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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辨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宋娟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性界定模糊是制度推广中诸多问题的源头,解决这些问题亟需认真反思新农合的制度归属和未来发展方向。新农合建立之初选择沿袭合作医疗的名称和传统,随着制度的推广,某些“合作性”的制度设计已愈发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对制度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显示新农合在政府责任、参保原则、统筹层次、保障内容等制度环节均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险属性。新农合制度今后发展方向应该是逐渐向社会保险蜕变,真正规范为农村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关键词:新农合;社区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属性;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4-0011-06
  引 言
  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十三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出了健康中国的建设理念,内涵之一便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这体现出未来5年我国政府将更加注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的质与量,同时《十三五规划建议》还强调“十三五”期间要建立起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方面要致力于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可见作为保障我国7亿多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权的主体制度安排――新农合制度将会在接下来的5年里发生重要的改革、调整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试点到推广已10年有余,作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之一,新农合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着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改变了自1978年旧农合瓦解以来农民医疗保障的真空状态,使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缓解,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逐渐提高。诚然,我们在看到制度成效突显的同时,更要进一步关注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以及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和整合等问题。通过研究我们会发现有关新农合的诸多问题中尤以制度属性界定为起点及首要关键。模糊的制度属性界定将直接影响今后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并导致制度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是合作医疗,还是社会保险?是大病统筹还是门诊统筹?是自愿参保还是强制参保?如何防止重复参保?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保基本”?如何实现城乡统筹范式下新农合的调整与完善等等。与以往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不同,本文通过学理分析,深入挖掘新农合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指出现行的某些“合作性”的制度设计已经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出新农合终向社会保险转变的发展建议。
  一、合作医疗与社会保险制度概念辨析
  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是医疗保障的两种主要模式,此外还有以英国NHS为代表的国家保障模式、以美国管理式医疗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以及以新加坡保健储蓄账户(Medisave Account)为代表的自我储蓄模式。从学理上看,合作医疗与社会医疗保险存在很大区别:
  1.合作医疗是民间主导的社区公共品,而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品;前者强调社区互助共济,后者强调社会统筹。合作医疗通常以社区成员筹资为主,适当辅以政府补贴,形成医疗基金在社区成员的范围内进行互助共济以应对疾病风险,其管理机构和运营模式都具有居民自愿、合作、自治、自助、自主的特色[1]。而社会医疗保险讲求政府、雇主和雇员的三方筹资,以保险理论中的大数法则为基础形成医疗基金并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社会统筹,通常政府既是政策制定的主体,又是政策执行的主体。
  2.关于统筹层次,典型的合作医疗是以社区为统筹层次,即合作医疗仅限社区内的居民参与和享受[2]。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合作医疗以农村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由内部社员参加和受益,最大的合作社以乡为单位,通常是“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办乡管”等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模式。而社会医疗保险在“大数法则”的指导下,通常统筹层次比较高。最低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理想状态是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
  3.从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上看,典型的合作医疗是一种社区医疗筹资计划,属于小额保险计划[3],资金规模有限,一般重在保障初级医疗卫生服务。通常将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与医疗保障捆绑在一起,旨在推进落后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社会医疗保险因为具有相对比较高的统筹层次,覆盖范围广,所以医保基金规模比较大,保障内容以大病统筹为主并逐渐向门诊统筹延伸。一般而言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往往要高于合作医疗。
  4.关于参与方式,合作医疗以自愿参加为主,而社会医疗保险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参保,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
  综上,合作医疗是通常以社区为统筹范围、以社区居民为参保对象,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障项目。具有资金规模小、覆盖人群有限、重点保障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等特征,虽存在一些局限,但却是发展中国家以及落后地区,尤其是农村社区解决医疗保障问题的典范。从历史上看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典型的社区合作医疗模式,它是在农村合作社运动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和个人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区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其实质是一种低水平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3]。与社会医疗保险不同,合作医疗更像是一种集体医疗保障制度。传统合作医疗的成功离不开特定与复杂的历史因素的促成,即集体经济的扶持、爱国卫生运动的推动以及以赤脚医生为主力军的农村初级医疗卫生服务递送体系将合作医疗这项事业推向了顶峰。
  二、新农合试点中的合作医疗定位
