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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视角下社区居民在当地旅游发展中的参与困境与破解路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时少华

  摘 要: 目前乡村社区居民在参与当地旅游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参与困境和深层次的权力性因素的影响。以京郊M村落旅游拆迁征地事件为例,对社区居民参与过程中的权力运作策略进行分析,表明“合法性困境”和乡土社会的“权力利益网络”构成了村民在面对基层政府时的两大困境。促进旅游社区可持续发展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即完善国家土地政策,重视村民“公民权利”的构建,从国家层面推动公共权力的重建。
  关键词: 权力视角;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公民权利;参与困境;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30-05
  引言
  如何认识并处理好社区居民参与当地旅游业发展问题一直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社区参与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的过程,[1]而权力问题无疑是社区参与旅游过程中的本质问题,目前国内外的探讨一般有两个角度,即旅游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与旅游增权理论视角。旅游利益相关者理论重视权力因素在社区旅游利益相关者中合作或协作过程中的影响性,[2]并借助博弈理论来研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策略及其对利益格局的影响,[3]将权力作为利益相关者合作成功或失败的特定影响变量,[4]但该理论将权力因素视为外生影响变量,重点关注权力对利益相关者地位的划分和对利益格局的影响,其核心依然是追求如何达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4]导致我们无法看到利益分配格局背后权力主体的运作策略、权力性制约因素与困境的存在。而旅游增权理论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关于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的理论,该理论是一种强调依靠社区内部力量,通过社区内部的共同努力而增加人们参与旅游能力的理论,所谓增权(empowerment)指的是“人们在不受任何行为限制的情况下,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进而提高其个人能力的过程”。 [5] 1999年思切文思(Scheyvens)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到旅游研究中,并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4个维度在内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他认为对当地社区来说,要真正对旅游发展实施控制,需要将权力从国家层面放置到社区层面。[6]由于旅游增权理论过于强调社区内部个人能力的提升,强调社区居民“个人权利”的提升,而忽略了国家政权建设在社区中的作用,因此其权力的视角是狭隘的。目前国内仅有少数研究者在社区参与旅游研究中涉及到了社区对立冲突中的权力问题。[7][8][9][10]这些研究对权力的理解都缺乏全面性。
  本研究拟以京郊M村为个案,将权力作为一个核心内生变量,从权力的视角出发,通过对M村旅游拆迁与征地事件的文本描述,将社区居民作为一个权力主体对待,全面系统地揭示权力视角下社区居民参与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权力运作策略、参与困境与权力性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旅游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可行路径。
  一、M村拆迁与征地事件的背景与过程
  M村位于北京市区东北部120公里处,村域总面积13平方公里,该村共有502户居民,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153人,其中,第二、三村民小组紧靠司马台长城景区。该村有民俗户73户,其中市级民俗户12户,县级民俗户39户,本村从事民俗旅游业人员462人,主要经营着饭店或者民俗农家院,靠招揽长城景区的游客为生。每年夏季时饭馆和民俗农家院全都游客爆满。然而2010年6月,司马台长城景区突然关闭,村民们被告之将进行新农村建设,村民的房子要拆迁,村中的土地要被收回征用,要被X股份控股有限公司用来进行旅游开发。此后到司马台长城的游客骤减,村中的民俗旅游生意惨淡,随后县镇政府介入旅游开发过程,一场政府主导的旅游拆迁与征地事件在政府与村民的博弈较量中发生。
  在整个拆迁征地过程中,M村村民并不认同政府所说的“该旅游开发项目是为民谋福利的好项目”的说法,相反,他们对县镇政府的种种说法充满了质疑、困惑与不安。2011年7月,笔者在拆迁的村中见到几个村民。在访谈中,几个村民说:“这不是新农村建设,是商业开发,我们不想搬迁,不想卖地”,“县镇政府的征地手续都不全,他们拆迁征地,我们没有了房子和土地,以后景区也靠不上了,我们都不知道能干什么”,“他们给的补偿费用太低了,而且好多人都不同意,但没办法,村委会和政府不考虑村民的意见,拆迁和征地的事情我们都不太清楚,好多人是被迫才签字的,以后真不知道会怎么样。”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从2010年7月份开始,村民便自发的组织起来,运用上访上告等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M村村民在拆迁与征地事件中的权利运作策略
