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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决定刘斌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在回答“无奈的决定”这个命题以前,先看一份不完整的审计决定书。
  民政局:
  2009年6月10日至6月12日,根据县政府安排,我局对力昌县2007年~2008年低保资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县财政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436万元,其中有411万元未及时拨付下去,属于滞留财政资金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追回,上缴国库。
  如果有人告诉我上述审计决定书是真实的,我不会相信。因为上述审计决定事实不清楚。城乡低保资金未拨付下去,资金怎么会在县民政局,制度规定低保资金在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支付,结余留在财政社保资金专户。“县财政配套”提法不妥。该省财政厅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低保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其它资金。城镇低保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筹集资金是县财政部门的职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是当地政府的义务,不存在“配套”之说。从目前现状来说,低保资金大头来自“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结余的资金怎能说是当地财政安排部分,从道理上说本级不足才谈得上“补助”。“属于滞留财政资金行为”定性不正确。应当拨而没有拨才谈得上“滞留”,该县不存在哪个月哪些人没有发放低保金,应该说该县财政局已据实拨付低保资金,留下的应该说是结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要处理的是应当下拨而没有下拨的财政资金,该县账上的436万元城镇低保资金是不需要下拨的资金。从实际情况看,低保工作是一项日常工作,资金有一定结余是必须的,也是各县普遍现象,没有结余才是特殊现象。
  如果有人告诉我审计决定书上的日期是杜撰的,该局没有履行任何审计程序,仅有一份审计决定书,我更不会相信。因为审计工作已开展二十多年了,《审计法》也颁布十几年,怎么还会有执法不走程序的事。审计是执法部门,依法审计是审计的灵魂。审计从立项、组成审计组、下发通知书、实施现场审计、草拟审计报告、下达审计结果、最后文书归档,是最起码的审计程序。审计决定书的引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这里面就有程序之说。程序错误或没有走程序,审计决定书就是无效的。
  如果还有人告诉我作出此审计决定的是一位老审计,只是受行政长官“吩咐”所为,我不得不感叹:这是权威的胜利、审计的无奈、法律的悲哀。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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