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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性与经验性的融合: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实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伟

  〔摘要〕 交往行为理论是先验性与经验性相融合的产物。生活世界是交往得以达成的基础,因为它既可以作为交往行为的先验背景知识,又是与交往行为息息相关的日常经验场所,一切交往行为都以它为背景、由它而阐发。普遍语用学是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工具,哈贝马斯在为交往行为设定一般假设前提语言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又将这种前提的获取归诸经验分析。商谈伦理学是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准则,哈贝马斯从既向往理性化又存于经验世界阐述了交往规范的双重性,并运用递进式道德发展模式,阐明交往个体达成理解的方式是个体经验对先验道德的一种确证。因此,交往行为只有在先天规范同后天经验相结合时才能达到合理化,交往行为理论也就成为一种先验性与经验性相融合的社会理论。但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带有先验论和实用主义色彩;“语言批判”基于文化层面,仍然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商谈伦理建立在规范理论基础上,它对交往行为的评价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关键词〕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经验性,先验性,生活世界,普遍语用学,商谈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5-0029-05
  交往行为理论是哈贝马斯所有学说中最有特色、最吸引人、最有影响力的理论,而构成他与老一代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重大区别的,也正是其交往行为理论 〔1 〕483。自提出伊始,交往行为理论便引起了众多哲学家、语言学家的关注,许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评判。而一个理论之所以能吸引如此多的目光,一方面是出于这个理论的有效性,运用它可以解决许多哲学与生活难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这个理论颇具争议性,正是争议才引发更多的思考。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效性在许多学者那里都得到过印证,而它的争议性也是十分突出的。可以说,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是“先验性与经验性”相互分化、相互融合的矛盾体,这种兼具先验性与经验性的矛盾属性贯穿其交往理论始终:从交往行为理论提出的初始阶段,到交往行为语言的使用阶段,再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阶段,都兼具先验性与经验性特征。就哈贝马斯交往行为先验性与经验性融合来讲,生活世界是其基础,普遍语用学是其工具,商谈伦理学是其准则。
  一、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先验性与经验性融合的基础
  一直以来,哈贝马斯都将建构一种“带有实践意向的社会理论”作为自己的理想,“生活世界”的实践性恰恰是对其的完美诠释。然而,抛开形而上学理论的抽象起点转而朝向生活世界的做法并非哈贝马斯首创,主张实践、重视现实更不只是哈贝马斯的立场,哈贝马斯的突出之处在于他将生活世界同“人与人之间交往共生的关系行为” 〔2 〕联系在了一起,可以说,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整个交往行为理论得以实现的基础,这种基础主要通过两个层次得以体现:其一,“生活世界”是先验的吗?交往行为是否要依赖生活世界才能确定?其二,生活世界的实践性对交往行为的意义何在?前一个问题回答的是生活世界的先验性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背景作用,后一个问题则表明“生活世界理论”之于交往行为理论的经验特征。在哲学界,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通常会归结到两条理路上:一是“生活世界”先于交往存在,它是先验的,交往行为只有在其基础上才得以实现;二是在哈贝马斯这里,生活世界理论虽先于交往理论而存在,但生活世界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它必然同交往行为息息相关,而从先验到经验所需依赖的因素中必定包括主体经验,这正是生活世界在交往行为中经验性的体现。
  (一) 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得以存续的背景知识
