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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璐

  内容提要 如果说国际秩序属于民族国家体系,那么全球化呼吁一种全球秩序。多元化的国际行为体和相对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使全球秩序的建构成为可能。作为全球化最重要的载体――跨国公司,其结构性权力为它建构全球秩序奠定了基础。而考克斯对秩序的探讨,为我们研究跨国公司为何能成为新的全球秩序建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框架。
  关键词 跨国公司 全球秩序 生产结构
  [中图分类号]D815;F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2-0181-06
  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基本的特征,它兼备着破坏与重塑的双重内核,它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解释力的普世价值,同时又是传统理论和认知所无法解释的现实根源。这种兼备破坏与重塑双向力量的超级元素,一方面正在解构着国际社会原有的秩序平衡,另一方面却又按照自己发展的内在机理重构着一种全球性的秩序稳定。这种全球秩序来自何处,路在何方,我们依然在探索,而理解作为全球化最重要的载体――跨国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扮演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一、全球化与全球秩序
  “全球化的第一个和最重要的胜利可能是全球化话语的全球化。全球化是一种无人的统治,没有人开始全球化,没有人能阻挡全球化,没有人对全球化负责。围绕可选择的人类的未来展开的争论,占主导地位的将是‘不能选择’这种全球化话语,而在结论中占主导地位的将是善良的世界一赞成现代化者和邪恶的世界――反对现代化者之间道德上黑白分明的对立。”正是这种“不可选择”的全球化的内在张力,导致了全球化时代最基本的矛盾――全球多层次、多元化、大范围的紧密相互依赖与被疆界所强行割裂的民族国家体系的矛盾,同时,也正是这种内在张力推动了国际秩序向全球秩序的转型。
  (一)行为体:绝对化――多元化
  如果说,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建立起了以民族国家为绝对单位,以主权为唯一最高合法原则的国际关系研究范式,那么全球化的发展对这种范式产生了根本的冲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世界舞台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使原本仅以国家为构成对象的简化的国际体系瞬间膨胀,以致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范式出现了对新现象解释力不足的问题。传统意义的国际体系也不再具有容纳愈加复杂的行为体构成的能力,AN继续向全球体系转变。
  全球体系中行为体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无论从数量,还是行使权力的能力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IGO)1914年时有近50个,1945年时有约100个,到1970年增至200多个,而到90年代中期已超过300个。”跨国非政府组织(NGO)的数目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年代后急速飙升。据统计,这类非国家行为体1914年时仅330个,二战爆发时也仅730个,但到1970年已迅速增至2300个,到90年代中期则更急剧增至10000个以上。据《国际组织年鉴2005/2006》统计,全世界已达到58559个国际组织,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7530个,占12.49%;非政府间国际组织51590,占87.51%;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最重要的载体,发展势头同样惊人,用“富可敌国”这个词语形容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定位一点不为过,“至少有十二个跨国公司的年销售额超过了全世界半数以上国家的GDP。”全世界大约65000家跨国公司,国外分支约85000家,2000到2010十年间,其全球雇员从2400万猛增至8000万人。
  一系列的数据非常充分地向我们展示了全球体系中愈发壮大的非国家行为体力量,国家从曾经国际体系中的一枝独秀到如今在全球体系中不得不与多元化的行为体同台竞技,分享权力和权威。如果说,曾经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内国家利益互相博弈的结果,那么全球体系内多元化的行为体带来的多元利益诉求必然导向的是一种多元利益博弈的全球性秩序;如果说,国家曾经是构筑国际秩序的唯一途径,那么全球体系内多元化的行为体同样带来了重构未来全球秩序平台的多元化。
  (二)国际社会:无序――相对有序
