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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的角色学分析及其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鑫 叶贵林 汪前臣

  摘要:监狱警察在职业角色扮演中同时承担着执法者角色、教育者角色和管理角色等三种次角色。角色的复杂化导致了更多的角色冲突。高度角色冲突可能导致角色失败,从而退出角色扮演。本文努力探索缓解监狱警察在职业角色扮演中所面临的角色冲突的路径,以期给当前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监狱警察 角色 角色冲突 队伍建设
  社会关系是存在于社会群体中的多个个体按照不同的角色方式进行多元化互动的结果。因此,“角色”为理解不同个体的行为与态度提供了模式。基于此,笔者认为,把社会学中的角色理论引介到基层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中来,以角色学的视角去窥视监狱警察在工作进程中角色扮演所存在的问题,对于缓解监狱警察工作压力,推进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角色理论的一般解读
  角色学理论认为,在复杂的社会中,每个人并非只有单独的一种社会身份或者仅仅充当一种角色。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多种角色的集合体。在建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带有多种头衔,充当着多种角色,比如一个人在家是他人的丈夫、儿子、父亲,在单位则是他人的同事、上司、下级,在另外的场合又可能是消费者、患者、游客等等;另一个层面,在其所充任的一种角色中,也会因这一种角色而派生出多种角色。诸如在下面我们将要阐述的,监狱人民警察是一种职业角色,而他又因为这一角色派生出执法者、教育者、管理者等次角色。在扮演不同的角色与次角色的过程中,“通过各个个体角色群落履行各自角色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并通过相互交往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实现了人的社会化。
  二、监狱人民警察角色定位
  马克思主义者从政治学的角度对警察角色进行了本质性的概括,即警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西方警学家通常认为,警察角色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而不是固定的。另一方面,警察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受警察对这一职位的理解、公众对警察的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的影响,所以要将警察角色概念化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他们通常把警察角色分解为包括预防犯罪、维持秩序、执法、刑事拘禁、公共服务、交通管制等基本功能。国内有学者指出,我国警察角色具有三种特征:第一,以维护秩序为主,兼有相当的政治专政任务;第二,警察之法律执行功能不断增强;第三,为回应社区需要,社区警务开始发展。1995年《人民警察法》出台,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目前为之我国官方对警察角色的功能性角色界定。
  三、监狱警察的职业角色冲突分析及缓冲路径
  (一)三种角色冲突分析
  除了面对服刑人员、上层领导者,监狱人民警察还将被其他社会群体所关注。在职业角色之外,他们同时又是丈夫、儿子、父亲等等。监狱警察角色在建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角色冲突将因角色集的复杂而复杂。由于专业理论知识的限制,笔者将排开其他角色,根据在实际工作中感受到的问题,分析由于职业角色而引发的三种角色冲突。
  1.服刑人员对执法者角色的期待与执法行为不公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冲突。近年来我国政治文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在监狱系统中逐渐出现了“人权”的声音。服刑人不再仅仅是接受惩罚,同时也是国家公民的一员。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剥夺罪犯的人权。随着社会的进步,服刑人员的公民素养、维权意识也会不断提升,在他们接受惩罚的过程中同样也会要求人权保护。但是历史所形成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暴力执法、不公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服刑人员对于作为执法者角色的监狱警察的期待,与少数警察暴力执法、不公执法之间形成一种矛盾,便引起了作为执法者角色的监狱人民警察角色冲突。
  2.上层领导者对作为管理者角色监狱警察的期待,与警察管理方式之间矛盾引发的冲突。作为管理者和执法者角色的监狱警察在处理事务犯问题时,为了有效管理,可能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对违反规定的事务犯进行一定程度的偏袒。这种偏袒的出发点往往在于工具理性和效率。为了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在必要的时候可能对事务犯宽大处理,尽管这有可能违背了公平原则,但是在一定意义上则维护了效率。相反,上层领导者在思考同样问题的时候则往往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民主性色彩,他们的出发点在于是价值理性和公平。无论是事务犯还是其他罪犯,同样是被监管者,触犯条例必然也要受到惩罚。如此,在上层领导者与基层警察之间关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问题上,就必然出现了冲突。
  3.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狱形象,与其他社会群体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者角色期待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冲突。但是社会对监狱警察的要求却是随着经济发展、文化进步而不断提高。现实的相对落后与要求的不断提升之间就存在着客观的矛盾。尤其是长期以来在社会群体心目中所形成的暴力、残酷、黑暗的监狱形象,使得社会大众对监狱警察的教育者角色的期待会更高,因为“没有诉诸强制力而经常采用有技巧的策略来化解危机的警务措施才经常被视为好的警务。”以此为标准来看,教育与矫治相对于惩罚来说则是更好的警务措施。这种角色外冲突不仅仅给监狱警察的工作造成了压力,在工作之外,也影响了监狱警察的自豪感与荣誉感的建立。
  (二)缓冲路径探索
  “高度的角色间冲突是指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会存在疲乏,也会存在平衡多重角色需求的困难。”也就是说,高度角色冲突,不仅仅妨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最终导致角色失败,从而退出角色扮演。因此,为了在建立社会关系过程中维护稳定,达成角色扮演目的,我们必须尽可能地去缓解角色冲突。针对前面我们所分析的监狱警察角色冲突的三种表现,我们试图探索出相应的缓解路径。