  生活世界无需验证,是一种先验的理论。这条理路的建构起点是胡塞尔的“生活世界”观,其出发点类似于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科学和哲学的理念世界、实践活动的生活世界、纯粹自我和纯粹意识的世界),“胡塞尔首先把科学和哲学的观念世界还原为实践活动的生活世界,而后又将实践活动的生活世界还原为纯粹自我和纯粹意识的世界” 〔3 〕15-16;但二人的理论又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胡塞尔提出“还原”就说明只存在一个世界,即实践活动的生活世界,而非波普尔的三个世界。哈贝马斯援引胡塞尔“生活世界”概念的原因在于,他要为交往行为理论立据。从理论建构上说,缺乏“生活世界”的交往行为理论只能是一种社会学理论。因为从哲学上看,“‘交往行为’要上升为一种世界观还需要一个奠基性场所” 〔4 〕,这个场所就是生活世界。从现实依据来看,交往行为的发生也需要背景支撑,“生活世界”就是作为交往行为的知识背景被引入的,“交往行为的生活世界是通过一种不言而喻的日常知识的前反思形式和直觉呈现出来的” 〔5 〕424,也就是说,它的内涵必须通过交往行为才能被揭示。哈贝马斯以“工地上工作的泥瓦匠”为案例阐释了作为背景的生活世界之于交往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既然生活世界只是被当作一个背景境域加以理解的,那么在交往行为之前它就一定已经存在了,也就是说,“生活世界似乎是言语者和听者在其中相遇的先验场所,通过对它的了解可以使双方交流顺畅,更易达成共识” 〔6 〕191。“为生活世界保有其先验性,或许就是为何哈贝马斯在援引胡塞尔‘生活世界’概念时会保留其前科学奠基性作用的原因所在。” 〔7 〕349
  (二)生活世界作为交往行为的经验场所而存在
  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通过批判以往相关理论综合而作的一种诠释,它先于交往理论得到确认。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的理论起点源自对形而上学理论的批判。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脱离现实把握主体的做法在古典哲学那里一直是不言自明的,直到笛卡尔这里才被明白地揭示出来,也就是说,直到此时,“人”作为一种纯粹认识主体的先验地位才被明确表述出来,它终于“由诸如普遍、永恒以及必然等形而上学特征逐步转化而来了” 〔8 〕39。当然,人也曾被作为认识客体置于世界中加以考察过,但是这种考察好比将自己置于一个玻璃球世界中,人蹲在玻璃球外看玻璃球中的“人”如何存在于这个世界中,这是一种“将主体同他人隔离开来的自我意识思想” 〔9 〕27。对这类思想的批判就是哲学研究逐步回归现实的表现,也是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的最重要内容。   之所以说这条理路下的生活世界先于交往理论而得,是因为它不再是交往行为理论的补足性概念,而是哈贝马斯通过批判以往生活世界理论综合而得出的一种结果。通常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个将哲学对象指向现实个人的哲学家。如他本人所说,“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 〔10 〕31。马克思面向现实的态度对于哈贝马斯生活世界基本理念的确定意义重大。海德格尔同哈贝马斯的时代背景和语言背景都相同,但是二人对“生活世界”的哲学建构却大相径庭,海德格尔用“此在”揭示了生活世界的本质,他从人的生存困境出发来消解主体形而上学的主客对峙关系 〔11 〕68。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则是建构在人与人交往关系基础之上,他试图通过人的言语活动来挖掘世界的规律,同时又强调言语行为必然要受到来自“世界的自在性规律和社会自为性规律”的制约。哈贝马斯生活世界内涵的确定离不开现象学者舒茨、功能主义者杜尔凯姆和行为主义者米德的影响,舒茨注重生活世界之于交往行为的文化考察,杜尔凯姆将生活世界视作社会成员行为的统一体,米德则一直在思考生活世界之于人类行为及意识的意义 〔12 〕。通过对此三人思想的批判与综合,哈贝马斯提出了以文化、社会和个性为结构成分的生活世界理念。正是批判性地综合了这些观点,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才成为一个独立的、在交往理论之前便已被引入的概念,这时的生活世界就是与交往息息相关的经验场所,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日常生活世界。
  比较上述两条理路可以发现,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颇具融合性,它既是先验的,又是经验的;既被当作交往理论的背景知识加以引入,又是先于交往而被确认的经验场所。那么是其中一种理路出现谬误了么?其实不然,这两种观点只是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的两个方面,它们可以同时成立。作为背景知识的生活世界虽然具有先验性,但这种先验性同形而上学追求抽象的先验性不同,它是在社会历史的普遍经验中形成的,可以说是一种“半先验性”或“准先验性” 〔2 〕。这样一来,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的先验性与经验性就得以融合了,而这种融合共同表明了生活世界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普遍语用学是交往行为先验性与经验性融合的工具
  在哈贝马斯看来,现实社会中人类的交往行为常常被扭曲,十分不合理。故此,一直致力于“实践意向社会理论”建构的哈贝马斯就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这一理论提出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选择恰当的语言对话成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最重要手段。这是因为在哈贝马斯的观念中,语言一直被视为交往行为的杠杆,交往是人类运用语言手段试图达成共识的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言语者需要尽量选择易于被对方理解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就是“普遍语用学” 〔5 〕295。普遍语用学的工具性作用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其中最核心的理论――语言有效性原则,二是言语交流的经验分析。而这两个方面也恰恰代表了普遍语用学的先验性特征与经验性特征:一方面,“语用有效性原则”是哈贝马斯为人类交往设定的一套先验性规则;另一方面,交往行为若要顺利进行并不能仅仅依赖这一先验性前提,还需在具体过程中诉诸经验分析。
