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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保险公司诚信缺失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松

  [摘要]诚实信用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一切企业依法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众企业,诚实信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原因以及今后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保险公司诚信建设做出了探讨。
  [关键字]保险公司 诚信 制度建设 营销机制
  
  一、诚信缺失行为的主要表现
  
  诚信,意为诚意,守信用,是保险当事人各方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不断壮大,保险业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保险诚信问题在凸现,并引发了众多合同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对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保险人的诚信缺失
  1、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致使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少数代理人在开展保险业务中避实就虚,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参保后的保障是怎样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什么等,还有少数业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产品的作用或做一些虚假承诺,回避说明或曲解保险除外责任及投保人的义务等,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盲目投保,使公司和投保人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而引起保险消费者的反感和不满,使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受到质疑。
  2、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约束的缺失,导致信息披露工作长时间被忽视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等与公司诚信系数相关联的信息,对投保后能够得到的保障程度及赔付的速度无从把握准确的信息,只能凭借保险代理人的说教或对保险公司的主观印象做出投保判断,这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3、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一些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忽视承保质量,甚至违规经营,影响了公司经营效益在保险实践中,有的理赔手续繁杂服务不到位无故拖延赔款等,还有的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这种宽进严出的承保与理赔操作在客户和社会上造成投保易,索赔难的不良影响。
  
  (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
  
  二、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对策
  
  (一)全力推进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
  目前全国有近百家保险公司,1800家专业中介机构。除此以外还有12万家兼业代理机构,147万个人代理人。这是保险诚信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严格讲,只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做到诚信敬业,才能带动整个市场的净化。对保险企业来说,诚信是立业之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保险企业唯有严格履行承诺,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利益,才能确保公司持续有效地发展。保险企业抓诚信建设,重点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要从发展战略高度明确诚信建设目标,并形成党政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杜绝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各种短期行为。三是要加强企业品牌建设,要把诚信作为保险品牌建设的核心内容。四是要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五是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实行有效奖惩,确保诚信建设落到实处。
  
  (二)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当前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保险行业内形成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要重视新形势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他们学习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教育营销员严格履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的规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1、以信用评级为主,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地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保证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以信息披露为辅,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联网管理和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尽可能地缩小保险供给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既能使保险消费者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能使保险公司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降低道德风险。
  3、以舆论监督为补充,聘请工商、消协、新闻媒体、保险客户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信用主体进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失信的公司和个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促进信用主体提高信用。
  
  (四)完善保险营销机制
  要创新现行营销体制,逐步转变人海战术,提高业务员入职的门槛,实行严格的筛选制度和相关部门要事先对业务员入职前的工作经历进行考察,了解有无失信等不良记录,把好选人用人的第一道关口要把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保险业务员日常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使其认清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倡导诚信第一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保险公司对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资料,利用服务专线客户服务中心等,加强与客户的联系,跟踪掌握业务员在宣传承保及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用情况,严格审核并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在管理者和经营者中形成优胜劣汰的优化组合机制。
  诚信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然而保险公司诚信建设绝不仅仅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者投保客户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一起来共同关注和维护保险诚信建设。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小兵.施天岳.郝钢.保险合同实务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张松(1983-),男,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研究方向: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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