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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若

  摘 要: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影视、音乐、软件、出版等行业的著作侵权诉讼案件高居不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本文深入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著作侵权的成因、形态,从公众教育、行政监管、法律保护、技术支撑等角度,初步提出解决问题的防范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数字版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30-02
  在“互联网+”时代,原本“高不可攀”的出版传播,悄然走下“神坛”,仿佛一夜之间,人人都是小通讯社,人人都是小出版社。网络技术正在颠覆着人们的生活及生产方式。
  一、网络侵权
  “知之为知之,不知百度之”的戏语,道出了上网找答案的便利[1]。QQ、博客、微博、飞信、微信、电子图书、数字电视等新兴媒体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在共享知识和信息红利的同时,也饱受着或不经意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危险、或自己知识产权被无端侵害的苦恼。存有版权瑕疵的复制品充斥我们生活,即使是守法公民,也很难保证自己的“清白”[2]。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未经版权人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而擅自行使版权人权利或妨碍版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相较于传统侵权,网络侵权成本更低廉,手段更隐蔽,似乎后果更严重。
  二、原因分析
  1.令人尴尬的现状
  2016年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白皮书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超过14万件,比上年增加一成多。
  有数据显示,多数网站内容原创比例仅约10%,其余的多是“不告而取”的转载。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信息,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国内网站数量已经超过69万个。这些网站或多或少存在盗版侵权的嫌疑。比如说,目前很多网站设有聊天室和免费下载频道,它们不仅给个人之间盗版文件的传播提供便利,而且很多情况下是网站自己主动发布盗版文件[3]。
  新闻原创似成重灾区。据了解,排在网上被侵权最为严重前5位节目,4档就是新闻节目……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可以无偿使用”,而这仅止于“单纯事实消息”。如果有人闯入作者具有“独创性”之禁区,便是典型的侵权了[4]。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5]。这是令人尴尬的现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乏力,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已很难有效保护“互联网+”环境下作者的正当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的速度,远不及互联网应用发展的速度。“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侵权手段不断衍生、花样繁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2.侵权分析原因
  聚焦“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侵权,原因大概不外如下几种:(1)主观因素。主要是版权意识薄弱。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有这样的说道,“窃书不能算偷……”虽是文学作品,我们也不难看出 “不能算偷”的观念由来已久,窃取知识(著作,只是它的载体而已)只是文人们的“雅事”。因此,侵犯知识产权,在许多人眼里似乎不能和一般意义上的直接攫取物质东西的“盗窃”划上等号。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公众知识产权上的误区。再者,人们长久以来对“纸质版权”本就认识模糊,而对于更为“虚拟”的数字版权便是有意或无意地轻视、忽视了。也有恶意侵权现象。应该说,在网络界面,多数人是无意识地在不知不觉地侵犯了他人权益。当然,恶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确有一些。比如,有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谋取非法利益,不要人品人格,不管法律法规,罔顾网络道德,胡扒乱拼,故意剽窃。(2)客观因素。①网络营运模式致使网络侵权。网络使复制成本大大降低,人们习惯于在网上获得免费内容,一是网络设置超链接易于造成侵权,二是网上下载、转载易于造成侵权。②技术发展为盗版提供方便。应该看到,盗版技术也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提升。眼下,“秒盗”已然成了原创者新困惑。网络盗版的“对照正版逐字敲字”早成历史,已经演变为软件的 “切换”,速度更快、效率更高。③维权麻烦大。有人不会维权、不敢维权。有人认为网络侵权诉讼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时间较长,程序复杂,成本太高,不值得;证据是诉讼之王。有人认为,网络维权取证难,举证难,证据保全更难,麻烦大。④违法成本低。王鸣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育种专家,他主持培育的西瓜优良品种“西农8号”,上市以来屡遭侵权。不少人都劝他用司法手段来维权,可王鸣选择了放弃。他说,这是无奈之举:不是不想打官司维权,而是实在“耗不起”。比起国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处罚还是过轻[6]。很多判决赔偿金额偏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全国著名的网络歌手唐磊虽说打赢《丁香花》著作权纠纷官司,但赔的钱也只有区区2万余元[7]。⑤法律有待完善。有关人士认为,在实际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都切实感受到,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是特别完善,遇到具体案件时,有的条文不够明确,给查办案件带来了难度。如今网络侵权案件高发多发,应该认真学习世界范围内的新案例,以不断调整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8]。
