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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拆迁谈起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琴

  [摘 要]强拆血案和拆迁钉子户的大量出现引发了我们对我国拆迁制度的思考。其中公共利益的异化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历史性,加之我国法律规定的概括性,给公共利益被滥用留足了空间。因此,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公共利益的异化,保障公共利益能够在实践中真正的落到实处,从而减少强拆悲剧的发生。
  [关键词]强拆;公共利益异化;防范措施
  近些年在我国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进程中,出现了规划整齐的写字楼、繁华的商业大厦以及车辆川流不息的高速公路,更出现了一系列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中国特色问题。例如“最牛钉子户”孟老太的出现,例如江西宜黄自焚事件等。这些现象反映了在拆迁领域我过所面临的尖锐的社会矛盾,这些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目前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价值观大相径庭。其中公共利益的异化是导致这种现象大量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内容上的历史性、层次性等特征,如何识别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定义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共利益也予以大量的规制,但是总体来讲都比较抽象概括。例如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上述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主要是以原则性条款出现的,没有清楚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这就为执法者滥用公共利益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也是公共利益异化的前提。
  二、公共利益在强拆领域的扭曲体现
  所谓公共利益的异化是指政府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假借公共利益为名运用各种手段谋取部门利益、个人利益,致使行为方向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1)在我国目前的房屋拆迁领域,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也只是一种虚设。比如一些官员将公共利益视为一种谋取个人私利的政治手段,公共利益被扭曲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认为在强拆中,公共利益被异化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公共利益之名增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在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体制下,地方政府要以40%的收入来维持70%财政指出,地方政府不得不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寻找后背资源,继而就把目标锁定在国有土地资源。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必须一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但是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这样政府就运用自由裁量权,将商业利益、地方经济的发展列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大量拍卖国有土地资源。据调查数据显示,拍卖国有土地资源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推动力。
  2. 通过拆迁来彰显官员的业绩
  我国官员的评价机制相对而言比较重视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成果。在这种机制的刺激下,一下官员为了眼前的利益,为了在短暂的任期内干出一番丰功伟绩,不惜以面子工程来替代里子工程,以显示自己的政绩,进而继续晋升。在政治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官员很容易忽略公共利益,或者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谋取政绩而通过一些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方案。在拆迁的决策过程中,其决定作用的不是公民,而是政府自身的利益和官员的利益。我们要清楚,政府的利益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共利益。
  3. 某些官员利用公共利益谋取私利
  尽管现在的公务员进入机制和考核升迁机制非常严格,但是体制内的监督管理机制却相对的缺乏,某些官员的政治觉悟和自律性都比较低,都些因素导致了一些官员利用自己在政府机关的权力,在房屋拆迁项目中与开发商勾结,将拆迁补偿价格压到最低,从而从中获利。这样,在拆迁过程中,本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维护广大拆迁户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的政府,却成了开发商的帮凶。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公共利益在拆迁领域被异化的表现,正是因为公共利益被某些地方政府或某些官员异化了,广大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维护,他们才不得不使用自焚等极端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这样强制拆迁也就出现了。
  三、公共利益异化的防范措施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公共利益被异化现象的大量出现,其后果的严重性显而易见。因此,采取相应的防范公共利益异化的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我认为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应的防范措施:
  1.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标准。
  虽然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模糊性,但是我们人类具有能动性,不能因为不可为而放任不管。执法必严的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可以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首先通过概括的方式定义公共利益,然后通过肯定列举的方式肯定哪些利益属于公共利益,通过否定的方式列举哪些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不能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即只要符合为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有益即确定为公共利益,至于这种公共利益是否具有价值上的优越性,则只有通过具体的价值衡量才能得出结论。
  2. 完善房屋拆迁的决策程序
  正义的程序是一个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相对人利益的程序。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在拆迁过程中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必须建立一套民主的决策程序。这一程序应该包括公开的审查制度、公民积极参与的沟通机制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机制。并且这些程序都是决策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未履行相应的程序则最后的决策结果无效。
  注释:
  (1)冯磊.公共利益的异化及其防范.甘肃理论学刊,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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