法针对金融机构评估其系统重要性时,存在数据信息不完善等局限。因此选取规模、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关联性四个指标13个子指标建立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对指标进行赋权,利用16家上市的商业银行相关资料,对其系统重要性指数进行打分、排序[9]。巴曙松和高江建(2012)通过构建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国民信心五大类指标和相应的子指标,对我国的上市银行进行系统重要性打分,对比研究了危机前后我们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问题[10]。郑境辉(2013)依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参照G-SIBs的评估方法,结合我们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D-SIBs的评估指标,对我国上市的13家商业银行就其在2010年和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打分排序[11]。王巍(2013)通过简化指标,仅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三个大指标及其子指标,并对各指标采用平均赋权的方法,来分析16家样本银行在2009―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指数。研究表明,应尽快出台量化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和监管我国的SIBs[12]。郭卫东(2013)采用国内和国际两套标准,分别对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显示即便是同一家银行,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也会影响其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程度[13]。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设计EVT模型,选取14 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评估其系统重要性。借助样本银行在股市上的每日收益率数据,分别测算银行的CDI指数和SII指数,通过对比不同年份的测度值分别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14]。最终结果表明,在我国银行业中系统重要性排序情况基本与其规模呈正相关。
   (二)市场法
   贾彦东(2011)在系统性风险测算中借助于金融网络结构模型,构建“系统风险曲线”。利用银行间支付结算数据和建构的模型,重点对银行的系统风险进行了测算,并分析了单家机构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此结果既有助于进一步研究银行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又为将来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15]。陆静和张佳(2011)通过改进的系统重要性指数,采用多变量极值模型对函数进行非参数估计[16]。应用此结果,针对国内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测算分析,同时也指出该方法的缺陷是无法应用于非上市银行。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选择在险价值VaR设计EVT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彭建刚和马亚芳(2013)针对我国10家上市银行,考虑在系统内、外的双重作用下,评估银行的系统性风险[17]。在给出某一具体阀值的情况下,计算银行的脆弱性指数来体现其系统性风险,而Sharply Value的大小则体现单个银行对整体性风险的贡献强弱。该研究巧妙地解决了系统重要性和银行规模之间非线性关系的问题,还有利于分析单个银行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
   市场法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发展数据为基础,衍生出很多种模型,其优点是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其系统重要性。但是由于市场数值获取难度较大,且数值不稳定易受市场行情变化的影响,因而各监管部门在实务中极少采用。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研究
   目前来看,在国际层面上相关的金融组织已经就SIFIs的监管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体系。FSB提出应该对SIFIs实施更高的资本附加要求,使其具有比BaselⅢ更高的吸收损失的能力[18]。国内关于SIFIs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参考欧美国家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构建我国的监管框架。
   毛奉君(2011)针对SIFIs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及传递方式,提出了监管问题的改革动态及评价,建议监管部门分行业且以规模为主要评估指标,动态调整SIFIs的名单,利用完善的、有效的监管工具对其进行监管。严婷(2010)、李文泓和吴祖鸿(2011)为完善我国SIFIs的监管,依据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监管目标构建了有效的政策框架,指出金融机构自身应该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机构要做到事前限制、事后监管、危机处置,从而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19-20]。潘林伟和吴娅玲(201
  1)指出我们应该更多地借鉴美国、英国及欧盟的监管改革经验,由于微观审慎方面的监管已不足以控制系统性风险,应该重点关注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原因,从宏观角度出发对SIFIs加强监管,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21]。关于SIFIs的道德风险问题。丁灿(2012)指出政府对其的极力救助,反而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原因在于政府此举可能会强化公众或金融机构“过大而不倒”的预期,强化监管才是根本之计[22]。张琦(2011)从SIFIs的判断因素、识别框架、评估方法论等方面参考国际经验,对我们银行业的监管框架提出了政策性的建议,重点强调监管信息的获取和监管范围的适当扩大是加强监管的有力保障[23]。汤柳和王旭祥(2012)强调对SIFIs的监管重点仍旧在于通过各种途径保证其吸收损失的能力。杨军战(2014)对G-SIBs和D-SIBs分别阐述评估方法、监管强度以及具体的监管政策要求:其中G-SIBs强调常态化监管,而D-SIBs则强调要满足附加资本的要求[24]。钟震、郭立、姜瑞(2014)指出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后,政府对于SIFIs的监管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包括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多角度进行监控,尤其保持监管的前瞻性[25]。
   特别地,鲁玉祥(2012)借鉴国际金融组织对G-SIIs的识别方法并参照其制定的特殊政策,主张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针对SIIs的监管框架,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26]。高姗和赵国新(2014)借鉴当前金融系统性风险度量框架和方法的最新进展,结合保险业实际,探索建立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框架。刘兴亚等(2013)根据FSB和G20的要求,研究了G-SIIs的评估方法,得到了要将指标评估法和辅助评估法要结合运用的结论。宋莹(2014)、宋莹和宋晶(2014)对于非银行非保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了研究,主要分析了其机构范围、特殊的评估方法和步骤,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27-28]。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展望
   纵观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关于G-SIIs的研究工作正在不断深入,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均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的初步阶段,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对中国G-SIIs的评估研究还不够深入,内容还不够丰富。比如对我国SIFIs的内涵发掘不够,还没有找到能更科学合理评估我国SIFIs的指标体系,缺乏对中国G-SIIs评估的动态分析工具。
   针对目前D-SIFIs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工作应重点做好如下方面:深化理论研究,挖掘适合我国国情的SIFIs识别和评估方法;加强实证分析,多维度、动态地测算我国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完善全方位审慎监管,减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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