  2003年我国开始新农合制度的试点,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制度的性质是“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传承和重建,仍然延用合作医疗的名称,缴费标准低并适当辅以集体和政府补贴,结合自愿性原则吸引农民参保。这使得新农合制度诞生之初便具有了明显的传统合作医疗的烙印,虽然为了突出不同,加入了“新型”的字眼,但是制度设计及制度试点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合作医疗定位,当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任何制度变迁都有其路径依赖的规律,这在新农合试点最初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1.新农合并未要求农民强制参保是出于特定的政策考量。我国自2000年开始试点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2003年在全国推广农业税费改革。2006年1月1日,国家正式通过立法全面取消农业税,终结了沿袭两千年之久的一项传统税收。结合全面为农民“减负”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方向,自愿参保原则更能防止农村居民产生集资摊派感。此时的新农合制度在筹资机制上选择自愿原则也是在宏观政策背景下所做出的权衡。此外,自愿原则还与农民的参合意愿相关。1998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愿意参加合作医疗者仅占51%,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仍占相当比例[4]。1978年后,合作医疗制度走过了一个愈加艰难的历程。各地农村多次尝试恢复重建,几经起落,由于缺乏稳定的筹资来源,春办秋黄的现象频繁多见。为了打破信任危机的瓶颈,新农合在筹资机制设计上采取自愿原则并强调政府财政扶持是为了赢取更多农民的制度认同和制度信任。
  2.继续延用“合作医疗”的名称,是源于20世纪60-70年代传统合作医疗取得的突出成绩,以及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普遍认同。但继续沿用合作医疗的名称是否就意味着要继续延续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这点并没有进行深刻的论证。相反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纷纷对新农合和传统农合进行对比研究,提出了对新农合制度属性的思辨。“新时期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重塑不能简单地恢复当初的合作医疗。应该顺应已经变化的市场环境,构建与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大环境兼容的基本健康保障制度”[5]。“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依赖强大的政治动员、人民公社基层组织和计划经济下低成本的医疗递送体系。目前中国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正处在十字路口。国家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在社区医疗筹资的框架中寻求制度的完善;二是逐步将合作医疗转型为国家福利,而社区只在服务递送方面扮演补充的角色”[3]。
  可见,出于历史因素和制度惯性,新农合试点之初其制度设计难免是对传统合作医疗的复制和延续,但随着制度试点的推广和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农民医疗保障需求的变化,新农合制度也在与时俱进地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中某些合作医疗的属性在渐渐褪去,而社会保险属性却在愈发的凸显。
  三、新农合的社会保险属性分析
  虽然沿用合作医疗的提法有一定的历史考量和合理性,但是新农合却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险属性,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制度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转变。
  (一)政府主导和财政扶持
  政府主导突出体现在政府财政被定位为制度的主要筹资主体。新农合在2003年开始试点时首次明确强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进行大规模的财政投入,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已经达到320元。此外政府主导还体现在新农合的经办和管理机构上。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筛选和监督、药品和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等工作。可见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不同,新农合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领导,由卫生部门主管,已经是一项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品,与社会保险的政府主导原则相契合。
  (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
  为防止因病致贫,新农合初始重在大病保障,其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的报销。与传统合作医疗注重初级预防保健不同,新农合旨在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针对大病统筹所带来的受益面窄和制度满意度低的问题,新农合又探索了家庭账户模式。根据多年试行情况,家庭账户存在基金的互济性差、补偿力度差以及基金沉淀等问题。为了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自2008年上半年开始探索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模式,扩大农民的受益面。所谓门诊统筹,即将参保人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门诊费用。与家庭账户模式不同,门诊统筹改变了目前参合农民在门诊阶段由家庭账户基金支付或者由个人自费支付的做法,实现了门诊阶段的互助共济,进一步减轻就医压力。门诊统筹是对大病保障的发展和延伸。2012年,《“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可见新农合的保障定位已经不再是延续传统合作医疗的初级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逐渐向多元化和高水平的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过渡。
  (三)准强制性参保
  关于参保方式,各地新农合的实施方案大都要求自愿参保。虽然是自愿原则,但为了提高覆盖率,新农合在推进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准强制性或隐性强制[6]。首先,自愿参保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团体筹资,家庭成员要么全部参保,要么全部不参保。当家庭成员的参保意愿被团体绑定之后,个人选择的空间已经被限制的很小了。其次,农民参保还受到了行政力量和社会动员的推动。为有效地推广新农合制度,实现制度积极稳步地上升,参合率经常与地方政绩相挂钩,因此各地政府大都采取了“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干部代缴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做法”[1],以行政手段保证稳中有升的参合率。另外还运用社会动员的方法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村干部上门收缴等行政干预方法吸引农民参加新农合。农民参保不全是基于自身对医疗保险项目的需求,广覆盖中不乏“被参保”的现象。
  (四)统筹层次
  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指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医保基金的属地范围的高低,一般可分为全国、省、市级、县级甚至乡级等5个统筹层次。根据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农合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目前,除安徽、广西、湖南等几个省的个别乡外,全国范围内的新农合基金基本上实行的是县级统筹模式[7]。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成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出台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的探索和实践。根据疾病风险理论和大数法则,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和统筹人数的增加,疾病发生的频率愈加稳定,疾病损失的幅度愈加稳定,从而更加有利于提高待遇水平和提高医保基金的安全性。新农合突破了传统合作医疗的农村社区统筹,以县级统筹作为起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并结合医保城乡统筹的努力,力求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制度。   (五)充足供给
  最后,从保障目的角度分析,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当时缺医少药的农村地区能有医疗服务的充足供给。保健站是生产合作社的一部分,赤脚医生和赤脚护士通过集体经济获得供养,为村民提供近乎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典型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体系,而新农合属于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内涵。与社区合作医疗不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弥补参保人因疾病风险所带来的收入损失,保障方式是货币补贴或收入扶持,即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由疾病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可见,新农合已经实现了从医疗服务递送体系到医疗费用补偿机制的转变。