  1.拆迁过程中的“拖”策略。所谓“拖”就是村民拒不在搬迁协议书上签字,与政府拖时间,将此作为与政府谈判的资本,以赢得政府的重视,迫使政府提高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在M村拆迁过程中,不少村民采取了“拖”的策略,大约三分之一的村民因此在拆迁中获得了额外的奖励或补偿。
  美国学者詹姆斯·斯科特在其著作《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中提出了农民反抗权威的一种行动策略——“弱者的武器”。 [11] 斯科特认为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地与从他们那里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该策略的特点是农民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他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而M村村民采取“拖”的策略基本符合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的特点。“弱者的武器”这种日常反抗的策略,对于中国农民来说依然十分有用,这一策略有利于村民保护自己的利益,符合农村乡土关系社会的特质,因为在乡土熟人社会中,与地方政府直接对抗的结果可能会恶化其生存环境。
  2.“问题化”构建策略。应星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农民的抗争目标总是以具体而明确的问题的方式提出来的,这就有一个“问题化”过程,也即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按照村民的心理,只有发生足够重大的“问题”,其要求才可能为上级重视并得以满足。[12]   在M村旅游拆迁工作中,随着拆迁工作的推进,村民首先质疑了政府所谓“新农村建设”一说,并提出这实际上是政府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进行的旅游商业拆迁与征地,政府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面对村民的询问与质疑,县政府对M村“新农村建设”的解释是为了实现新农村建设、旅游商业开发、发展沟域经济三者联动。①但村民对这种说法表示不相信。
  其次,村民质疑征地过程中的“国际休闲度假旅游区”土地开发项目未能获得北京市的审批就征地,村民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征地相关规定与法规,并要求政府做出解释,有媒体就村民质疑开发项目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报道。为了使征用土地“未批先建”问题引起政府足够的重视,2011年3月中旬,有上百名村民来到村中连续三天阻止在建项目施工,其中有不少妇女,这些人坐在施工现场,不让铲车和推土车经过,现场气氛僵持不下。项目停工后,村民要求X股份控股有限公司和政府拿出土地征用手续,并支付村民的征地补偿款。现场一度混乱,失去控制。后镇政府调解人员和派出所人员赶到,现场才恢复平静。
  最后,村民的“生计问题”的构建。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村民逐渐意识到自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他们也将失去收入来源与生计保障。虽然政府还支持他们继续从事民俗接待,但民村们普遍比较悲观,以后的生计问题成为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为了引起社会的舆论关注,M村村民借助媒体平台将上述问题公之于众,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M村拆迁和征地相关事件始末,而媒体的报道又引起了许多网站的转发,该事件借助网络的力量还引起了国外媒体的关注。②随着社会舆论的增加,县镇政府也感觉到了压力,通过上述媒体,县镇领导也回应了村民的“新农村建设”和“未审批先征地”的质疑,并就拆迁和征地过程中的一些做法给予了解释,承诺在景区招商和就业方面优先考虑村民。
  3.“依法抗争”策略。“依法抗争”概念是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来的一个重要概念,他们认为所谓“依法抗争”是指“以中央政策为依据的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侵害的政治活动。就其内容和形式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由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13]在“依法抗争”的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的控诉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14]
  2010年7月,M村一到三组的村民推选出了8位代表去北京上访,为了克服村民的“搭便车”行为,村民们约定,参与此次上访的村民每人出50元,并以户为单位在上访书签字。不出钱不签字的话,今后如果村民家里有什么事情,其他村民不帮忙。为了提高上访的效率,上访代表兵分两路,一路上访国务院信访办,另一路上访市国土资源局。上访代表出发后不久就接到镇干部的电话,要他们回去,并表示有什么要求可以谈,上访代表就又返回来,镇政府信访部门干部接待了他们,上访代表认为这次拆迁属于强行拆迁,没有经过全体村民同意,要求提高拆迁和土地回租补偿标准,并要求赔偿拆迁期间的村民物质与精神损失费用。③然而镇政府认为,此次拆迁标准是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核算出来的,并经过该村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的,不属于强行拆迁。对于村民精神与物质赔偿的要求,镇领导认为那是“保护村民”的人,可能对村民有“保护”不当的地方,可以对村民造成的物质损失给予补偿,但对村民的精神赔偿则不予赔偿。这次谈判村民没有达到目的。与镇政府谈判一个星期后,村民上访代表又去了北京,这次他们直接去了国务院信访办公室,成功地提交了上访材料,一个月后被告知材料将转到市相关部门处理,半个月后村民们接到市政府的答复是“材料已经转入Y县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接到通知后,村民们觉得很失望,上访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在县里解决,此后上访事情便不了了之。虽然村民的上访没有达到目的,但却引起了县政府对该事情的重视,8月初,县政府组织派专人到村中解释拆迁的政策依据。
