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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创作与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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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内雕塑创作在两个方面呈现出活跃之势,一是公共雕塑,二是个人创作。但艺术市场的兴盛,却只有油画创作一枝独秀,雕塑并未分一杯羹。其中的原因,很值得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雕塑界就把主要精力投向城市雕塑,但由于两个原因,并没有表现出多大的创作成就。
  其一,是城雕的产出体制,创作过程受甲方尤其是官方的制约太多。一座城市雕塑尤其是大型城雕的建造,基本上是当地最高领导人个人好恶的结果。说中国城雕是地方官员艺术水平的体现,或者说中国地方官员艺术水平的提高带动了中国城雕的进步,一点都不夸张。其间尽管也加上了专家评审机制,但这种可有可无、参政议政的方式,如果不是表面文章,最多也只能淘汰实在太差的东西,不可能将最优秀的雕塑创作真正推向社会。
  其二,因为上述原因,个人创作难以进入城市雕塑。雕塑家往往分而治之,搞创作是一个人,做城雕似乎成了另一个人,两套货色齐备,各有各的用处。于是城雕作品模仿的多、剽窃的多、敷衍凑合的更多。先是南斯拉夫、苏联的影响,然后欧美各国,再然后是中国符号加抽象组合。只要看一看现在众多城雕公司印制的宣传品,就知道中国城市雕塑在干些什么。
  当然,事情也并非铁板一块。前段时间某些城市建造的雕塑公园,就纳入了不少雕塑家的个人作品,近年来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出于对名家效应的看重,也开始直接委托雕塑家个人进行创作。但这些东西只限于局部、特定的区域,对于整个中国城雕而言,其质量低劣的状况在现行体制中是很难改变的。
  在此过程中,雕塑家得到的好处是成为美术界中“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其有心者可以将资金投入个人创作。前些年城雕利润之高,已是公开的秘密。这中间除了权利资本的分享,主要还是因为城雕作为城市工程特殊项目的非规则和无依据。利之所在,趋之若鹜,各类人等纷纷投人,众多城雕公司如雨后春笋,看到的正是这样的好处。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细化,城雕利润已大大减少。现在各个城市出台的工程建设清单报价,就是一柄杀手锏,尽管宽严不一,但基本上限制了乙方将创作费用纳入工程预算的可能性。事实上,大量雕塑工程采取的是承包制,在工程预算中往往将创作费用分散在各个制作程序的费用之中,以其专业特殊性实现隐性利润。这种方式当然仍可采用,进一步的优化是实行“委托 承包制”,这样更有利于优秀雕塑家的个人创作转化为公共艺术。但面对审计严格的清单报价和非承包工程的按实结算,雕塑家作为乙方,必须将艺术创作的知识产权取费与工程建设费用分开,利用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取费法规来获取利润,而不是将创作费用混在工程费用之中。道理很简单,工程清单报价不包括著作权转让费,而工程结算与审计则必须有所依据。至于著作权转让费用的高低,乃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但谙熟于此,却是从事城雕的雕塑家所必需的。顺便说明一点,这样的计算方式有利于突出雕塑家的个人创作成果,因为你拿了著作权转让费,就得挂你的名,你就得为你的创作负责,粗制滥造,败坏了名声,你的知识产权即个人品牌价值就会下降,你所取的著作权转让费就应该走低。
  上面说的是城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至于个人雕塑市场的开拓,更应该联系雕塑创作和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雕塑的个人创作并不比油画差,但除了个别人外,雕塑市场并没有形成。画廊经营、个人收藏、作品拍卖,其收效甚微。原因何在,雕塑界作为一个行业来说值得进行认真检讨。
  市场青睐的是艺术作品的收藏价值,即艺术作品独一无二的原创性及永久性,而雕塑作品往往是可以复制或近似于复制的。雕塑作品复制多少件为原作?如何给收藏家以法定的诚信与保证?我以为无论是什么质材的作品,首先是可以独件收藏的,也就是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转让,这是第一等级。然后才是限量复制性原作的收藏,重要的是必须出具作品件数、编号和作者签认的法律证明。而且必须规定,同一形象、不同尺寸的作品不能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同一件作品的规定数量中复制。不然,90公分复制一批,卖得好,80公分又来一批,藏何以堪?这买卖怎么做?
  雕塑市场的启动必须建立个人雕塑作品买卖的行业规则,而规则的制定一是要有利于投资、经营和收藏,二是要有利于对个人创作的推动。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对复制性的限制。我们不要以为复制量越大越合算,对艺术市场而言可能正好相反。至于说到样式化的自我复制对于艺术家创作思维和创作水准的伤害,更是不争的事实。
  总而言之,不论是在城市雕塑还是在个人雕塑领域,保护和保证雕塑家个体创作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发挥,都是一个核心问题。所有关于公共艺术机制和关于雕塑艺术市场的讨论,都不应该忽略或掩盖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王 林 四川美术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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