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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制不合乎逻辑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于增彪

  会计人员委派制(简称“委派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不乏倡导者,嗣后引发的讨论十分广泛。其理论依据是国有企业会计人员既代表企业又代表国家即所谓“双重身份。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完全放弃了“双重身份”理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委派制不攻自破,但委派制并未消失,而是逐渐演变为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委派制,以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委派制。撇开对党政机关的委派制不论,仅就集团公司内部的委派制而言,它有明显的逻辑缺陷。
  首先令人发问的是:为什么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呢?目的无非是让会计人员去监督子公司总经理,使之在财务上遵纪守法并与母公司保持高度一致。于是乎,子公司的会计人员特别是总会计师或首席财务长官(CFO)就有了财务总监的美称。问题是子公司的总经理是谁委派或选拔的呢?不也是母公司吗!你委派或选拔了他,又不信任,派会计人员去监督,会计人员就值得信任吗?如果不值得,是否再另派他人去监督会计人员,如此推论下去,母公司岂不成了美国联邦调查局!
  实际上,子公司财务总监并不具有监督子公司总经理的资格。人们常说会计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美国管理会计学会(IMA)则根据自己资助的一项研究声称,特别是由于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发展,美国会计人员的地位明显上升,已经成为总经理的“师爷”(Consultant)和“商业伙伴”(Business Partner)。会计人员还是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成员,属于“幕僚人物”(Staff)。与总经理“平起平坐”,不可能有好结果。据我们观察,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到子公司以后,如果想得明白,对请客送礼以及健身票、洗澡票、电影票等好处,“受”而不“索”。同时对子公司财务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双方相安无事,但委派制就此失灵。如果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真的扳起面孔,公事公办,那好,子公司有的是优势、机会、资源和手段来“摆平”你。有家子公司的总经理就“摆平”过一位这样财务总监,他让自己的司机拿一张不合法发票找财务总监签字报销,被理所当然地拒绝后,总经理说:“再去,我都同意了,他凭什么不同意!”司机被鼓足了勇气,去了就与财务总监吵起来。总经理听到吵架以后,立刻给母公司总经理通电话,说:“这位财务总监档次太低,跟我的司机都吵架。”财务总监就这样不清不白地离开了。诸如此类的案例表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要么被同化,要么被赶跑,二者必居其一,没有调和的余地!
  更有甚者,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职称、提拔、分房子、选先进、当委员等好事得不到保障。在母公司,他是派出的,在子公司,他是派来的,被夹在中间,苦不堪言。
  委派制属于“人盯人”战术,对于监督子公司总经理财务上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不可能有效。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在健全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强化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而且有一部分人已经犯罪或正在犯罪,莫非我们要为每个人配上一位警察?不可能!因为这既不经济又无必要。我们有强大的公安机关,只要有犯罪发生,就能够侦破,并依罪行轻重,该罚的罚、该判的判。这与内部审计相似。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有内部审计,职责不清、编制不足、人员素质差固然是问题,但最突出的还是内部审计报告(结果)既不能独立公布又不与子公司总经理的奖惩挂钩,而是由母公司总经理拿来对子公司总经理“说事儿”。在子公司范围内,财务总监必须为总经理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协助总经理从财务角度管理好整个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串通一气”是好事,如果由此引发财务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也不必担心,关键是有高效率运行的内部审计系统。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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