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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及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钱 毅 杨才然 张春煜

  西方公司治理信条反思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公司,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因其良好的业绩一度辉煌,其股公司治理模式被许多国家奉为圭臬。然而我们认为,由于国情不同,“好的公司治理”仅仅是一种相对和动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复制的。本轮金融危机更有力地向我们证实,在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上根本不存在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信条。
  
  “股权结构越分散越好”的信条反思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于大股东手中,甚至是国家控股。“一股独大”容易导致关联交易、董事会独立性不足、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控制权市场无法发挥作用等诸多问题。有学者主张,我国上市公司应效仿英美公司,通过国有股减持、增发社会公众股等方式,实现股权结构的充分分散化,以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种“股权结构越分散公司治理越好”的观点是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有失偏颇。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正确解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之后,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最优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是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的一种适度平衡。股权结构分散下的英美公司治理事实上存在难以克服的内部人控制等委托代理问题:分散的小股东通常没有能力监督管理层,而且由于“搭便车”的问题也不愿意监督管理层;管理层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可能无视公司长远的利益,在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上严重背离其应尽的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倒是往往能够有效地监督管理层。而我国的法律传统、意识形态、行业特点和市场发展程度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大型金融机构不可能推行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化。同时,股权集中公司和股权分散公司面临的基本公司治理问题差别很大,不能简单模仿照搬,应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停止使用根据处理股权分散公司治理经验建立起来的治理标准,努力发展适合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的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独立董事越多越好”的信条反思
  
  从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为解决股权过度集中导致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操纵问题,监管机构开始重视设立独立董事,以增强董事会监督高管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真理再向前多迈一步往往可能变为谬误。
  我们认为,公司治理的实质是各相关方利益之间的一种有效制约和平衡。为了避免控股股东不当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应该占有董事会的一定比例,但并不一定是越多越好。从本轮金融危机也可以看到,英美银行业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数量并非不足够多,但众多的独立董事并不一定能够保证每个人都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除了要求独立董事具有形式上的、最起码的外部独立性之外,更应该对每位独立董事的工作经历、专业水准、人格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本身及其为董事会高效运作所作贡献的实质方面,而不是简单纯拘泥于独立董事人数多寡的形式方面。
  
  “股权激励力度越大越好”的信条反思
  
  理论上流行的看法认为,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激励高管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激励力度越大越有利于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的问题。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英美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计划,将高管巨额薪酬的相当大比重与公司利润高度挂钩。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也纷纷引入了股权激励机制。
  本轮金融危机中,西方国家金融机构股权激励机制的失灵遭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值得我们对备受推崇的股权激励机制进行理性思考。我们认为,单靠股权激励机制并不能够很好弥合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诚然,公司高管通过努力经营提高公司业绩会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既增进了公司和股东的收益也增加了高管的股权激励性收入。但是,如果公司治理的体制和机制不完备、有缺失或监督不到位,公司高管也可以通过操纵财务报表上的收入、牺牲长期利益以谋求短期高效益和高股价等方式来实现个人报酬的最大化。此时高管收入与股东回报最大化或者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就发生了冲突。
  另外,现有股权激励机制往往强调奖赏和激励的方面而偏废了惩罚和约束的方面,容易助长公司高管的过度冒险行为和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使其不顾审慎性要求和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从而带来的巨大风险隐患。本轮金融危机中的事实证明,即使在冒险中失败,金融机构的有些高管也能够通过在另一家金融机构谋职或自己创办企业来安然脱险。
  
  “股东利益至上”的信条反思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股东利益至上视为不容置疑的信条。如资产专用性理论主张,股东为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资产,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因而应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并在企业中处于支配地位。委托代理理论则强调,董事会和管理层作为公司股东的代理人,应对公司股东负责并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我们认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仅影响股东利益,还涉及债权人、客户、员工、供应商、社会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高杠杆率在有限责任原则下致使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投入和风险承担远低于银行客户、低于存款人或贷款人。同时金融机构由于内在脆弱性和风险扩散性而对经济金融秩序具有极强破坏力,片面地强调和简单地奉行股东利益至上信条会激励股东与管理者过度冒险,侵害存款人、贷款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际上,本轮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就是奉行股东利益至上信条的金融机构,它们在盲目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严重损害了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结果反过来自身也深受其害、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而不倒”的信条反思
  