  综上,我们可以判断,虽然《意见》将新农合定位为“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制度”,但是新农合已经具有某些社会保险的内涵。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已经更加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尽管仍坚持着“自愿原则”“集体扶持”低水平的保障等等,但新农合已经可以被视作社会医疗保险的一种初级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大趋势,新农合的社会化程度会逐渐提高,并日渐发展成为一项覆盖7亿农民的成熟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四、发展方向:“合作医疗”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通过学理分析我们会发现新农合制度已经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保险属性,但目前这项制度在合作医疗和社会保险之间的模糊定位导致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例如新农合因循合作医疗自愿参保之原则,却在实践中出现逆向选择和部分农民参合意愿不高的现象,进而影响新农合筹资的可持续性和保障能力的提升。为应对这个问题,各地又在试点中探索出了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以及村干部动员参保的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参合率,但细思这种准强制参保的做法已然偏离了合作医疗的自愿参保原则,即问题的解决是通过新农合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迈进来实现的。又如,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阶段下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变化,新农合摒弃了传统合作医疗“村级统筹”和只“保小病”的做法,逐渐提高到县市一级统筹,同时既有大病统筹又有家庭账户,并逐渐将家庭账户规范为门诊统筹。这些制度细节的调整使新农合制度逐渐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靠拢,而且在表现形式上逐渐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趋同,诚然这其中有国家和政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感召,但更多的也是新农合出于制度理性所作出的现实选择。可见问题的源头是新农合制度属性界定不清,而解决之道往往是以社会保险的原则重新规范制度。
  总之,新农合正处在一个摇摆期,是困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延续合作医疗的固有传统和固有理念,还是彻底转变为社会保险制度,这将影响新农合今后的制度走向。笔者认为新农合应逐渐蜕变为社会医疗保险。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能够取得举世的关注和巨大的成功,然而位移到现在的农村社会却不一定能再铸佳绩。纵观世界各国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或是将农村居民与普通国民一样纳入国民保险体系,或是为农村居民单独设立福利制度,无论何种做法均采用社会保险的模式。在接下来的“十三五”期间,我国仍将在医疗保障领域继续深化改革,重点之一即是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届时整合城乡基本医保将会被推上日程,政府也在努力酝酿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和试点意见。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我们应抓住历史机遇,将新农合真正转变为农村居民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总体上讲,要构建起一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强制参保的制度,资金来源上以农民年收入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改变以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做法,换以居住地参保;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实施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在制度设计上逐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契合,以期在接下来的“十三五”期间顺利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和整合。
  具体而言,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参保。经过10余年的试点推广,广大农村居民对新农合的制度信任度和制度认同感逐渐上升,参保自觉性提高。强制参保的时机基本成熟。
  2.明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农民参保缴费的同时国家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基本上世界各国都对农民参保给予财政支持。财政补贴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扶持,也顺应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战略。
  3.完善新农合补偿机制,将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为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拓宽制度的受益面,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在住院统筹之外还要积极落实门诊统筹。这也是进一步巩固新农合制度建设成果、增强新农合制度可持续的关键举措。
  4.改变以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原则,实施按居住地或工作地参保的办法,旨在避免重复参保以及流动农民参保缴费易获得待遇难的情况,同时也是顺应“十三五”期间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对流动人口的适应性之客观要求。
  5.新农合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也会对整合我国碎片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起到示范的作用。综观新农合今后的整体发展思路,短期看要尊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以及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差别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通过建立新农合筹资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共享发展成果、提高待遇水平等等举措不断缩小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制度差别;长期看,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整体提高,逐渐合并城乡二元的医保制度为普惠性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五、结 论
  基于新农合制度属性的学理分析,结合我国医保制度建设的路径和步伐,不论是出于医疗保险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还是新医改方向的影响,亦或是新城镇化趋势下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性等等诸多因素,都要求新农合应逐渐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向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医疗保险转变。当然,转变并不是完全摒弃新农合的制度优势,而是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对制度的升华。此外,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讲,对新农合的研究不应再困于合作医疗的旧有定式,而是应该放在社会医疗保险的视阈下以发展的眼光寻求解决之道。对现有问题的分析不仅要看到问题的表象更要看到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新农合本质上已经是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制度要素,只是在某些方面还体现出它还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初级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统筹的发展和新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新农合的社会化程度、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会越来越高,并逐渐实现城乡整合、国民一元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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