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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期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创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肖俊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情感问题频发,作为一种电视节目类型的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因其真实反应了社会转型期各社会阶层的生存状态、生活状态、情感和心理状态,受到广大电视观众的青睐,在荧屏上遍地开花,但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创作模式同质化,情趣低俗化,侵权“合理化”,调解效果简单化。针对该类节目的创作问题,我们认为该类节目要在三个方向有所创新:理念创新、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情感调解;电视节目;创新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3-0125-02
  一、社会转型期与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了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转型期,实际上,社会转型期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层面上的改变,人们的情感标准、价值观念也发生较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上是颠覆性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并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来应对这种社会突变带来的生活变化,实事求是地说,行之有效的社会调适机制还很不健全,所以,当民众面临各种突变时,心理反而更无所适从,显得更敏感,更脆弱,更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从而引发新的矛盾。
  作为一种电视节目类型,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不同于那些宏大的政治类节目和生硬的时事新闻类节目,它是采取一种很温情的传播策略,以社会转型期民众生活中的各种情感故事和情感问题为素材,以电视介入的方式,通过主持人和各类嘉宾的现场分析和疏导,进而达到解决情感困惑,消解情感矛盾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看似琐碎的家庭小矛盾,情感小纠纷,往往能真实反映当前社会各社会阶层的生存状态、生活状态、情感和心理状态,更易受到广大电视观众的青睐。但是,在经历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发展的短暂“春天”后,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当前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面临的主要问题
  1.创作模式同质化,缺少个性
  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由于制作成本投入较低,却往往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回报,因而深得媒体青睐,在全国各级电视台的荧幕上可谓遍地开花。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同质化竞争的问题,节目雷同,缺乏个性。(1)节目制作模式趋同。无论调解类电视节目如何改进,都离不开几个共同的要素:一个情感故事,一个委托人,一个被调解对象,一个主持人,一个心理专家或者律师专家,现场嘉宾若干人,一个演播室。大部分媒体为了增强可看性,会通过策划话题、渲染气氛、放大冲突等各种办法来制作节目,有的甚至不惜以故事造假作为代价,说到底,这种通过包装情感故事,改造情感经历的方式来吸引受众眼球的制作方式就是同质化竞争的后果。(2)节目内容和风格趋同。一般而言,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选题都带有一定的悲情色彩,情感当事人要么命运坎坷,要么情感经历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要么就是情感故事非常态,极其反常,无论哪种,观众都会产生猎奇心理。无论是哪种选题,调解现场大都充满了激烈的情感冲突,言辞激烈,声泪俱下,语出惊人,甚至拳脚相加这些原生态的画面屡见不鲜,因此,所谓的情感调解大都在声嘶力竭的恸哭中和拂袖离去的无奈中黯然结束,观众得到的只是感官刺激而已。
  2.审美情趣低俗化,导向不明
  (1)低俗化问题首先表现在节目的选题问题。目前,大多数情感调解节目的选题大都是涉及边缘的题材,情感类型也以悲情、苦情、畸情、奇情等非常态的情感为主,而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情感素材反倒不被提及。另类情感题材的泛滥和反复渲染,一度引发强烈社会争议,甚至动摇观众对人类朴素情感和真情大爱的坚守,社会影响很恶劣。(2)节目的传播方式简单粗暴,导向意识薄弱。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大多涉及家庭矛盾、情感纠纷、心理扭曲、道德沦丧等负面、消极内容,节目中,渲染甚至放大调解对象的悲剧情感和凄苦经历,容易使人觉得社会不安全,生活不安定,人们不信任,产生灰暗消极的普世价值观。尤其是节目中充斥调解对象声泪俱下的控诉镜头,虽然能产生短暂的感官刺激,满足观众猎奇、集体窥私、自我安慰的心理需求,却不能传递出友善积极的情感观念。(3)节目内容造假。为吸引受众,制造轰动效果,一些调解节目策划和杜撰多角恋、乱伦恋、变态恋等匪夷所思的故事,聘请演员表演,完全违背新闻传播规律,引发极大的社会争议。如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第三频道《情感密码》就曾因雇请演员表演情感故事而遭停播处罚。
  3.侵犯隐私“合理化”,备受质疑
  (1)刻意挖掘和渲染调解对象的个人隐私。在情感调解类节目中记者或主持人往往会以调解人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情感经历咬住不放,尤其是某些调解对象不愿意公开的隐私细节,如调解对象的特别癖好、财产收入、身体缺陷等,尽管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但有的会通过记者多方采访的方式将这些隐私都揭示出来,在节目介绍中反复播放,甚至被特别强调。(2)企图通过委托人的授权将其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合理化。一般来讲,节目组会与委托方事先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会涉及对其隐私的公开或部分公开问题,但这种协议其实并未涉及其他的当事人,更没经过他们的口头或书面授权,而且,委托方也无权代替其他当事人做出相关承诺,电视媒体并不能因为与一方签订委托协议而随意调查并公布其他当事人涉及隐私方面的信息。
