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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边防部队如何应对现阶段的偷渡犯罪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晓宇 孙一凡

  摘要:偷渡犯罪是我国边境地区出现较多的一种犯罪,包括在我国《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偷渡犯罪也一直是我国公安边防部队打击的重点。当代的偷渡犯罪又呈现出新的特点,给我公安边防部队侦破打击这类犯罪带来新的挑战。
  关键词:偷渡犯罪 边防 侦查
  
  一、 偷渡犯罪的危害
  目前,偷渡犯罪在我国一些地区仍旧死灰复燃,在某些地方甚至十分猖獗。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对我国的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一些偷渡者偷渡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当地警方抓获,西方媒体借机大作文章,攻击我国的人权。同时,对于偷渡者本人来说,采取偷渡的方式离境加大了人身危险系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现阶段偷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智能化程度提高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加深,中国人以留学、旅游、商务考察等方式出国变得日益普遍,但这也为非法出境提供了保护伞。一些犯罪团伙以介绍出国旅游、商务考察为由,通过骗取、伪造等手段获取相关证件,组织进行偷渡犯罪。这种犯罪手法隐蔽性强,成为当今偷渡犯罪发展的一个重要走向。另一方面,偷渡活动也日趋智能化,犯罪团伙内部反侦查手段运用得越来越多,即使团伙中一部分人被我公安边防部队抓获也难以对整个团伙的运行造成创伤。
  (二)犯罪集团化日益突出
  当今,偷渡犯罪很少为个别人所为,所侦破的一些偷渡案件往往都是犯罪团伙所为,这些犯罪团伙被称为“人蛇”,“人蛇”集团,尤其是国际“人蛇”,其基地一般都位于国外,在相应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这对我方阵破此类案件造成了极大障碍。在犯罪过程中,“人蛇”集团建立了严密的组织,一环扣一环,协调配合十分成熟。在“青田-乌克兰”特大偷渡犯罪案件中既有十多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编号,从“老一”到“老十”,犯罪头目郭国辅被称为“小宝”,其严密程度可见不一般。
  (三)犯罪区域化比较明显
  在我国,95%的偷渡犯罪集中在福建、广东、浙江和东北三省。福建是我国偷渡犯罪最为严重的省份,期偷渡者往往前往台湾、美国和日本,也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移民国家;广东偷渡者以偷渡到港澳地区者居多,美国和加拿大也占有一定份额;浙江的偷渡者主要前往西欧地区,包括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而东北三省的偷渡者的偷渡目标主要是日本和韩国。这一情况与地区发展的历史、文化等密切相关,为我公安边防部队打击偷渡犯罪提供了重点和规律。
  三、公安边防部队侦破偷渡犯罪的瓶颈
  (一)情报难以搜集
  偷渡犯罪不像贩毒那样容易引起群众的愤恨,相反,很多群众作为偷渡的受益者或者偷渡人本身十分支持偷渡,群众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也不愿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致使公安边防部队难以获取有价值的犯罪情报。另一方面,偷渡团伙往往是跨国犯罪团伙,再加上一些国家(如南美)法律制度和我国有所区别,使偷渡在一些地区合法化,这就对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国际合作搜索情报造成不利影响。
  (二)证据难以获取
  现阶段的偷渡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加之一些群众的不予配合,公安边防部队难以取得偷渡犯罪的证据,获取证据的途径过于单一。另一方面,偷渡犯罪也和贩毒犯罪一样建立起了高度的组织性,即使抓获犯罪团伙中的一部分人也难以获取整个团伙的犯罪证据。
  四、公安边防部队应对偷渡犯罪的方法
  (一)多渠道获取犯罪情报
  针对偷渡犯罪情报难以获取的情况,公安边防部队应扩宽情报获取途径。第一要发展秘密力量。将侦查人员打入犯罪团伙内部来提供情报信息,及时掌握和了解内情,并积极物建新的内线人员。第二要加强阵地控制。犯罪团伙进行偷渡犯罪有着较为固定的犯罪场所,比如车站、码头、机场、宾馆等,积极控制好此类场所,派专门的侦查人员进行监视,对于获取情报十分重要。第三要联系其他案件的侦破。偷渡犯罪常与拐卖人口、强奸、杀人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当侦破了一起上述案件后应当对其是否涉足偷渡给予积极关注。
  (二)多种方法进行侦查
  第一要加强内线侦查。对于重大犯罪团伙要积极打进团伙内部,可以派侦查人员担任卧底,配合外线进行案件的侦破工作,但要注意内线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份保密,为彻底打破犯罪团伙不可心急,要敢于等待时机。第二要善于从偷渡者入手。偷渡者往往与偷渡的组织者和运送者有着正面接触,从偷渡者身上可以获取侦破案件的重要信息,要注意对偷渡者进行教育,宣讲我国的法律政策,让其勇于并乐于为我方提供信息。第三要加强国际合作。偷渡是全球性问题,偷渡犯罪团伙也往往是国际犯罪团伙,侦破偷渡犯罪仅仅靠一国之力难以取得理想效果,要真正打击国际化偷渡犯罪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他国建立长效的犯罪侦破合作机制,共享情报
  (三)加强对偷渡犯罪的证据保护
  当前获取犯罪证据仍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制约了我方侦破案件的能力,只有多方面获取证据才能有效地打击偷渡犯罪。一方面在侦破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证人提供证据,尤其注意偷渡人本身也是证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勘查和检查,对犯罪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随身物品仔细勘查以获取有用的证据,还要对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进行检查,以此来获更多有用的信息。此外还有注意加强和其他部门的联系,比如要主动联系车站、船舶、宾馆等部门,使他们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尤其要加强对边检和出入境部门的联系,这也是取得犯罪证据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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