  国际政治研究所公认的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导向的是一种无序的假设。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国家都是国际体系中自助的行为体,在这种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决策源于对自身利益的衡量。而这种国家行为模式的致命缺陷在于国家的利己主义,这便意味着国家无论做出冲突或合作的选择,其出发点都在于对自身相对收益的判断,因此,“它的危险在于国家一旦发现冲突或解构的收益远远大于合作或建构的收益时,它就会义无反顾地背弃公共利益和有效秩序。”
  而全球化促进了这种无序的国际社会迈向相对有序的状态。一方面,全球性公共问题的出现造成了全球体系中多层面的共有利益的扩大。例如,印度洋上的岛国――马尔代夫,不得不承受其它国家无节制的碳排放所造成的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对它可能带来的灭顶之灾;日本“3.11大地震”所导致的福山核电站的核泄漏危害,同样会随着洋流或风向影响到中国,甚至远在太平洋另一端的美国……如果说人为划定的疆界真的能阻隔污染、流行病、恐怖主义,那么国家真的可以崇尚利己主义的自助体系。而正是这些全球性问题的产生扩大了各国在全球体系中的共有利益,同时,这些共有利益又成为国家间合作的基础,从而推动了国际社会的相对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全球体系中行为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对国际社会的有序治理。全球化发展对国家冲击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国家越来越难以胜任对全球事务的管理,这主要源于全球化在国家之上塑造了跨国空间,而在国家之下塑造了一个次国家的空间。在跨国空间中,高度组织化的跨国公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承担着主要的治理任务,而在次国家的空间中,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赋予了民众自治的能力和权力。同时,作为政府间领域,虽然无政府状态意味着国家之上并没有一个合法的权威政府,但一系列的国际机构、国际机制、国际法,甚至是“霸权治下的模式”,都在试图创造国际社会的一种有序状态。总之,正是多元化的行为体在各自功能性领域所建立起的综合治理模式,使“国际社会已经步出了大规模失序的无政府状态,逐渐走入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共同维持的有序之中。尽管不存在任何合法的权威可以实行强制,国际舞台上的行为者都承认游戏规则,而且以可以预见的方式行事。”
  国际社会由无政府状态所推演出的,国家从完全的以自助为逻辑的无政府状态向相对有序的国际社会的迈进,国家间共有利益基础面的扩大,以及多元化行为体在各自功能领域的治理作用的权力的行使,使旨在实现取代以国家为唯一建构者的国际秩序向以全人类福祉为目的的全球秩序成为可能。
  二、跨国公司的权力来源
  跨国公司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直到二战结束,它才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是在苏联解体

之后,跨国公司带动着全球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全球化纵深的同时又促进了跨国公司的进一步繁荣,从而使跨国公司成为建构全球秩序的有效且有力的行为体。
  跨国公司便掌握着“决定办事方法”和在全球体系中“谁获得什么”的结构性权力。本文依照苏珊・斯特兰奇结构性权力的分析框架,从安全结构、生产结构、金融结构与知识结构四个方面探讨跨国公司的权力来源。
  (一)安全结构与跨国公司
  “政治经济学中的安全结构就是由于某些人为另一些人提供安全防务而形成的一种权力框架。”传统的安全结构着眼于以军事为首要权力的传统安全。以民族国家间的互动为着眼点。全球化带来的安全观念的转变赋予了跨国公司安全结果的权力。
  核威慑与相互依存的紧密大大降低了像两次世界大战那样规模和烈度的战争的概率,如果全球化的开放市场和自由贸易不会被封闭的集团经济阻断,大规模的战争几乎不会发生。而当今的世界依然此起彼伏着局部性的动荡,例如索马里无边无尽的战争、至今仍如火如荼的叙利亚革命,被频繁的自杀性恐怖炸弹袭击的鲜血所染红的巴基斯坦、伊拉克……如果过去的安全威胁意味着落后便会挨打,那么现在的安全威胁则表现为由贫穷所衍生的经济停滞、政治不稳定,甚至是内战导致的国家崩溃;如果说国家曾经是为人民提供安全防务的唯一主体,那么发生在索马里和利比亚的事件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的安全事实上不一定完全依赖于国家宏观层次的安全。“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人类安全’(human security)认为,安全被视为是日常生活条件的表现――食物、居住、就业,健康,以及公共安全――不是源于一个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军队力量。”
  安全观念的转变使人们体会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保障国内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才是维持国家稳定的良方,才是维护个人安全的根本。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y)往往陷入了这样的恶性循环:发展资金、技术的缺乏造成了国家的贫困,而国家的贫困又引起了政治的动荡,国家政局的不稳又直接导致其投资环境的恶化,从而又回到了缺乏发展资金、技术的原点。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经验证明,广大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起步发展资金、技术匮乏的困境,由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成为解决这种困境最有效的途径,而获取投资的前提则是国家必须改善投资环境,并与跨国公司制定的游戏规则相接轨。在这种新的安全结构中,跨国公司作为一些国家新的安全提供者而拥有权力。