  M村村民以“中央政策”为依据,通过“上访”形式,在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框架中,遵循所谓“踩线不越线”的行动原则,通过上访的方式对抗基层政府,虽然没有达到目的,但却引起了基层政府的重视,部分达到了上访目的。2011年2月,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县政府发布了征地公示,当村民在村中看到征地公示后,二组和三组村民立刻自发组织起来到Y县国土分局提意见,然而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5月中旬,部分村民们聘请了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律师的建议,村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认为县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未征求村民意见,在征地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强行征地,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废除政府征地,改征地为租地;二是村民要在旅游开发项目中将土地入股。然而,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决定。村民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结果一审败诉,村民不服,又向市中院提出二审上诉,结果还是败诉了。但村民并不妥协,表示还要继续上诉。
  三、M村拆迁征地旅游事件中居民参与的权力性困境
  对社区居民来说,上述事件参与中所面临的困境并不是金钱和时间,虽然在西方社会集体参与行动的困境在于时间和金钱,而这两点在中国农村社会倒不大成问题,[15]因为小农均平意识和群体压力可以解决金钱问题,而农村社会的慢生活节奏也可使时间支出不成问题。而“合法性困境”和乡土社会的“权力利益网络”则构成了村民在对抗基层政府时面临的两大困境。
  “合法性困境”是村民首先面临的现实困境。在西方,社会行动都是制度外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而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抗性政治行动都面临着合法性困境。[15] M村村民的“依法抗争”策略,也只能在制度范围内或制度边缘进行所谓“踩线不越线”的模糊合法性行动,M村村民在“依法抗争”框架下的生存和利益表达是“反应性的”,而非“进取性的”行动,村民斗争的目标是局部的具体目标,而不是整体的抽象目标,没有触及既定的政治权力格局。然而正因为是在制度内或制度边缘斗争,也极大地限制了M村村民的行动取得的效果,村民在行动中存在着抗争的权宜性、组织性、双重性和政治上的模糊性,进而导致村民在维权行动中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M村村民除面临合法性困境外,还更担心对权力利益结构网的触碰。因为权力利益结构网较之合法性困境来说,更加紧迫和日常化。[16]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渗入,乡村社会中建立在传统道德和家族荣誉人际关系网络基础上的“权力的文化网络”④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民公社时期的“权力的组织网络”也因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推行而土崩瓦解,[17]而以经济利益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权力利益结构网络”正成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在“权力利益结构网络”的基础上,地方经济活动往往围绕“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而展开,[18]具体的社会成员也往往因各自在这一结构之网中的位置而决定其特殊的地位与资源占有和分享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的经济活动,包括旅游活动是无法不受这一关系之网的影响的。从制度角度上看“维权行动者并不一定会忌惮自身的安全,但他们却不能不在人际互动中顾忌维权行为可能对自身所无法回避的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碰触,这一碰触并不一定会影响到维权者的政治安全,但却不可避免地会恶化维权者的社会生存环境,损及其在这一结构之网中的生存与资源分享能力”。[16]正是出于对这一权力利益网络的顾忌,M村村民在参与旅游事件过程中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会尽量选择那些不与权威阶层发生直接冲突的行动策略,这一困境突出体现在上述“拖”的策略、问题化构建和“依法抗争”策略中,即使发生了直接矛盾冲突,只要不触及他们的生存底线,村民也会尽量选择在乡镇内部他们所熟悉的生活场域内解决问题。
  四、M村拆迁征地旅游事件中居民参与的权力性影响因素