  (一)普遍语用学是交往行为得以理解的先验规范
  哈贝马斯将其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定义为“重建交往理解的普遍条件” 〔13 〕2。这种重建始于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批判。言语行为理论是奥斯汀最著名的观点,包括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在哈贝马斯看来,言语行为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它没有弄清楚语言交往最主要的目的其实是对话双方的相互理解 〔8 〕106,若要重建语用学不仅要为话语的选择和使用立规,更要直指双方的互动交往。故此,哈贝马斯为语言交往提供了一套先天标准,即“语言的有效性要求” 〔5 〕307,也就是说,交往行为若要有效、交往双方若要达成相互理解,就必须服从于这些要求:一是真实性,这一原则要求言语者具备真实地描述一个客观事物或现象的能力,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二是正确性,这一原则要求言语者具备准确陈述语言以便使不易理解变为容易理解的能力,并需将其应用于交往之中;三是真诚性,它要求言语者和听者都具备一种真诚的态度,言语者真诚地说,听者认真地聆听并思考,以便使自己能为对方所信任。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语言有效性之于交往是一个先验的存在,它们先于交往语境而存在,对个体的交往行为起到了规范性作用。这也正是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与传统语用学的最大差别。在传统语用学中,话语表达的意义或者话语的运用是没有固定标准的,它完全依赖于特定的情境来选择即将使用的言语;而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却为话语的表达构建了一个“先天的规范原则”。
  (二)普遍语用学先验性前提的获得来源于经验
  哈贝马斯虽然为交往设定了先验性前提,但在他看来,获得前提的方式必定是经验的。哈贝马斯的“语言有效性要求”是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有效性”的一种继承性批判。他继承了康德“有效性”对行为的一种规范价值,但他反对康德将这种有效性完全定义为“先天的有效” 〔14 〕11。他认为语言交流必须落实在实践中,只有经验的不断积累才有可能获得一般性的语言规则,这是语言规范性与事实性间的一种张力。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普遍原则的重建依赖于有经验的言语者或语言家们,他们要担负起获得某种后验知识的责任” 〔13 〕25。以“语言有效性要求”为例,它的具体内容仍需要语言学家们从经验出发来加以规定。比如正确性原则,它要求每一种语言都有各自的语用规则,而且都需要尽量避免歧义,使用简洁富有感染力的词句等,而如何达到这些目的是每个语言使用者和语言学家们日常努力的方向。
  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是先验性原则与经验性诉求的融合:它虽然是先验的,但却依赖于经验分析;虽然是经验的,却必须在先验规范性原则的操作下进行。或者说,普遍语用学的“有效性条件”本身就具有两副面孔:“作为主张,它们突破了每一个语境;但同时,它们又必须在此时此地被接受,因为对这种一致意见的主张,是不存在任何零语境的,其必须存在于具体的日常语境之中。” 〔15 〕25   三、商谈伦理学是交往行为先验性与经验性融合的准则
  承认和尊重共同的道德规范标准是哈贝马斯寻到的另一条交往行为合理化进路,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他提出了一种“商谈伦理学”。这一理论是哈贝马斯试图为各交往共同体成员所建构的公共规范体系,是交往双方达成相互理解所需遵循的道德准则。同“生活世界”和“普遍语用学”一样,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也兼具了先验性与经验性的融合特征。所不同的是,这种特性在“商谈伦理学”中是通过“人”这种个体得以体现的,这是因为道德伦理规范是为人制定的,而人这种个体本身就具有一种矛盾性:一方面他追求自我概念的理性化、普遍化,另一方面他又是经验世界中的具体主体 〔16 〕。前者注定人们在交往过程中需要一种长远、普遍的道德法则,这也是哈贝马斯提出商谈伦理学的初衷:试图为社会成员构建一个普遍的道德规范标准;但是这种构建并不是那么成功,因为完全通用的道德法则并不存在,人们能做的只是不断地完善这些法则以适应各自的需求,所以这些法则和规范的获得是经验的,这也正是商谈伦理学经验性的典型表现。
  (一)交往行为存在先验的道德判断
  哈贝马斯承认社会中存在一般的道德规范标准,而体现在交往行为中就是“综合交往资质” 〔5 〕3。康德在思考一般性道德规范时是依据“一个人应该做什么”这样的道德基本问题来裁定的,而哈贝马斯在为商谈伦理学寻找公共道德标准时依据的问题则应是“交往中的人应该做什么”,而他的所有道德规范也是从这个角度思考得来的。哈贝马斯“赞同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的观点,即认为,要在市场上和其他领域中建立起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必须认可社会中存在的规范标准” 〔1 〕485。那么,这些规范标准是什么呢?在哈贝马斯看来,“综合交往资质”就是这样的标准,交往资质指的是一种达成共识的能力,通过它人类才有获得道德共识的可能性,因为“它意味着认同别人的生活方式、包容他人的脾性和行为,并将此视作自己的权利加以履行” 〔17 〕137,只有认同了综合交往资质,才能使人在脱离了圣者之后仍能享受自由、平等和人之为人的尊严。
