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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肖明迁 陈孝劲

  摘要: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着力发展小额保险,提高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水平,对于我国来说尤为迫切。本文主要介绍在我国开展小额保险可选择的三种模式,以及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的现状,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小额保险;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51-04
  
  一、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理论选择
  
  (一)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
  商业运作模式即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不依赖任何其他组织和机构。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的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在商业运作模式下,提供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实力雄厚,规模较大,拥有较广泛的服务网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在这种模式下,保险运营的所有环节都由保险公司自己掌握和完成,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很高。
  1 销售渠道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寻找一种成本低且有效的销售方式,比如:依靠自己现有的营销队伍,在薪酬体系方面进行适当的改革,降低经营成本。或者建立专门的小额保险销售队伍,从人员招募、培训、薪酬体系方面充分考虑小额保险市场的特点,使小额保险的销售既高效又费用低。在佣金支付结构方面,应充分考虑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支付的平衡,避免代理人只重视新单销售而忽视后续服务,造成客户不满。
  目前中国人寿以农村营销服务为支撑的驻村业务员模式与印度的塔塔友邦采用的农村社区保险团队较为相似,只是在人员招聘方面没有借助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完全依赖公司自行完成。营销员主要是来自在当地有群众基础、交际广泛、有业务能力、思想品德好、热爱寿险事业的人,包括村电工、协储员、医生、教师、村组干部、乡镇政府精减人员等。每个业务员主要负责本村的新单拓展和后续服务,同时又在每个乡镇网点配备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主要负责收取孤儿保单续期收费,也可以销售新单。
  2 产品方面。需要结合低收入市场的特点,设计开发低收入者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保费相对低廉但又要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盈利可能,同时保证销售渠道的利润,使之有销售的动力。
  3 理赔及服务方面,小额保险覆盖地区相对欠发达且距离市中心城区比较远,必须保证理赔及时和服务周到,这直接影响小额保险客户的满意度以及小额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如果后续服务及理赔不及时,令客户不满意,会引起小额保险的覆盖率(参保率)降低,进而导致人均成本的上升,使小额保险业务的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经营困难。但理赔和服务又是保险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之一,要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般来说成本也会上升,因此必须巧妙地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地利用营销服务部和电话服务中心、短信、网络、信函以及营销服务部的客服人员、驻村服务人员的现场服务,来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
  
  (二)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
  半商业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参与组织动员低收入人群投保,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本着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政府负责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
  
  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精算、核保、理赔、服务与风险管理等。政府根据对低收入者状况的了解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提出初步的产品需求或保险方案,寻找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保险公司。然后利用公信力,组织低收入者投保。由于政府的参与,小额保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可信度得到提高。因政府组织动员,甚至提供补贴,销售环节变得简单,有时可能仅仅是一个团体保单,覆盖率可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这种模式通常能以较低的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保险覆盖率达到较高的水平。例如自2005年以来,中国人寿重庆公司针对外出务工的农民,推出了50元保一年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政府补贴30元,农民工个人出20元,最高意外伤害保额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2000元。很快试点覆盖率已高达70%。
  产品方面,除了考虑结合低收入市场的特点,满足低收入人群需求以外,还需要结合社会管理的目的和初衷,满足政府的需要,使政府有积极性参与组织、推动投保。
  尽管有政府的参与,但理赔和服务仍然十分重要。政府主要参与销售过程,后续工作仍然需要保险公司承担,如果理赔和服务不到位,将导致低收入者的不满,会影响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参保率也会随之下降,从而造成小额保险经营困难。
  
  (三)多主体合作模式
  多主体合作模式是让和低收入人群密切联系的公共或共同机构、联合组织等都成为小额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以小额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小额保险业务。
  这种模式与合伙代理模式类似,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和保险产品的提供者,上述组织作为代理,将保险产品销售给他们所接触到的低收入人群。保险公司一般支付佣金或手续费作为给这些团体的报酬。但是,在这种模式下,这些组织并不应该简单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来销售保险,应尽量将他们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组织目标结合起来。争取与在产品和服务等各个方面都能满足本团体成员要求的保险公司合作,而不是为了简单地获取佣金而被动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而销售小额保险产品。只有这样,合作关系才能实现客户、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多方共赢。
  在这种模式下,保费可以不采取单独收费方式,而是由代理组织机构统一收取,再定期划转给保险公司。保费可由组织机构直接从该组织的盈余或下拨费用中提取或者从会员个人账户中提取。这样避免保险公司去面对单个独立的被保险人收取保费,可降低经营成本。
  按照这种模式提供给低收入者的保险产品,是代理组织机构根据他们所了解到的成员的保险需求,从保险公司挑选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如果是较大规模的机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产品,以更好的满足其成员的需要。保险公司也通过与这些团体机构共同开发产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团体的市场信息相结合,拓展更广阔的市场。
  在这种模式下,小额保险的一些管理工作可以转移给代理机构。比如客户记录与团体成员登记相结合,核保与成员资格取得相联系。甚至理赔与服务等环节也可以通过团体机构进行,充分利用团体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提高理赔的实效性和合理性,当然保险公司应在技术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这些团体的理赔决策中引入客户代表这样更有利于保险公司了解低收入人群真实的想法,并作出积极的反应。
  
  二、不同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保险公司主导商业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风