  在美国,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观念由来已久,影响深远。当2008年雷曼兄弟公司倒闭后,随之而来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这似乎印证了“大而不倒”的正确性。最近,这种观念萌发了解决“大而不倒”问题的所谓思路,就是如果某金融机构规模过大以至于不能倒闭,那就通过拆分或者其他方式来削减其规模。
  我们认为,简单地将“大而不倒”作为一条原则,盲目地加以坚持是不对的,这种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难以得到支持。首先,“大而不倒”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规律。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和监管机构也无力拯救所有濒临破产的大型金融机构,必要时有选择、有序地允许其倒闭是现实和合理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大而不倒”观念容易引发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纵容大型金融机构的投资者、管理层和债权人只追求规模的无限扩张并毫无顾忌地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而一旦风险恶化后则设法逃避市场的惩罚。
  事实上,纠正或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即一定要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因为,规模很大程度上是依据需要发展而来的,是系统运行主客观协调统一的结果,而且一定的规模本身可以降低经营成本,给股东、消费者、客户乃至整个经济创造价值。规模经济理论在这一点上是没有错的,人为地限制一家金融机构的规模也是没有道理的,甚至是削足适履的愚蠢之举。对于“大而不倒”带来的有关问题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同时寻找解决的途径。从外部来说,应该寻求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管体系,在允许金融机构满足个人和机构客户需求的同时,确保即便最大的银行遇到麻烦时,也能够在总体上不危及纳税人和整体经济的情况下有序破产。从内部来说,则需要始终强调“审慎经营”的原则,牢固树立风险观念,避免盲目地片面地求大。机构发展不仅要 “做大”,还要“做强”。

  
  “国际监管准则不容置疑”的信条反思
  
  目前,国内金融监管准则存在着不断吸纳国际监管准则的趋势。在实务上,不少商业银行的董事和高管也言必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国际会计准则,唯其马首是瞻,似乎这些国际监管准则是不容置疑、必须无条件加以遵守的。
  我们认为,对国际监管准则要有客观的认识。国际监管准则作为发达市场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经验的总结,有许多东西值得借鉴,而我国商业银行要实现国际化也需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监管准则尽善尽美、不容置疑。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监管准则的顺经济周期性缺陷就是明证。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而言,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风险权重在经济上行阶段通常较低,资本充足率因而较高;而在经济下行阶段则完全相反。因此,金融机构倾向于在经济上行阶段通过信贷扩张与资产购买等方式提高杠杆率,从而导致繁荣时期的泡沫累计;在经济下行阶段则通过信贷紧缩与资产抛售等方式降低杠杆率,从而拖延衰退时期的复苏时间。类似地,以公允价值计价的会计准则也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极易形成“价格下跌――资产减记――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加剧了市场恐慌和市场波动,对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可见,国际监管准则也是处于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我们不必奉为圣经,而应结合实际批判性地加以吸收、利用。
  
  几点启示和建议
  
  本轮金融危机为我们提供了汲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教训的绝佳机会。毋庸讳言,后危机时期,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挑战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从外部来说,要有个治理环境,包括加强金融监管的问题;从内部来说,则要认真研究解决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等重要问题。
  
  加强金融监管
  重视系统效应的监管责任。本轮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方面最主要的教训之一,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效应及其监管责任的疏漏。危机发生之前,似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提出一个政策目标,且这些政策目标都被狭隘定义以便量化,而对于系统效应的责任则被遗漏。单一金融机构的理性和稳定运行不一定能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理性和稳定。因此,建立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以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效应为监管对象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是健全稳定的金融体系、加强各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建立综合监管模式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本轮金融危机充分表明,随着金融创新的活跃和金融产品的发展,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业监管和跨境监管以及国际间的协调和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建立覆盖面宽的、科学合理的综合监管体系有利于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重叠,提高监管效率。随着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规模的扩大,亦有必要加紧探索改变多年来单一的、缺乏沟通协调的条块分割的分业监管模式。同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选择和实施,应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避免各国监管竞争纵容各自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行为,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全球蔓延。
  未雨绸缪,开展逆经济周期监管。本轮金融危机中北美的加拿大和欧洲的西班牙经济及金融系统受到冲击较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强化监督,防患于未然。加拿大在美国次贷风靡全国时,仍要求银行住房贷款要坚持原则,坚持底限,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适用有严格的控制;西班牙金融监管当局则早在5年前就开始进行逆经济周期监管,从而在全球危机爆发时没有陷入泥潭。由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引以为鉴,强化监督,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在具体监管策略和方法上可以借鉴和探索开展逆经济周期监管。
  
