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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保合作现状与改进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金山 钟春平

  摘要:我国银行保险在快速发展之后处于调整时期,简单的产品一度满足了居民低层次的保险需求,但难以持续发展。保险公司主要为了规模扩张而发展银保业务,而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定位模糊。在资本合作方面,银行和保险之间的合作效率无法保证。因而银行、保险公司和监管当局都必须进行调整。商业银行需要从产品上、角色上、目标客户群选择上和功能上进行调整:从简单的投资连接型产品转向更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从为保险代理角色转向为客户经纪角色;从中低端客户转向中高端客户及从“生产”转向“销售”和增值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应规范经营,强化市场秩序建设,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不同层面的合作。
  关键词:银行保险;合作;代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4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0
  
  一、银保合作的历史与调整因素
  (一)我国银保合作的历史
  我国的银保业务开始于1995年,在保险公司的推动下,银行柜台尝试着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由于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受到公众的认可但1996年起,利率下调,银保产品销售不断下滑。1996―1998年开始起步,主要在分公司层面进行合作,开展了有限的合作。在1999年后,银行保险突飞猛进,各家保险公司和几大国有银行纷纷开展银保业务。但在2004年开始,银行保险出现逐步萎缩趋势。2005年,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策略的选择和考虑。所以银保市场整体上保持了继续调整态势,而没有太多的变动。
   (二)我国银保合作调整的内在原因
  银保合作的调整和银保产品有着直接的关系。初始阶段银保业务迅速发展,这与居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对银保产品认识较含糊等有关。作为过渡时期产物,银保产品兼顾了储蓄和保障功能,通常还有保底收益,一度得到市场的认可。但这些银保产品主要以分红和投资联结为主,保障功能不强,故保险的功能和价值并不大。产品主要以理财和收益率为主要特征,对保险公司、客户和银行增值空间都不大,同时流动性不足。受制于近年来证券市场不景气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限及投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的影响,银保产品的收益率和分红状况不容乐观,因而出现萎缩几乎是必然的。
  银保合作的调整也与保险公司的定位有关,银保合作对保险公司而言,主要目的是“冲规模”和树立市场知名度,盈利能力相对次要。银保产品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率不高,对新公司而言,规模冲动强于对利润的需求。这种低盈利水平、充当“面子”功能的银保业务和当前我国客观环境有关[1]。
  第一,我国民众当前保险意识普遍不高,民众比较接受保本类保险产品,因而以投资为主要特征的银保产品满足了当前的市场需求。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近期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影响,银保产品的后续发展存在一定的难度。第二,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发展的时期,监管当局逐步放松了对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这些新兴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力,急切希望通过银保业务拉大其业务规模而对盈利能力要求有所降低,因而不断推出投资连接和分红型产品。第三,即使是已有相当规模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市场额度都在维持其市场规模,如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为了维持规模和绝对的市场主导地位,在银保市场上同样持有很大的份额。
  尽管当前普遍认识到规模扩张可能带来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的压力,但各地分公司很难确实感受到总公司的资本压力,不考虑盈利水平而进行规模扩张的冲动和行为仍在较大范围内存在。随着消费者的逐渐成熟及前期分红型产品的逐步到期,预计当前的银行保险产品和银保代理模式将面临诸多挑战,整个市场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二、保险公司拓展银保业务的特征分析
  (一)产品以简单的投资功能为主要特征
  当前国内的银行保险主要是银行代理保险公司开发的银保产品,保险公司开发针对银行柜面比较容易销售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理财和收益特征,而保障功能有限。开发和大力推动这类产品主要是新兴保险公司,它们刚进入保险市场,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和规模而借用银行的渠道和信用,具有“广告”效应和目的。
  这种产品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产品本身对保险公司而言,盈利能力有限;对客户而言,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种种限制,回报率很难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因而银保产品难有长久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随着规模扩大和品牌建立,会选择更复杂的产品,而收缩简单的分红产品和投资联结型产品,退出以简单产品为特征的银保市场。
  (二)市场主体以新兴保险公司为主
  新兴的保险公司进入不太成熟的保险市场,各种竞争手段,乃至恶性竞争难以避免。新兴公司的初始策略将是扩大规模和市场影响,这意味着在很长时间内仍然会有以简单产品为特征的银保需求,只是推动银保合作的保险公司通常会有所更替。从其个体的行为而言,新兴的保险公司通过银保产品的推出,虽然单个产品的盈利能力不足,但也能达到其扩张和扩大市场影响的目的。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公司是为了缓解其现金流不足而销售其银保产品。
  新兴公司通常是银行保险的主角,这在近年来的银保市场表现得尤为突出,大的保险公司退出银保市场,而小的保险公司在大力拓展银保市场。在上海市场,2005年上半年银保市场份额排名分别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12%)、中国人寿(17.1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7.87%)、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7.84%)、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5.8%)。在深圳市场,2005年上半年银保市场规模分别为:中国人寿银保规模为11981万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为6407.87万,太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685.5,太平人寿为3390万,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117.7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2382.75万,与上海市场有所差别①。但新兴保险公司在银保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扩张动机意愿,银保在整个公司保费中的比重也较高。有所不同的是,在深圳市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银保方面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同时银保收入占公司总保费收入也较高,截至2005年8月,银保保费收入比重为21.50%②。
  三、商业银行发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分析
  (一)商业银行的动机
  银行除了具有渠道优势外,还具有客户资源和信用优势,而后两者的价值必须充分估计。在当前的银保合作过程中,对银行客户资源的价值和银行的信誉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定价。由于更多的是新兴的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通过银行渠道销售该类产品,而在整体上对保险认知度不足和新兴的保险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不足状况下,客户在很大程度上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和基于银行的信誉而购买银保产品。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银保类产品主要出于代理手续费考虑,为了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和向零售银行转变等目标而努力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二)各家银行的银保市场份额及原因分析