  1.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以科学的价值理念为指导,在角色冲突中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人的价值取向与角色冲突的解决有着紧密的关系。面对现实的角色冲突,不同的个体会采取不同的态度,诸如积极参与,消极回避。这种不同的选择,不仅仅是在于客观的社会环境的限制,同样也和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密切联系。消极的、错误的价值观下的行为选择必然是消极的、错误的;在积极的、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下,个体将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力量,在这种力量的支撑下去克服角色扮演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最终做出正确行为选择。监狱警察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就要通过各种方式自觉汲取先进文化、先进思想,努力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避免在监管中出现执法不公甚至暴力执法的行为。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基层监狱警察角色规范化。随着国家政治文明的进步,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仍然滞后于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监狱警察的实际工作中,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尽管已经很多,但是很多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诸如在实际监管中我们需要选择罪犯进行自我管理,但是对于事务犯的管理却只有《考核办法》、《实施意见》之类的行政性规定。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监狱警察的权利和义务,以角色规范化建设为契机,以详细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为纽带,把上层管理者和基层监狱警察关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统一起来,切实有效地减少角色冲突。
  3.自我提升的同时增加与外界的交流,缓解社会群体偏颇性视角带给监狱警察的角色压力。“如果你在社会群体或社会关系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并且出现一定类型的情境,那么,你就被期望表现与被指定、允许和禁止有关的一定方式的行为。”当监狱警察被寄予期待时,却同时接受了一种偏颇性视角。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所形成的监狱和监狱警察形象,严重影响着监狱警察的社会地位,伤害了基层监狱警察本应有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缓解这一冲突,笔者认为,监狱警察应当主动积极接触先进文化和思想,提升自我修养,在自我精神文明建设上与社会其他群体保持一致,切实改变这种落后于社会先进文化群体的状态。
  四、角色学分析下的启示
  监管安全是当前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它不仅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还代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我国监狱的安防设施得到不断更新,物防、技防工程逐渐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监狱安全、稳定、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大环境不断变化,文化多元化也给我们当前的人防工程建设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要紧抓首要任务不松懈,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就在于人防工程建设上。在前文中我们以角色学理论的视界去分析了基层监狱警察在职业角色扮演中遇到的几点问题,并试图找到缓解冲突的路径。这种分析也在监狱民警队伍建设方面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首先,继续推进监狱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制度化,是队伍建设的前提。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实质正义与公平、形式正义与公平的统一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程度标志着正义与公平得以实现的水平,乃至于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政治文明程度。尽管监狱体制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传统依然影响着监狱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因此,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下以定置管理为契机有序推动监狱管理工作规范化,把合理的工作流程、科学的制度章程引介到各项管理工作中,以准则规范化引导监狱警察的行为规范化与角色规范化,确保队伍执法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其次,以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塑造队伍精神盾牌,增强民警的心理素养,是当前队伍建设的核心。在物质条件一定的前提下,价值理念往往对事物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在干部队伍中进行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其树立积极进取的价值理念,有助于增强监狱民警从警的纯洁性与坚定性,提高监狱民警的心理素质,从而有助于帮助监狱警察在面对角色冲突时树立良好心理状态。
  最后,改善基层监狱民警待遇,增强民警监狱事业的自我价值实现感和自豪感,是当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要的物质回报是社会对个体价值的认可,适当的物质激励是促进个体价值实现的催化剂。被认可和被尊重是产生自豪感的前提和基础。除去精神褒扬,必要的物质回报和适当的物质激励则是被认可和尊重的重要表现形式。监狱民警工作的特殊性、危险性、艰苦性,对民警的思想、心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高要求也对应了应得的认可和尊重。只有坚持从优待警,改善监狱民警的工作环境,提升监狱民警的工作待遇,才能有效提升监狱民警的自豪感和自我价值感。在监狱民警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获得社会大众群体对他们的认可和尊重,从而降低这一职业所面对的外界社会压力,促进监管工作的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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