  强化风险管理
  坚持稳健经营理念。金融危机中,很多问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可谓不严密、风险管理技术不可谓不精良、风险管理人才不可谓不优秀,问题的关键很大程度上出在没有坚持审慎原则,没有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的理念。无论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都不同程度地淡化了风险理念,放弃了原则,追逐短期利益,从而忽视过度冒险政策的后果。事实证明,只有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和普通员工都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的理念,并将其外化为公司的决策及其实施行为,才能及时有效地预测、评估、防范和化解风险。
  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当代金融机构处于各种风险互相交织、互相演化的发展环境中。这更需要金融机构从多元立体的维度审视并控制各种风险。董事会应在风险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导向和制衡作用。一是明确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并要求管理层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二是将“风险扣除”的概念引入高管薪酬结构,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管理层平衡发展与风险的关系。三是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报告渠道,使董事会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最全面的公司风险信息。四是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外部经济金融形势,督促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合理设计薪酬激励机制
  确立公正透明的薪酬决策程序。薪酬激励机制的首要改进方向是确保高管薪酬经由公正的决策程序确定(如执行董事不参与高管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董事自身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及提高薪酬方案的透明度(包括使用简明的非专业术语披露薪酬方案总成本、绩效评价标准、薪酬计算方法和调整方式等)。
  构建公平合理的薪酬构成体系。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要综合考虑基本薪酬、年度奖金和长期激励等激励工具在薪酬结构中的比重,合理匹配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及风险的关系。为了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管理层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冒险动机,基本薪酬的绝对水平要比较高,提高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比重,降低短期激励的比重,并将长期激励的兑现条件从股票价格等市场指标更多地转向关注可持续发展的内部绩效指标。
  强化薪酬激励机制的约束功能。从本轮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如果薪酬激励机制光看业绩而不看风险、只重奖而不重惩或者奖惩失当,就会失去应有的激励约束功能,沦为管理层谋求私利的工具。实践证明,高管绩效薪酬要根据公司整体风险水平进行调整,使风险成为管理层提高绩效薪酬水平的重要约束因素。同时,要特别重视未来风险在薪酬确定中的作用,对高管层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实施薪酬的延期支付。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监督能力。通过本轮金融危机使我们深刻认识和体会到,公司治理的好坏,与董事会作用的发挥与否有直接关系。董事会要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必须关注和加强研究新形势下银行科学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重大问题,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高素质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科学、高效的保障。在选任银行董事时,除了要考察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更重要的是考察其是否具备胜任董事职位的眼界、胆识和能力。银行的董事会应由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多元化知识结构、经历、背景和资源的董事所构成,每位董事的个人专长能够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等特质相匹配。董事会内部运作的理想境界并不是一团和气,而应该是在共同的战略目标下,坦诚相处,各抒己见,“和而不同”。而在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则应该努力形成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且董事、监事的定期培训应该坚持,不能放松,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层成员的履职能力和尽责情况评估亦十分重要。
  
  在创新中求发展
  金融创新是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金融发展的动力,如果放任自流或过度滥用,必将导致风险高度累积和爆发。本轮金融危机金融机构无视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过分追求短期利润,而外部缺乏相应监管,加之金融产品设计过分复杂以及滥用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严重脱离实体经济需要和风险掌控能力,进而引发金融风险呈几何式增长以致于完全失控。但是应该看到,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并不是金融创新本身,而是在创新背后所掩藏的人性的贪婪和恐惧。在我们高度关注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负面效应的同时,不能简单地否定其重要性。从历史看,金融创新是金融业持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事实上,不论从本国经济金融发展考虑,还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远远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运用不是过度而是不足。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今天,中国银行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在创新中求发展,而不能犹豫彷徨,停滞不前,更不能因噎废食,重回老路。应紧紧抓住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和银行业发展带来的难得机遇,以科学发展为引领,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在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透明”的基本准则下,紧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和新经济的需要,合理设定自身的战略定位,有步骤、有计划地主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结构,在不断创新中解决发展的问题。
  
  关注企业社会责任
  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很多金融机构无视企业社会责任,在社会公众和客户利益受损的同时自身也深受其害。事实上,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和客户同属金融生态链的重要环节,如果作为金融服务消费者的社会公众和客户不堪掠夺而离场,金融生态失衡,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金融机构也就不得不出局了。金融机构由其行业特点所决定,应该特别强调“客户至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以客户为中心”、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银行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赢得客户和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是银行业最核心的竞争力。银行业要规范行业标准,加强服务管理,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将“公平对待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创造价值”作为一种基本经营理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增强公司透明度,持续改善银行的社会形象,建设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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