  各家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有所不同,银保市场仍主要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通常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占据一定的比例,但相对较低;邮政储蓄一度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市场急剧萎缩。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外,在该项业务上拓展力度不大。以武汉市同业寿险保险市场占有率(截至2005年7月)为例:工商银行占有率为38.6%;农业银行占有率为30.6%;交通银行占有率为11.2%;邮政储蓄银行占有率为9.1%;中国银行占有率为3.2%;建设银行占有率为2.7%;其他占4.7%。在深圳市场,2005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规模最大,分别为11089万元、7689.62万元和6854.75万元;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次之,分别为2585.39万元和2498.62万元;其他银行业务量不大①。
  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的推动力度较大,这和其自身特点有关。工商银行在大中城市网点的覆盖面广,而农业银行对中小城市的覆盖面较广;同时,这两家国有银行的网点资源可能没有得到完全的利用,而员工的收入也相对较低,因而无论从银行还是从职员,都有相当的激励去销售保险。类似的还有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优势在农村地区更明显,而邮政储蓄银行收入也相对较低,因而从上到下都有销售保险的积极性。邮政储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取得了相当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但在发达地区表现相对较差。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项业务上更为谨慎,部分原因可能是网点覆盖面相对较少,同时可能和其成本收益结构也有关。整体上,由于这些银行职员收入相对较高,单位时间的成本更高,而销售银行保险产品所能获得的收益并不可观,并且当前的银保产品和银行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因而无论从银行还是从职员方面看,该项业务目前并没有特别的吸引力。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网点更少,网点资源紧缺,排队现象较严重,而银行保险整体上算新业务,职员对保险知识掌握有限,在营销过程中花费的时间较多,因而从效率角度和成本收益衡量,该项业务可能没有太多的优势。
  在业务发展上,保险公司一直建议要求商业银行将保险纳入考核范畴,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在银行的收入结构中占比极其有限,无论考核与否,对商业银行、各级管理层和银行员工的影响都不大,因而银行在发展该项业务的积极性有限。
  此外,国内商业银行只是开始开展零售银行业务,尚处发展初期,因而很难将客户的资料加以全面整理,很难具体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因而在开展银保业务中更多的是从手续费考虑,而不是从客户需求和利益考虑。
  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本合作的分析
  尽管国内监管体制不允许混业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不能跨行业综合经营,因而直接资本融合暂时没有,但银行和保险之间通过控股公司或集团的方式确实存在。比如平安集团下设平安银行、招商局下属有招商银行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中国银行下设中银保险(总部在香港,在国内设立分公司)、光大集团下设光大银行和合资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中信集团下有中信银行和合资的信诚人寿保险等。有很多银行都在计划筹建保险公司,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则在考虑筹建或收购银行。两者之间的相互渗透意向较明显。
  作为资本纽带联结而成的银行与保险合作形式,在制度安排上能够保证合作的稳定性,但以此同时可能引发无效率的行为。这在中国银行和中银保险(国内分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出现,保险公司对银行的依赖型较强,积极性不足,而寄希望银行在手续费上给予优惠,而单方面要求银行员工更积极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相互摩擦时有发生。因而整体上看,银行和保险在资本上的合作刚开始起步,两者的合作前景不容乐观。由于银行和保险存在着差别,所以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同时银行是否必须介入保险领域,多元化经营是否是企业经营的必然选择,以及当前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合资公司条件是否成熟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以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集团)在美国监管当局放宽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后,选择了收购旅行者人寿,开始全面介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收入,这一度被认为是现代商业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典范,被视作金融业的发展新趋势。但在2005年初花旗却将旅行者出售给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2005年7月花旗集团宣布将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给Legg Mason公司,同时交换Legg Mason公司的经纪交易业务,目前该项交易已经完成。花旗的理由和观点是花旗更注重获取优良的投资产品的渠道,而不是产品的生产和设计能力。LeggMason认为这项高达3740亿美元的交易将使公司更加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强化在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全球的影响,同时与花旗的分销协议将进一步强化产品的销售覆盖层面②。这表明在成熟市场,多元化的综合经营并不一定是确定性的趋势。相反,有不少公司在多元化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多元化通常会分散企业的注意力和精力,进而降低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资本回报率,因而选择回归至专业化经营。
  五、加强我国银保合作的政策建议
  银行保险一度推动了中国保险市场的繁荣,其地位不可忽视。作为当前居民保险意识较弱的过渡性产物,银行保险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了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和行业的发展,建议进一步推动银行和保险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在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等进行创新和深化。在资本合作方面,有条件地让银行参股或设立保险公司。
  (一)商业银行方面
  对商业银行而言,应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产品、角色、客户群和功能转变。
  1.在产品上,从简单的投资连接型产品转向更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和分红型产品并不具有收益上的比较优势,同时还与银行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给银行和客户所带来的附加值并不高,因而推广很难具有可持续性。而保障功能更强的产品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需求将进一步加强,给客户和银行带来的收益将更高。随着老龄化的到来,退休计划和年金业务可能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在角色上,从为保险代理角色转向为客户经纪角色。当前,银行主要是为保险公司销售相关的产品,所具有的利益和立场主要与保险公司一致。对于银行而言,更多的出发点是手续费收入,而未必是客户的需求和利益。但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却是银行的生存条件,也只有客户能给银行带来持久的收益。“经纪人”则是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尽力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从长远看,只有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才能提高银行的信誉和认同度,并给银行带来持久而稳定的收益。应从产品为本转为客户为本,从简单的利益导向转向维护长期的客户关系。
  3.在目标客户群选择上,从中低端客户转向中高端客户。在柜面对中低端客户销售保险公司产品通常占用了紧张的柜面资源,不具备成本―收益比,而在贵宾室向高端客户营销更有效果。建议减少在柜面销售这类产品,转而在贵宾室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
  4.在功能上,从“生产”转向“销售”和增值服务。在保险业务上,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银行的突出优势在于拥有良好的客户群、独特的销售渠道和良好的公众认同度,而在产品设计上,专业水平并不占优,因而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出发,更多地应强化销售渠道的建设和销售能力的提高,而不在于过多地涉入产品设计和承保等“生产性”活动,高质量地为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和专业的服务才是银行持久发展的关键。目前银行占据合作优势状况下,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难度不大,可以选择最有价值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相反,银行自己生产和设计的保险产品反而会减少银行和客户的选择空间。