  (二)生产结构与跨国公司
  “生产结构可以定义为生产什么、由谁生产、为谁生产、用什么方法生产和按照什么条件生产等各种安排的综合。在政治经济学中,生产结构就是什么创造了财富。”
  全球化的发展使生产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生产的国际化。据最新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即使在全球经济严重受挫的背景下,2010年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依然带来了16万亿美元的增值,占全球GDP的四分之一。外国子公司在全球的销售额和增值分别达到了33万亿美元和7亿美元。它们的出口额超过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福特式的生产模式逐渐被“后福特式生产”所取代,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纷纷到国外去开辟新的生产基地及消费市场,从而发展成大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形式成为跨国公司塑造全球生产结构的两把利刃,它通过这两种手段塑造了一种“以世界为工厂,以各国为车间”的全球性生产体系。跨国公司通过对各国竞争优势的对比,对产品的生产进行国际分工,使国家成为其全球生产大机器上一个循规蹈矩的部件,并听命于总部的差遣,而跨国公司的经理们俨然成为跨国阶层中新的权贵。
  一定程度上来说,生产不仅是政治经济的基础,同时也是人类自身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因此,对生产结构控制的权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根本性的权力资源。跨国公司正是在生产国际化的过程中决定着生产什么,由谁生产等一系列安排的综合,从而获得了这种根本性的权力资源。
  (三)金融结构与跨国公司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金融全球化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纸币像电子货币的转变使资金得以在瞬间冲破民族国家的领土疆界,在时空中瞬息万变。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促进了资金交易自由化、利率自由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同时也加速了金融一体化的步伐。
  金融的国际化与一体化成就了“疯狂的金钱”,同时也使区域性的金融危机可能使全球经济同食恶果。始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而演变成的至今仍未消散的全球经济问题便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实证。最初的金融公司――银行主要掌握着评估信用以分配信贷的权力,这种基于信用的评估体系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保障。而随着美国大型跨国投资银行,如雷曼兄弟、高盛等资本的雄厚迅猛增值,它们试图寻求更加庞大的利润,从而创造出越来越多,愈发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最终由于跨国金融资本贪婪的本性,基本信用体系的崩溃导致了几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甚至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衰退。
  如果要在全球化形成的跨国领域中评估出国家最难以控制的要素,那必然非金融领域莫属。在金融领域的上空,盘踞着一个个跨国金融集团的庞然大物,国家权力甚至无法撼动这些庞然大物。在全球金融体系顶端的美国,这些金融巨头甚至“绑架”了政府,以前任财长鲍尔森为代表,美国政府内阁中不乏高盛等跨国银行的高层身影。扩展到全球82个国家951个城市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便是对金融跨国巨头在全球金融结构中垄断权力发起的抗争,同时也是对由于它们滥用权力所导致的全球性社会分配失衡的谴责。
  (四)知识结构与跨国公司
  “知识结构决定被发现的是什么知识,怎样储存,以及谁用什么手段,根据什么条件,向什么人传输知识。”跨国的知识结构权力源自于对知识的创造、储存以及传播。