  (二)先验的道德判断离不开经验的道德行为
  虽然哈贝马斯认同先验道德的存在,但他同以往将道德先天绝对化的观点有所不同。从古希腊开始,道德是否可以在经验语境中被证明其普遍有效性就一直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议题,然而作为哲学分支的伦理学,它的研究始终无法挣脱哲学的桎梏,在形而上学一统天下的年代里所呈现的也是一种形而上学式状态。尤其是康德,他一贯的先验论证模式将道德推上了先验至高点,认为道德行动者必须无矛盾地提出令所有理性行动者都能接受的普遍法则 〔18 〕13。哈贝马斯不赞同康德的这种作法。在他看来,康德由始至终都是在意识哲学的“独白”式范畴内推演道德规范,他忽略了道德发生的场所是生活世界,道德的执行者是各色各样的人这一特性。如果要纠正这一观点,就要重新审视经验在道德规范确立过程中的地位,“对交往成员所依循的道德准则的探讨不应只停留在道德的先天理论论证层面,更要考虑其实际的经验应用向度” 〔19 〕5-7。
  然而,如何将先验的道德判断同经验的道德行为结合在一起呢?或者说,道德主体的经验何以能够成为交往行为成员所共同遵循的普遍道德规范呢?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对哈贝马斯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裨助。他的道德发展理论是一种以认知发展为趋向的道德递进图示,包括三个阶段:前习俗层面、习俗层面和后习俗层面 〔20 〕174。哈贝马斯对于这种递进式的道德获取方式甚为赞赏。但可惜的是,科尔伯格并没有为这一发展图式提供可靠的论据支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哈贝马斯运用其交往理论知识对其进行了补充论证。首先,一个人要认可交往资质这种能力,即要拥有同理心、同情心,只有这样才有达成交往和相互理解的可能性;其次,通过经验完善这种能力,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语言有效性条件”;第三,将这种能力和要求内化为“自我同一性” 〔13 〕70,它是一种能将公共的道德规范变为自己内在本性的一种特性。经过这三步,交往个体就能够很好地与他人相处甚至达成共识,商谈伦理学也就达成其预先期望了。
  所以,与其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兼具了经验与先验特征,不如说它是通过交往个体的经验对先验的交往条件和道德规范进行了确证,这样的说法既表明其经验性与先验性的融合属性,又为这种属性的获取指明了路径。
  四、结语
  重回文章伊始,我们会发现若要论证交往行为理论先验性与经验性的完美融合,就需要论证其最重要的三个方面是具有这些特征的。而作为交往行为理论开始(基础)、过程(工具)、结果(准则)三阶段所代表的生活世界、普遍语用学、商谈伦理学,已被证明的确具有先验性与经验性的双重属性又能达到融合统一。至此,我们可以说,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自始至终都贯穿先验与经验这两种特性。其一,其先验性不仅体现在“生活世界”的先存性与交往行为对其的依赖性上,同时也体现在交往过程中“语言有效性原则”与“综合交往资质”的预先设定上。其二,交往行为要真正合理化,仅仅有这些先验条件是不够的,其具体方式是在日常生活世界中诉诸经验,交往主体如何恰当使用“语言有效性要求”、如何合理运用“交往资质能力”才是评价一个交往行为是否顺利的主要依据,而这些正是交往的经验性表征。其三,交往行为的结果需要先验的道德标准进行判断,而道德标准来源于经验的道德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正是运用交往规范同后天经验结合的方式才初步构建了其“带有实践意向”的社会理论。
  先验与经验之争构成了西方哲学发展转型的主线。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在生活世界、普遍语用学、商谈伦理学方面实现了先验性和经验性的融合统一,彰显了人类认识世界过程中主观世界与经验世界的融合统一,体现了人类从客观理性、主观理性向主体间理性形态的转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意识哲学”到“语言哲学”的转向, 弥补了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中对语言交往研究的不足, 为交往理论提供了另一个视角。哈贝马斯试图以交往理性作为批判理论的基础,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哈贝马斯把话语共识当作交往理性实现与否的标志之一,带有先验论和实用主义色彩;“语言批判”基于文化层面,仍然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商谈伦理建立在规范理论基础上,它对交往行为的评价也是具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应辩证地、理性地看待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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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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