  三、防范路径
  1.破除观念障碍
  要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教育优先的原则,持续加大著作权法的宣传,为著作权保护注入法治基因,教育人们学法、信法、遵法、用法,增进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做著作权保护的宣传者、践行者。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与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强力监控保护的公权不尽相同,关键得靠著作权人的力量来维护。像2005年上海步升音乐传播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音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都是著作权人自己提出诉讼的。因此,“互联网+”环境之下著作权的保护,有赖公众每位个体维权意识的普遍提升并积极维护。   2.强化行政监管
  行政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转变思路,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坚持服务与治理并重,查找薄弱环节,创新监管措施,探索网络背景下有效监管的新举措、新模式。比如,关口迁移,主动出击等。
  3.加强依法治理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终极武器。治理网络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现象,除了以德治理之外,只能依靠强制性的法治来兜底,用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驾护航。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解释》等,然而这些显然远远不够应对伴随网络发展而出现的形形色色的侵权新情况、新动态。比如,要积极完善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控制者和营运者,在侵权法中处于中介者和间接侵权人的地位。他们往往会被牵扯到他人的侵权诉讼当中。因此,迫切需要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完善过错认定方法,既不能让遵法守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冤枉”,也不能让有的只顾“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去为社会负责的不良网络服务提供者钻了避风港原则的空子。这就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加强“顶层设计”,织密法律的笼子。再是,要强化法律实施,严格执法。目前,最为关键的是要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简化办案程序,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第三,要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旧难题、新问题的解决之道,填补法律空白,回应公众焦虑。比如,为何网络著作权具有易受侵害性?此易受侵害性是否是网络环境造成的(继发性的),抑或是著作权自身的性质所致(原发性的)[9]? 要切实正视互联网发展的新动态、新情况,积极关注域外打击网络侵权的新举措、新成果,积极研究、虚心借鉴;要开展诸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利益平衡如何实现、微信平台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等等研究,为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传播特点和规律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撑。
  4.提升技术保障
  要依靠技术突破赢得防治先机,掌握防治主动,应对防治挑战,适应防治需求。要在硬件、软件方面加大投入,搞好网络维权技术研发。只有将“技防、物防”与“人防”形成全方位的防范体系,才能使防范效能达到最佳。比如,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升级,对作品、制品设置密码、电子水印、加密系统等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完善版权许可方式,控制复制、控制传播,限制未经许可的浏览、访问,加大破解侵权假冒难度,从技术层面保护知识产权不受或少受侵害。
  不说别的,只说论文查重检测,就是一项较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对著作权保护的作用就不容小觑。当然,这只是一种事后手段,只能有限反映语言表述上的相似或重复。
  四、结 语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综合系统工程。正如网络发展无止境一样,与之伴生的网络维权亦无穷期,我们要做好打长久战的思想准备。加强“互联网+”环境之下知识产权保护,要秉持法治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认清新特点,应对新挑战。只要从公众教育、行政监管、法律保护、技术保障等方面下功夫、花气力,坚持打建结合、德法互补、全面施策、标本兼治,良好的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环境就会早日形成。
  参考文献:
  [1] 编者.当教育进入网络时代……[N].人民日报,2015-11-18.
  [2] 郑媛媛.论著作权的易受侵害性――以民法中的“占有”理论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5(2).
  [3] 韩天琪.知识产权保护路在何方[N].中国科学报,2014-07-04.
  [4] 张璁.新闻原创,经不起不告而取[N].人民日报,2015-12-09.
  [5]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N].人民日报,2008-06-11.
  [6] 专利官司为何“耗不起”[N].人民日报,2015-11-13.
  [7] 柴燕菲,王先富.取证难成本高成为网络歌手维权官司“拦路虎”[N].中国新闻网,2009-07-25.
  [8] 韩天琪.知识产权保护路在何方[N].中国科学报,2014-07-04.
  [9] 郑媛媛.论著作权的易受侵害性――以民法中的“占有”理论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5(2).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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