  4.调解效果简单化,不重实际
  在调解类电视节目中,被调解的双方都想通过参加节目解决或缓解矛盾。然而,当事人和观众都心知肚明,很多调解节目的效果往往事与愿违,他们之间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只是在电视上把“家丑”曝光了一次而已,有的甚至反而引起另一方的反感情绪,使矛盾升级。“媒介总是把自己打扮成‘和事老’的角色,但最后的结果往往于事无补,反而可能激化矛盾。而媒体并不关心结果,他们真正所需要的,不过是当事人能配合他们做一期能打动人的节目而已。[1]”
  有些节目貌似最终化解了情感冲突,但矛盾分歧的根源还是存在,节目所谓的化解矛盾、增进情感、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并没有达到,这不过是其昭然打着的旗帜罢了。更令人气愤的是,有些节目在演播室硬逼着当事人现场和解,这与情感调解的初衷就更加背道而驰了。   三、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创新
  1.节目创作理念创新
  节目创作理念创新是指节目创作过程中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创作目标和创作方法的创新,它决定了节目内容和节目形式的创新。媒体具有的产业属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因素和商业规则的影响。正如布尔迪厄所说:“收视率是个隐匿的上帝,它统治着这个圈子,失去一个百分点的收视率在某种情况下无异于直接走向死亡。[2]”商业属性迫使媒体极为重视受众的口味和需求,并想尽办法加以满足,以此吸引更广大的受众。因此,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从策划环节开始,通常会有意识地选择社会生活中富有离奇性、刺激性的事件作为选题,这样更容易在一开始就抓住受众的眼球。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也会以直接介入事件的方式去发掘事件中的冲突性和戏剧性。之后在节目的制作过程中,通过主持人和嘉宾的作用,将小纠纷、小隔阂激化为大矛盾、大冲突,把生活中偶然出现的不和谐因素故意集中、放大、暴露在受众面前,展示给受众看,因为这样的的节目具有更多的看点,更能直观地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但是,作为当前电视传媒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情感调解类节目必须担负起为公众、为社会营造和传播积极美好的情感意识,培养健康的情感态度和情感观念。从社会效益的原则出发,选择具有典型性的选题,把关注的重点,从“多角恋”、“不伦恋”等离奇、负面、非正常情感转移到那些对国家、对社会、对某个群体具有影响的事件和人物,从制造冲突、展示悲情转化到为民众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帮助上,避免对矛盾冲突的赤裸展示,避免将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避免借题发挥和故弄玄虚等创作倾向。说到底,这是一种创作理念的调整,情感调解节目的终极价值应在于引导人们关注人的心灵,关注情感问题本身,体现强烈的人文色彩和人文关怀意识,并最终引导观众追求积极健康的情感。
  2.节目内容创新
  题材的创新。(1)要突破离奇、负面、非常规情感等当前情感调解类节目中的主要素材来源。多选择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情感事件和素材,即选择社会转型期的典型素材,如农民工的薪资发放问题、社会养老问题、女性成长和维权问题、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网络侵权问题等都是当前主要的社会问题,也是受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多关注转型时期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对现实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困惑与抗争问题。(2)要突破“家庭矛盾,爱情纠葛”等这些“小情感”“小生活”的圈子。很多情感类节目在题材选择上容易陷入“家庭矛盾,爱情纠葛”等这些“小情感”“小生活”的圈子,要真正让节目跳出这个圈子,必须把选材的视角放到“大情感”“大生活”中去。“大情感”包括人世间所有可敬可赞的感情,尤其是关注在特殊背景下情感的撞击和人性的冲突;“大生活”就是不局限于家长里短,而是一些能反映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的情感事件。(3)要弱化情感题材中苦情悲情的成分,从正面的角度进行引导。策划苦情悲情奇情的选题时,不盲目追求眼球效应和感官刺激,多对其根源本质进行探讨。“避免对情感本身过度渲染,甚至可以使当事人与观众交锋,在观点碰撞中评判事件的是非曲直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3]。
  3.节目形式创新
  (1)节目编排上创新。调解类电视节目要重视叙事技巧,灵活改变叙事节奏,根据不同的节目内容进行合理编排。比如,当调解对象在主持人的引导下,阐述情感经历、引发激烈争执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时候,应安排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单对单的劝导,避免在节目现场发生冲突场面,舒缓叙事节奏。(2)让曾成功调解的“过来人”现身说法。情感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调解的艰难性,正因为如此,调解双方在现场争得面红耳赤甚至是拳脚相向的场景俨然成了该类节目的常态,就算是多么是非分明的情感故事,在特定的场合下,情感当事人基于各种考虑,往往也会做出口是心非的决定。其实,如果节目组能将已从情感困境中解脱出来的“过来人”请到节目现场现身说法,这往往更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3)注重对情感事件的回访,追求长远效应。大多数情感问题纷繁复杂,牵扯的各方面因素也比较多,而且,情感的本职属性也决定了情感态度的反复性,而电视节目的短期性和功利性等特性使得很多情感调解的最终指向为节目的成功录制,而非情感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电视媒体应在节目后多次追踪当事人的情感发展过程,并适时的加以帮助,真正的彰显人文关怀意识。
  参考文献:
  [1] 刘国强,张永德.电视情感类节目的伦理问题[J].新闻爱好者,2008(12).
  [2] (法)布尔迪厄.关于电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3] 吴占勇.电视情感类谈话节目的创新[J].新闻爱好者,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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