险承担者的专业能力强。这种模式的风险承担者为大型的商业保险公司,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在精算、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经验数据等方面专业性强。小额保险业务整体风险较小,有利于长期经营的稳定性,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可以长期获得需要的保险产品。二是保险公司自主性强,销售渠道带来的风险相对较小。由于所有的流程都有保险公司实施和控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进行合理的定价,不会遇到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时的各种限制。如保险产品与销售渠道的主营业务相关,范围较窄,价格受到销售渠道佣金、手续费的制约等。在核保、理赔和服务时也不会受到销售渠道的压力,能够保持独立性。
  但是完全的商业模式也有不足:一是通过商业模式提供小额保险服务难度较大。由于该模式要求的专业性比较强,因此采取这种模式的难度比较高。在成本控制、销售渠道建设、理赔与服务的平衡问题等方面都需要很高的管理水平。二是保险公司接触低收入人群的机会较少,难以确切的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传统商业保险一般是针对中高收入阶层,因而商业保险公司接触低收入人群的机会较少。由于保险公司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了解的不够充分,导致提供的小额保险的产品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保险公司只有花费较大的精力与这些客户进行沟通才能保证产品服务的有效性。
  
  (二)半商业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半商业模式的优势在于有政府的参与对于小额保险的销售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我国目前大部分低收入者对保险所知甚少,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最担心遇到保险欺诈和销售误导。如果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小额保险,首先要取得客户的信任,否则销售比较困难。而政府具有公信力,人们更愿意接受政府主导的保险项目,这样销售会变得相对容易,销售成本也可以降低。如果政府还能够提供保费的补贴,就能减轻低收入群体的支付压力,提高低收入群体参保积极性。参保率大幅提升,对改善小额保险经营状况非常有利,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提升自身品牌形象的渗透率。
  与商业模式比较,除了销售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以外其他环节的专业程度要求并没有降低,尤其是在后续服务方面。因此进入门槛较高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同时由于该模式主体的增加还产生了新问题:一是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和保险方案时,必须增加考虑政府的要求,有时在风险控制、价格等方面必须作出妥协,有可能影响小额保险业务的盈利状况甚至财务稳定。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来政府的压力。在保险业务中,客户难免与保险公司产生矛盾,在这种模式下客户可以寻求政府的帮助迫使保险公司满足其要求。即使有时客户的要求不尽合理,保险公司也不得不满足。
  
  (三)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多主体合作模式可以实现保险公司、代理机构以及客户的三方共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借助团体机构较为轻松的解决销售渠道的问题,提高销售效率。对于代理团体而言,可以借助保险公司为其成员提供保险业务,扩宽服务领域,提高其成员的忠诚度。而且代理销售获得的佣金还有助于摊薄固定成本,提高组织效率。对于低收入者可以方便的获得保障,并且可以借助团体机构的力量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在维护自身合理利益的同时,团体的力量也使低收入者处于更强势的地位。
  同样多主体合作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团体的销售渠道,独立性受到影响。保险公司有时需要作出一定的妥协,从而有可能影响小额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指定保险公司能够妥协的底线,避免陷入与目前国内银保市场类似的恶性竞争。二是如果保险公司与团体沟通不畅,将无法发挥各自的优势。尽管双方都有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但是必须依赖于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如果沟通不充分,提供的小额保险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实际的需求,则不能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
  
  三、我国小额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小额保险既有一定社会性又有一定经济性,因此它既可以定位于为没有社会保险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也可以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商业性质保险,因此其发展模式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共存。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小额保险可选的模式各有特色和不足,而这些又是由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低收入人群在模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所造成的。下面从政府的参与度、保险公司的参与度、低收入人群参与度三个方面来对三种模式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见表1)。每个方面用强、中、弱指标来进行简单的评价。
  在不同的模式中都是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低收入人群三方的博弈,开展小额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三方的共赢。在现阶段,我国可以选择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主,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辅。探索多种主体合作模式的思路来开展小额保险。
  
  (一)小额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在其发展的初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群是低收入人群,因而它在经营时和一般的商业保险会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国际上,小额保险的发展初期都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印度,保险监管部门直接规定了成立一定年限的保险公司农村业务发展必须达成的目标,极大地推动了农村业务的发展;在塞内加尔,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将小额保险计划定义为扩大社会保护服务的重要机制;在卢旺达和加纳,在全国实施建基于地区和社区互助组织的健康社会保护计划。同样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初期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从表1中可以看到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政府参与小额保险的程度最强。小额保险主要是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为没有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人群提供一定的保障。低收入人群一般对保险了解甚少,有的甚至对保险产生一些误解。政府具有公信力,一旦政府也参与到小额保险中,有利于增强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从而促进了小额保险的开展。同时,政府也可以利用小额保险发挥社会职能。例如,在我国农村很多人口都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截止到2006年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参加人数5373.4万人。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适合农村人口的小额保险产品解决农村养老、看病等难题。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小额保险不能完全依赖保险公司
  小额保险虽然和传统的商业保险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说它还是一种保险,它的经营和发展仍然离不开保险公司的参与。所以小额保险在我国开展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来承担,它应有保险公司来经营。在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动员或者组织低收入人群购买小额保险,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一定支持,并不干预保险公司如何去经营小额保险。小额保险的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完成,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又可以发挥小额保险的社会性。但是在小额保险开展的初期不易采用完全的商业模式。虽然低收入人群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这个市场是未开发市场,仅靠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开发这个市场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可以有效的推动保险公司开发小额保险市场的积极性。
  多主体合作的模式虽然在销售方具有优势,客户参与度高于其他两种模式,更加有利于保险公司了解小额保险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发出适合低收入人群的保险的产品,但是该模式在我国还不具有发展的条件。目前,我国公共机构和互助机构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也不健全,制约这些机构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保险公司难以寻找到合适的合作组织,所以该模式在我国目前只能处于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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