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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高职教育中三大诉讼法统筹教学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楠

  摘要:法律高职教育中三大诉讼法教学存在隔离教学的弊端,这影响了学生的知识掌握,也不利于教学安排。基于此,文章在分析了三大诉讼法统筹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大诉讼法统筹教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诉讼法;统筹教学
  
  以宪法为基础,加上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三大程序法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法学教育中,所有涉法专业都安排了上述科目的教学内容。其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很多相通的理论和共同的法律规定,而法律类高职教育具有课程安排紧凑、课时相对压缩的特点。因此,需运用统筹教学方法,使授课对象对三大诉讼法能够融会贯通,进而使诉讼法教学具有内在统一、协调、全面的理论支撑,并最终形成理论教学同司法实务的动态对接。
  一、传统诉讼法教学模式的弊端及影响
  1.当前诉讼法隔离教学的传统模式。诉讼法与实体法相比较,其实务性、工具性更为显著。目前的法科教育中,教师在系统地完成民法、刑法、行政法教学后,再进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教学。从目前法律类高职院校各专业教学安排上来看,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单独开设的课程,两者是在完成相应的实体法教学后,紧接着学习程序法,而行政诉讼法则是同行政法合为一本教材在一门课中讲授。也就是说,现行的教学安排体现了程序法同实体法之间的关联,注重部门法的纵向联系,而缺少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横向比较教学。
  2.隔离教学模式对学生的不利影响。对不同专业大二、大三的学生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在紧凑的教学安排下,绝大部分学生无法就三大诉讼法共同涉及的概念加以区分。一是基础理论不扎实,三大诉讼法的讲授都停留在法律规定的表面阶段。例如,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要讲清楚至少需6个课时,而三大诉讼法教学分别安排2个左右课时,各诉讼法教师就只能简单重复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第二,重实体轻程序。在三个学期的密集教学中,由于简单重复很多共同内容,使学生在主观上刻下了“诉讼法就是那么一回事”的烙印,甚至觉得是时间浪费。
  3.隔离教学模式对教者的不利影响。从任课教师角度讲,教学计划很难安排。民事诉讼法是第一门诉讼法课程,对于只学习过宪法的大一新生来说,任课教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他们的头脑中构建诉讼法整体框架,在讲授民诉具体操作规范的同时,配合进一步的理论说明,使其理解立法本意及各法条之间的内在联系,然而,这导致处于后部分的“特殊诉讼程序”内容的压缩甚至删减。处于中间位置的刑事诉讼法教师也很为难,由于不清楚民诉教师理论讲授的深度,只有对以重叠的内容继续潜层次灌输。和行政法合为一门课程的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更是难以有效完成,任课教师往往做着讲理论还是重法条的两难抉择。
  二、三大诉讼法统筹教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必要性。(1)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主要培养学生的基础技能和素养。在诉讼法教学上,不需要学生对某一门诉讼法有专门、深入的研究,而需要他们对各种诉讼法有整体的认识和理解。高职院校就业导向的培养理念也要求学生具有适度而非很深的知识结构。只有将三大诉讼法进行统筹教学才能满足上述目标。(2)法律类专业课程课时调整的需要。相对于本科院校,高职院校教授给学生的法律课程可能并不少,但时间却明显短于本科院校。另外,高职院校更注重学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把较多课时用于实习教学。这就造成高职院校法律类教育课程安排紧凑、课时相对压缩。三大诉讼法统筹教学可在课时相对压缩的情况下实现最佳教学效果。
  2.可行性。(1)三大诉讼法的教学具有共通之处。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目的在于传授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形成对诉讼法体系的宏观认识,并通过诉讼实践活动,在课程教学中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运动中的诉讼流程及其程序操作的规范性、个案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等等。三大诉讼法共同的教学任务为其统筹教学提供了可能。(2)统筹教学的优越性使其成为可能。相对于隔离教学模式,统筹教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授课的高效率上。通过把三大诉讼法统筹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的教学,可以使基础能力不高的高职学生很容易理解三大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加深高职学生对三大诉讼法的印象,从而提高教学效果。统筹三大诉讼法教学,还可使教师不必在每门诉讼法课程上都需要讲述一些因共通而重复的东西,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
  三、就三大诉讼法统筹教学的几点构想
  1.教学内容要比较施教。根据三大诉讼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同时,考虑到实际中民事诉讼法先入为主、刑事诉讼法中间讲授、行政诉讼法最后压轴的教学顺序,把诉讼法教学分为共有内容和特有内容两部分加以区别对待。所谓的共有内容是指它们的共通之处,所谓的特有内容是指区别于其他诉讼法的特殊规定。经过这样的比较后,安排各门诉讼法教学内容强调重点、突出特色、避免重复,以实现教学效率的最大化。
  2.课程安排要统筹兼顾。学生的实体法知识基础、是否让学生亲身体验诉讼程序、诉讼法课程安排的学期顺序等是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诉讼法教学效果的最优对策是:将诉讼法课程安排在实体法课程之后,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按照学生认知能力的顺序,先民诉再刑诉后行政诉讼进行教学。基于各大诉讼法对学生培养的侧重点不同,可以适当增加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课时量,调整刑事诉讼法同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教学课时安排。
  3.理论与实践合理分配。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模拟操作中检验、修正和巩固已有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这个教学环节的有效开展依赖于学生知识储备的总量。在相同的案例教学中,大二学生普遍会比大一学生分析的更有法律依据、更接近法律真实。同样,在实践教学中,大二学生对刑诉的把握普遍比大一学生对民诉的理解更为深刻。因此,可适当把实践教学课时移至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后,甚至行政诉讼法完全运用法庭模拟教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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