  1.国家的土地法律政策缺位。在M村,村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其利益与生存受到了严重威胁,同地方政府发生了对立或冲突,而这种对立或冲突背后所呈现出来的深层权力性影响因素首先体现在国家的土地法律政策缺位上。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却并不明确,处于一种“所有者缺位”状态,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县乡地方政府成为了代表国家的实际土地所有权者,为了获取土地,令村民拆迁,向村委会征地也变得理所当然。M村村民对政府的作为既愤怒,又无可奈何,这也造成了村民维权的艰难。同时,国家在征地的过程中,虽然限制了农业用地的使用,尤其是对耕地的保护,但国家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⑤而法律对公共利益用地用途和商业性质用地用途却没有做严格的区分,这就为地方政府创造财政外预算提供了可以运作的经济空间,客观上极大地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实际操作中,县乡政府以新农村建设、国家公共利益为名,对M村进行拆迁征地。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村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在短期内根本不能分辨这种情况是商业征地,还是公共利益征地,M村村民当时虽然对“新农村建设”征地提出了质疑,但也是直到拆迁后通过咨询专家才得出结论。
  2.县镇地方政权对村土地等资源干预控制比较强。地方基层政府由于内部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外部面临着上级布置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压力,加之地方预算外土地获利的冲动,客观上导致了地方基层政府对村庄土地资源获取的“决心”。因为在“能力有限,财力有限,责任无限”的地方基层政府看来,只有通过土地财政收入,获得预算外收入,才能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而为了获取M村的土地,县镇政府在拆迁征地过程中采取了各种手段对农村自治权力进行干预与控制。地方政府侵占农村的土地资源,不但关系到农民的利益问题,更关涉到农民未来的生存问题和农业的发展问题。从旅游开发的角度看,M村在旅游征地事件中被政府主导与控制也绝非个案,吴必虎认为,中国旅游业整体上还处于政府主导型态,因此政府对旅游业的直接干预比较强。[19]在M村,政府在事件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这决定了旅游开发过程中各项谈判政府说了算,政府和开发商制定了M村的旅游规划、旅游开发等事宜,甚至村民拆迁征地补偿款和村民就业等情况也是政府事前根据相关政策做的安排,而这一切,村民却知之甚少。正是由于基层政府依靠自己特殊的强制力和垄断力不断地运用干预与控制手段与民争利,使村民常常感到自身的生存和利益受到威胁,对基层政府的话语和行为往往持怀疑态度,最后逐渐地对基层政府失去信任与认同,导致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受到挑战。M村村民无论是采取“弱者的武器”等消极抵抗策略,还是采取积极的问题化构建与上访上告策略,都用实际行动说明了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与不认同,最终的结果是政府虽然获取了资源,但却导致了政府形象和声誉的重大损失,以及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对峙冲突。
  3.村落公共性权力的缺失。从M村的拆迁征地事件来看,村庄的自治权力并没有保护村民的普遍公共利益,相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代表村落自治权力的村干部却“积极配合”县镇地方政府,促成了拆迁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而这导致了村庄土地被低价收购,村民的就业前景暗淡,村民的利益,甚至是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村干部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权力,[20]这种权力的实质是公私权力混合的少数人控制权,其根本特征便是村干部利益与广大村民利益的分离,导致的结果是村干部的服务对象逐步转向地方政府,造成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分裂,村落社区处于分散的状态,造成了村民的原子化状态,难以团结在一起,形成合力一致对外。M村村民之所以没有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形成有力的抗争手段,与村落共同体的分散有很大关联。更为重要的是,在地方权威与村落利益共同体分离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建立起基于公共原则的公共关系和公共权力,在村落治理中依然延续着公共与私利混合的局部治理规则,这进一步导致了地方权威行动中“公”目标与“私”目标难以区分,给了地方威权以更大的行动空间,并在实践中形成一套治理原则,即“利用官方名分合法化其独有规则,而不是把他们分开,成为基层治理的普遍特征;原先以集聚财富为本的自治之道合理地进入官制之道,官事和私事的互利与互用被制度化”。 [21]   五、破解社区居民参与困境的路径选择
  上述分析了M村村民参与旅游开发事件中参与的策略,面临的参与困境和深层次的权力性影响因素,而要解决村民的参与困境,打破权力性因素的束缚,就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完善国家土地政策。首先要从法律上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针对当前农村土地产权模糊的问题,有学者[22]提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框架下,变农村土地“承包制”为“永包制”,在立法上规定承包者拥有对所承包土地的所有重大处置权, 允许资源向最能充分利用它的主体流动, 从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笔者认为这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该建议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村民基本上永久拥有自己土地的愿望,有效地避免地方政府插手农村土地的问题;其次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我国的立法或政策规定偏好于原则性和方向性界定,而很少指出具体的边界范围,这也给地方政府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因此,立法中要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具体范围,对于滥用权力征地的地方政府要给以严厉惩罚;第三要完善征地程序。