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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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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实施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是深化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军人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客观需要,是军人保险事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已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据,商业保险的兴起已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搭建了市场平台,同时,我军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外国军人保险的经验也为我军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必要性;可行性
  军人保险社会化就是通过建立与军人职业需要相适应、与地方保障资源相衔接的市场化运作的军人保险体系,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军人保险功能的过程。军人保险社会化是军人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维护军队稳定,保证国家安定而实行的一种社会化保障制度,并通过保险机构统一调剂,履行保险责任,为军人权益提供保障。我军现行的军人保险体系还比较单一,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军队后勤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急需进行社会化改革。
  一、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是深化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由自我保障向直接获取社会专业化保障转变,是军队建设走投入少、效益高的保障路子之一。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我军推进军队社会化保障改革以来,在生活服务、物资筹措、交通设施建设等领域已取得较好的成果,按照中央军委、总部“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人国家经济科技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办的事都要实行社会化保障”的要求,军人保险也应积极进行社会化改革,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型保障体系。从当前运行的情况看,军人保险涉及面广,既关系到现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退役军人保险账户的转移和保险利益关系的调整;既包含军人本人的保险保障,也涉及到其配偶的保险保障。因此,只有依托国家的整体发展,推进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拓宽商业保障路子,才能更好地实现军人的保险保障。
  (二)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是军人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客观需要
  目前,军人保险基金的积累都集中在总部,而军人保险的每一种险种出台以及在部队的贯彻落实都需要一定的财力做支撑。在国家财政和军费注入有限、军人保险基金来源渠道不多、保值增值手段单一的情况下,军人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与基金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制约军人保险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另一方面,随着险种的增加,军人保险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但受体制和人员的限制,军队的基金管理技术同地方社保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差距,基金运营方式单一,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化。因此,只有进行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才能有效地实现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是军人保险事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受军队交流渠道等因素的限制,自成体系、自我管理下的军人保险水平明显与地方脱节。我军目前的军人保险保障模式较为单一,保险项目少,保障水平低,与军队建设的要求和广大官兵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为退休者提供较为优厚的养老金;全国总工会为两千多万职工会员建立了互助保险,当会员及其家庭遭遇意外、伤病等情况时,可以提供不同标准数额的保险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为了激励消防武警官兵,统一为其投保了商业保险。与此相适应,军人保险要提高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实现持续发展,就必须打破现在的较为单一保障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化改革。
  二、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可行性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政实力大大增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国家相继出台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制度法规,各省(市、自治区)出台了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法规制度体系。由于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既具有劳动强度大、工作风险高的特点,又具有牺牲性、不稳定性,理应享受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保险保障权益,而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制度依据。
  (二)商业保险的兴起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搭建了市场平台
  随着商业保险市场的不断拓展,其规模逐渐扩大,商业保险产品越分越细,并可根据不同保险对象量身定制,为军人保险利用商业保险资源提供了基础。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将销售产品的收入进行市场化营运,其资金比较雄厚,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能力较强。对于军队这样高度集中统一的特殊团体,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承保能力,从而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多种模式选择。在实践中,我军已在某些特殊活动和特殊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取得了较好的保障效益。
  (三)军人保险制度的发展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军军人保险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军队相继出台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和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政策制度,在政策制订及实施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次,军人保险法也已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解决了军人保险事业发展中一系列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同时,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军人实际需要在商业性保险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军人保险事业立足军队实际,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社会化保障平台,积极拓展社会化保障新领域,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四)外国军人保险的经验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外国军人保险的相关政策,对深化我国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具有较好的启示作用。一是为军人保险立法提供了借鉴。外国的军人保险法规多数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规范的。如法国的《军人社会保障法》、德国的《军事养老金法案》等,明确了军人在享有军人职业保险的同时,还享有公民的社会保险,较好地界定了军人的保险权利与义务。二是为给军人设立范围更广、赔付标准更高的险种提供了依据。外国军人保险险种基本上覆盖和满足了军人特殊职业的风险要求。如美国、法国、德国、韩国、印度等国的军人保险,不仅包括了军人的人寿、伤亡、医疗、就业、养老和生育等险种,而且还包括对受到军人职业连带影响的军人配偶和子女的保险。外国军人保险赔偿额也比较高,如美国军人死亡保险赔偿金一般为20万美元,海湾战争期间更是曾达到上百万美元。三是为军人保险保障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参照。外国军人保险既有通过政府实施保障,也有通过各种保险公司或军人互助合作性组织保障。如法国军人保险是由国家专门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保障,日本、韩国等国还由军人和退役军人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协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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