  第一,创造知识。边际收益递减的原则告诉我们,无论实物商品还是服务业产品,不断的创新才是维持其市场份额的法宝。在利润的驱动下,跨国公司成为科技研发的主要动力,“跨国公司拥有全球研发投资的90%、全球高科技的95%。”作为知识的主要出产地高校和科研机构,来自大公司的资助成为科研经费的重要渠道;同时,跨国公司自身也拥有大规模的科研团队,并且积极在全球新兴的科技优势区域建立研发中心;第二,储存知识。如果说传统的知识储存必须依赖图书馆、博物馆等实体的媒介,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知识储存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文字被转化成数字代码储存,只要拥有大型的服务器,知识的存储便不再完全依赖于实体的媒介,因此大型网络跨国公司纷纷涉入该领域。著名的网络电子商务跨国公司亚马逊(Amazon)为配套自己的电子阅读器Kindle的推广,开发了一套亚马逊自己的电子图书馆供Kindle用户使用。作

为全球最大的图书销售商,我们可以设想其电子图书馆的容量可能超越任何一个实体的图书馆;第三,传播知识。数字化和信息化为跨国公司带来了储备知识能力的同时,也为它带来了传播知识的能力。除了亚马逊公司新建的电子图书馆,另外一个被广大学者所熟知的重要的传播知识的跨国公司便是谷歌(Google),其“谷歌学术”(Google Scholar)和“谷歌图书”(Google Book)成为国内学者获取学术外文资料的重要渠道。
  虽然跨国公司对于知识的创造、储存和传播源于商业收益的动机,但是在人们越来越依赖电子化设备的今天,人们对于这种知识获取方式的“路径依赖”赋予了跨国公司知识结构的权力资源。
  三、跨国公司与全球秩序的建构
  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秩序向全球秩序的转型,为跨国公司重构全球秩序提供了平台;同时,全球化赋予跨国公司的前所未有的权力,为它重构全球秩序奠定了基础。国际关系新葛兰西主义批判理论的代表罗伯特・考克斯提出的关于秩序的分析路径,为我们研究跨国公司为何能成为新的全球秩序建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框架。
  (一)国际秩序与全球秩序
  全球化几乎赋予了所有事物以全球性,它使传统的国际关系上升为全球关系,使传统的国际政治上升为全球政治,使传统的国际体系上升为全球体系,从而人类对国际秩序的诉求必然会上升为对全球秩序的需求。赫德利・布尔曾区分过国际秩序与世界秩序(等同于全球秩序),他认为“国际秩序指的是国际行为的格局或布局,它追求国家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包括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和平等。”而世界秩序则是“支撑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或主要的目标的人类活动的格局或布局。虽然今天的世界政治体系是以国家体系、或主要以国家体系的形式存在的,但是从理论上说,世界秩序还可以通过其它世界政治组合形式得以实现,而整个人类的秩序比国家间的秩序范围更广、更重要、更基本。前者在到以上优先于后者。”
  从布尔的区分中我们可以理解到,国际秩序和全球秩序主要区分在两个层面:第一,国际秩序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全球秩序的行为体是多元的;第二,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中国家排序所形成的状态,而全球秩序则打破了国家的限制,要实现一种全人类的有序格局。
  (二)跨国公司与全球秩序――考克斯的启示
  罗伯特・考克斯将秩序视为三个相互作用的力量范畴――“物质能力(权力分配)、制度和观念”的组合。传统的国际秩序以体系内大国为主导,而跨国公司在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中所拥有的结构性权力,使它同样具备了这三种力量,成为新的全球秩序建构者。
  第一,传统的国际秩序对物质能力(权力分配)的论证主要集中在探讨国际体系中基于国家实力所形成的权力配比结构。当国际秩序向全球秩序的转型引人更多的行为体成为新的建构者,跨国公司的物质能力并不源于同质于国家行为体的军事力量,而是源于上一节所谈到的结构性权力,其中最重要的物质能力则来自于资本和生产。
  首先,跨国公司的物质能力在于“不投资”的权力。全球化的一个事实是新自由主义在全球的蔓延,新自由主义成为全球经济趋同的标准。虽然每个国家仍然掌握选择自己经济发展模式的权力,但全球化的“生存之道”便是在国家――市场的天枰上一律“向右倾”,任何一个想要在全球化中获益的国家都必须奉行市场开放的政策,积极吸引外资,根据投资者的偏好调整政策,将自己塑造为对外直接投资(FDI)的一片热土。各国在跨国公司全球的FDI中,实际上扮演着竞争者的角色,无论它们之间的竞争是良性或是恶性,其最终的获益者都将是跨国公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跨国公司在全球秩序的建构中获得了超越国家的权力配比。
  其次,跨国公司在全球生产体系中进行分工的能力,使它具有了影响国家形态的权力。工业时代的跨国公司FDI主要以东道国的原料产地和市场为导向,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FDI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掠夺性质的扩张。进入信息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后,跨国公司的FDI更多地表现为在全球范围内安排生产分工。并且由于知识经济使原料和劳动力的需求退居次位,而对熟练工人以及知识工人的需求成为主导,跨国公司的掠夺性质日益淡化,人们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它在东道国提高环境、劳工标准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但另一方面,按照考克斯“生产结构――国家形态――世界秩序”这样一套分析路径,如果说阶级斗争是秩序变革的基础的话,那么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分化了“知识工人”和“非知识工人”。民族国家内在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FDI中直接获益的“知识工人阶级”往往具有了“右倾”的倾向,而利益受损的“非知识工人阶级”却具有了“左倾”的倾向。这种阶级内部不同派别的社会力量的博弈,最终必然会影响国家的形态,从而推动全球秩序的建构。