  (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方面
  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而言,建议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强化市场秩序建设,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不同层面的合作。
  1.加强信息公开和风险警示,强化监督,减少“误导”状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避免出现“误导”和客户投诉等状况。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树立长远目标和进一步确立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加强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监管。
  2.增强保险的公众认知度,并不断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银行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具有良好的信誉,通过银行的信誉增强公众对保险的认同度,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面。此外在整体上,银行的服务意识强于保险公司,因而应通过银行介入保险来提高保险的服务水平。
  3.加强行业自律,弱化规模,注重行业诚信机制和市场秩序的建立。弱化对规模的过度关注,转而强化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对保险公司而言,必须强化盈利能力,淡化规模的扩张;对于银行而言,强化对客户的增值服务,并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为主要目标,淡化手续费。两者都更多地从长远利益考虑,从而更好地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4.在控制风险条件下,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香港银行保险获得成功的一个条件是香港的保险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渠道,能够获得相当的投资回报。因而加强保险公司的资本运用能力,将会提高保险产品的回报率及保险产品对客户的需求和吸引力。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松绑,有效拓展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5.着力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两者的长期合作关系,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多的立足长远利益。减少短期行为,立足长期的发展,两者必须从单纯的手续费之争中解脱出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产品设计能力和良好的培训能力;而银行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很好的销售网点、销售渠道和信誉。可以考虑让保险公司协助银行培训银行职员,开始销售更为复杂和更有保障功能的产品。
  6.发展中介市场,在条件成熟后允许银行设立保险经纪公司。转换银行的角色,从简单的兼业代理人转化为经纪人,为客户谋求更多的增值服务,这通常要求市场发展到相当程度,市场中介较为发达。银行本身也可以从事保险中介服务,从而强化保险服务功能,并增强保险销售中的诚信和信誉问题,真正提高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中的职责。
  对监管当局而言,银行无论是参股、控股还是单独设立保险公司,应更多的取决于银行本身经营状况,部分和外部经营环境有关。作为监管当局,将更多的经历集中在保险公司的资本偿付能力及市场“合规”监管上。
  
  参考文献:
  [1]钟春平.分红险:前途末路还是柳暗花明?[N].中国证券报,20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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