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征地的程序,但对于地方政府违规操作却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在M村的征地过程中,县乡基层政府在征地审批手续还没有正式批准下来之前,便允许X股份控股有限公司开始动工建设项目,这违反了土地征用程序,但却没有相应法律对之进行有效制止。因此,制定政府违反土地征用程序的惩戒法律制度,并将征地程序合法性问题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中,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2.重视村民“公民权利”的构建。在旅游社区参与过程中的公民权利方面,西方旅游社区增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该理论认为,要通过“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来实现社区居民的旅游增权,然而,正如左冰、保继刚[23]所言,上述两种权利仅仅是个体权利的一种,还需要将居民个人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权利方面。要赋予村民旅游决策的真正权利,使他们成为旅游资源支配权的行使者,成为参与旅游开发的主体和监督旅游发展的主体。
  3.从国家层面推动公共权力的重建。要抵制县乡村基层政权对乡村土地资源的吞噬,改变县乡村三级政权赢利型经纪组织的形象,使县乡村基层政权走出公权力权威缺乏的合法性困境,就需要对县乡村三级政权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是使县乡村政权从赢利型经纪组织变成保护型经纪组织。在具体的改革思路中,笔者比较赞成贺雪峰、刘勤[24]所提出的“强县、弱乡、实村”的三级政权体制整体改革思路,即在遵循差别性、依附性、适应性、整体性、消极行政五项基本设计原则基础上,传统农业型地区的县乡村体制整体设计应遵循推行村治、实行乡派、建立县政、改造县政的路径,由此构建出一个整体的“县政乡派村治”的县乡村行政体制框架。“实村”改革进路是因为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使村庄很难内生秩序,必须通过行政嵌入形成秩序。 “强县、弱乡、实村”的三级政权体制整体改革思路比较符合中国多数村庄的实际情况,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实村”改革设计中,贺雪峰等人虽然提出具有强势力量的地方政权要介入到村庄自治之中是乡村秩序达成的宿命,并强调了在不改变当前村庄自治框架的前提下,强力地方政权的作用在于解决村庄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村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等,但在不改变村庄现有权力格局的情况下,在村庄权威性权力的作用之下,这一县镇权力的介入也未必能够使村庄建立起真正的公共权力来维护村民的整体利益,达成村治秩序。鉴于此,笔者认为,“实村”改革设计中应该考虑村庄权威性权力给“实村”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而要改变村庄权威性权力的性质,仅仅依靠地方政权强力介入村庄是不够的,还需要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在村落范围内建立新的公共政权机构、推行新的自治规则,而这些公共机构和公共原则的核心目标即是保护村民的权利、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管理公共事务。同时,还要考虑优先培育村庄内生秩序和提升社区能力的路径。只有进行如上述县乡村的整体化全面政权改革,村民才能具有监督和参与村中重大资源支配与分配的权利和能力,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县乡村权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使各级政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机构,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只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将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事情交还给村民。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注 释:
  ①资料来源于2010年7月15日《新京报》中关于《北京Y县回应M村搬迁质疑,村民就业优先》报道中记者对Y县长助理的采访,转引自http://news.qq.com/a/20100715/000064.htm.
  ②德国之声中文网于2010年7月份编译了《法兰克福汇报》报道,题为《土地冲突是中国社会动乱主要导火索》,报道了M村拆迁事件。资料来源于天涯社区,http://blog.scol.com.cn/zsh21608/archives/357629.html.
  ③拆迁期间中青旅企业和县镇政府雇佣了“光头黑衣男”和“制服男”来“保护”村民,给村民们带来很大的恐慌,部分村民遭到恐吓与威胁,一些村民被打伤,村民们要求政府给予物质与精神赔偿。
  ④“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⑤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总则部分,2004年8月,其他法律如宪法、物权法等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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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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