  第二,制度是保证秩序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将秩序稳固的手段。制度的本身是体系中的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原本只有国家供给,而全球化带来的新变化则是越来越多的私人权威(Private Authority)有能力并且有意愿建立国际制度,跨国公司就是这种私人权威中的核心角色。杰西卡・格林将这种新兴的私人权威定义为“非国家行为体制定规则或设定标准的能力被其它相关国际政治行为体所服从。这个概念包含三个内涵:首先,它们的决策不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其次,潜在的管理者必须获得被管理者的服从;最后,概念所涉及的其它相关国际政治行为体包含国家。”私人权威根据权力来源可以分为授权型私人权威和自发型私人权威两种,格林认为“在核心大国主导,或有核心国际组织的领域,易于形成授权型权威,反之,自发型权威更易形成。”
  当跨国公司作为授权型私人权威,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往往愿意在国际制度的功能性领域授权与跨国公司。这种授权主要源于两个原因,首先,功能主义视角下专业技术知识的因素起到重要作用。正如前文所述,跨国公司掌握了这个时代创造知识的结构性权力,在功能领域,例如金融、经济、环境问题上,它往往比国家具有更强大的专业知识储备;其次,跨国公司比国家更具有价值中立的优势。因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天然的联系,使消费者可以履行其“消费者主权”以制约跨国公司。在这一点上,对比国家与民众之间统治与服从的强制型联系,跨国公司更加贴近全球公民社会的民主化取向。例如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为了执行委员会(EB)审查碳补偿项目的专业化以及中立化,该机制将审查权授予了一批跨国公司实行。两大跨国公司委员会之一的国际商会(ICC)也在早在二战后便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被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授予A类地位,并通过理事会与联合国在环境问题上进行合作。
  当跨国公司作为自发型私人权威,它已经成功地尝试在国际制度领域开始一种自我规制。“跨国公司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它适用于技术标准、劳动标准、合同法、国际调节程序等等。”
  跨国公司对国际制度的影响,使得它有能力将其利益和偏好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内化为建构全球秩序的合法性内核。
  第三,基于身份、意识形态、话语、文化的观念是决定秩序是否能够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关键因素。如果说国际秩序中所存在的观念认同源自于国家的认同,那么跨国公司在全球秩序的建构中所需要具备的观念认同,来自于它在跨国空间中所构筑的一种跨国认同。“人种、种群、民族的融合(而不是分离)将成为实现创造性和利润最大化的源泉,成为跨国企业的主要劳动市场政策。对付不景气的良方就是杂交化,杂交就是优势,会成为标准――至少在跨国组织的权力空间内会成为标准。企业内部的灵活性就叫跨国界的灵活性……在全球运作的跨国公司获得它们的资本,在许多国家招募它们的管理精英,在世界(几乎)各地创造劳动岗位,在各个不同国家向股票持有人分配它们的利润。所以,人们对社会的民族本体论的信仰,在现实的实验中遭到了经验的驳斥。”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招募雇员,在全球培育它的股票持有人(stockholder),创造了一种跨国认同。例如,一个中国人,如果想要在一家美国的跨国公司获得升迁的机会,那么他就必须在公司熟练地使用英语交流,并且要消除距离感,随时准备被派往另外一个大洲,即使是非洲。正是跨国公司在全世界的运营中,将个人强制性地国际化,使个人逐渐在民族国家认同之上承认了跨国认同的存在,这种跨国的认同同时又塑造了一种对跨国公司的忠诚,个人从语言、思维方式、甚至是意识形态可能都会受到跨国公司所代表的价值的影响。
  跨国公司所构筑起的这种跨国认同,使它偏好的国际制度能够获得认可,从而使它所倡导的全球秩序具有了合法性。
  如果说传统的国际秩序以体系内大国的偏好为基础,那么基于全人类福祉的全球秩序必然需要体现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益多元化的民主化取向。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最核心的载体,它所具有的权力和能力使它成为新的全球秩序建构者,但是它会将全球秩序推向何方,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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