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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治理与网民伦理道德建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袁丽媛

  2012年3月28日,网友“的子”发微博称,“同事老公的同事的孩子,前几天爷爷奶奶带着出去玩的时候丢了,几天后孩子又出现在小区门口,兜里装了6000块钱,眼睛直愣愣的,一查,眼角膜被摘了”。在该微博发出后的两个小时之内,转发量就超过4000条,评论超过2000条。与此同时,人们震惊、恐慌和不安的情绪也在网络上传递和强化。后经北京警方调查核实,该微博内容为谣言。
  而这并不是一起孤立的网络谣言事件,在“失踪小孩眼角膜被摘”发生之前的近一年里,耸人听闻、荒诞离奇的网络信息接二连三地上演。
  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给谣言提供了传播途径和空间。被歪曲和妖魔化的信息,制造了网站的点击率,也制造了社会的混乱。谣言这颗“毒瘤”严重腐蚀着网络环境,不仅会引起社会恐慌和群体性焦虑,还容易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以“抢盐风波”为例,毫无根据的“食用碘盐是防核辐射良方”的论断,加上在传播过程中权威信息渠道不畅和受众理解偏差而产生的信息畸变,一部分人听信了食盐“涨价停产”的谣言,而商家又趁机抬价,引发了市场秩序的一片混乱。
  在网络谣言事件中,大多数网民对事件证实的渠道有限,所以在未知真实性的情况下听信一家之言,很容易以讹传讹。同时,在传播中人们常常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事件内容进行删改或添加,这就有可能造成信息失真,甚至与现实严重脱节,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网络谣言四起,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有网络环境匿名传播的原因,有现实社会中商业利益的驱使,也有网络监管责任的缺失等。然而,有一方面的原因却往往被我们所忽略。那就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特点直接促成了众多网民心理防御机制中“虚拟人格”的出现。
  网络虚拟人格的表现,首先在于“本我”被压抑的人格。“本我”是人格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常常违反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本能受到约束,在现实中很少能自由表现,网络的虚拟性则让“本我”有了释放的空间。其次是个体“超我”的理想化人格。现实中,“自我”往往落后于“超我”,因此个体常常希望成为“超我”所要求的“理想化的自我”,而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没能做到或达到的要求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实现满足。对于谣言传播者而言,传播谣言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获得被关注的满足感,而在他们达到目的、赢得了点击率的同时也制造出了混乱。
  中国科学院心理学博士樊春雷说:“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信息疲惫,一般的信息不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高风险、高刺激、重口味的信息,都是容易引起人的情绪唤醒的,很容易在网络上被传播。”在网络空间中,人们通过对各种恶的、丑的、假的、落后的东西的讽刺和嘲弄,实现对现实苦难和不幸的超越,并彰显出人对自由生命的追求,而这种巴赫金所说的“狂欢理论”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有时会演变为以歪曲事实或凭空捏造事件为表现的情绪宣泄。而网络谣言的传播,正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人们的虚拟人格被唤醒,随后表现出情绪被唤醒后的“狂欢”,致使网络谣言的传播愈演愈烈。
  从认知层面来看,网民对网络信息的知觉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传播媒介自身。互联网上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传播、是否体现了真实性的原则,都直接影响着网民对信息的接收和理解。也就是说,网络媒介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网民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置身于信息如此庞大的网络虚拟环境中,网民在享受新兴媒介带来的视听盛宴之时,容易在主体认知上有一定的迷惘,表现为虚拟空间中的道德认知紊乱。
  因此,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势在必行。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强调网民自律。理查德?斯皮内洛在谈及网络伦理时强调,网络伦理道德的自律应当是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网络可以说是一个朴素的自律型社会,在崇尚自主和个性的虚拟空间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规制,都必须关注人的核心的道德价值。理查德?斯皮内洛认为,道德的作用也正是强调了以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为基础自律的重要性。
  中国网民从最初的懵懂好奇到如今日渐理性成熟,从休闲娱乐、聊天交友到针砭时弊、舆论监督,再到为捍卫国家荣誉凝聚人心、为战胜巨大灾害集结力量,我们用“e”声音证明了网络存在的价值。但是,肆意传播的网络谣言、网络恶搞,不负责任的谩骂、攻击,乌烟瘴气的造谣、诈骗,泛滥成灾的病毒插件……这些都与“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背道而驰,网络言论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扇窗口,网民需要素质的提高、需要理性的自律。
  当前,在互联网的相关立法滞后、网络监管制度也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健全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更具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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