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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Vs支付宝 线下支付引发“垄断”风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阙星文

  8月27日上午11时11分,支付宝通过微博发表声明:“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支付宝将停止所有线下POS业务。对原有合作商户我们会妥善处理,不会影响商户的正常业务。由此给用户和合作伙伴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但在支付创新的探索上,我们永远不会止步。”
  短短几句话,一个专注于服务用户却因某种难以言说的原因而被迫退出的悲情创新者的形象被展现得淋漓尽致。问题在于,所谓“众所周知”的原因,却少有几个人知道。不过仅仅数小时后,媒体的第一篇相关评论文章便出现在了网上,内容自然是围绕着这一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该文作者猜测,支付宝此举正是迫于银联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封杀”压力。随后,更多媒体报道如潮水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观点越发统一,“猜测”也越发言之凿凿,万炮齐发,密集轰炸,目标直指银联,而舆论给银联的“定性”更容易触动人们敏感的神经——垄断。“公平”问题是当下社会的焦点,而一贯给人以封闭、强势印象的国有企业在这一问题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动辄被指责为“垄断”。本次事件中的银联也不例外,在网络上为其“开脱”的几篇文章也很快被指责银联“垄断”的文章所淹没。
  然而,任何结论都应基于事实论据和客观论证的基础之上。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垄断”,需要判定主体具备丰富的行业和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因此,本文仅就这一事件所涉及的基本行业背景做出普及性介绍,并引述来自相关各方的观点和看法。从而让读者对事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做出自己的判断。
  银联与支付宝的“暗战”
  中国银联成立于2002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八十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2011年7月披露的数据显示,中国银联股东数为152家。其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持有1.425亿股,持股比例为4.86%;建设银行持股4.78%;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均持股3.84%,并列第三大股东。
  中国银联是公司制运作的银行卡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国内银联卡提供跨行交易清算服务。银联董事会是日常最高决策机构。此次事件中备受争议的《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以下简称“银联函”),由中国银联下属“业务管理委员会”向银联各成员银行印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银行卡(银联卡)联网通用重要业务发展规划方案,审定、发布银行卡(银联卡)跨行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规则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委员会成员为银联及其成员银行的相关部门领导。
  中国银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包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银行卡检测中心(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持股)等。此外,中国银联通过这些子公司全资或控股若干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公司中,先后拿到央行支付牌照的共有九家,其业务范围涉及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等领域。
  中国银联是为了满足收单机构(最初只有银行)线下跨行交易清算需求而建立的。收单机构一方面向商户机具(POS机),另一方面将自身后台与银联清算系统进行联接(直联),从而实现其POS机对所有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卡的业务受理。长期以来,线下支付形成了发卡机构(银行)—清算机构(银联)—收单机构(银行)—商户的“四方模式”。在这一过程中,银联扮演了资金信息交互和清算信息交互两个枢纽的功能。其盈利全部来自于交易手续费,根据发改委统一定价,线下支付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比例为7(发卡行):2(收单机构):1(清算机构,即银联)。银联本身没有发卡资格,人们生活中使用的银行卡若带有银联标识,仅表示该银行卡可以通过银联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从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比例也可看出,虽然发卡机构在其中获利最多(这也是目前各银行间“拼”发卡量的原因之一),但银联依靠其在清算领域的特殊地位,坐收该领域的全部收益。因此,长期以来,银联的日子是相对“舒服”的。
  然而这种情况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后发生了变化。目前国内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非金融机构,以支付宝为代表,自主研发了支付清算系统程序,与银行进行直联,经营和银联相同的支付清算业务(以支付宝为例,通过近十年的努力,其与28家全国性银行和300余家地区性银行一一直联)。于是,由于线上支付并不存在跨行清算的问题,因此上述“四方模式”变成了无需清算机构的“三方模式”。而在线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有能力扮演银联的清算角色,与后者形成了竞争关系。
  与银行相比,非金融机构在开展线下支付业务时具有思路灵活、创新较快、系统升级换代及时、更了解商户的真实需求从而能提供更贴近商家的服务等优势,而在在线支付领域的优势更为明显。其更注重商品交易信息和支付信息一体化服务以及线上线下支付融合,帮助商户提高整体运营效率。据银行业人士介绍,银行向商户提供机具不收费,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会根据商户的具体情况收取POS机的年服务费,还可能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并通过开设相关账户盈利。此外,第三方支付手续费率比银行低,还可以通过沉淀资金盈利。在商户准入机制方面,第三方支付的门槛也比较低,适用的商户比银行广。这些优势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依靠这些优势,第三方支付瓜分了银联的市场,威胁到了银联的利益。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我国沿海地区,使用银联POS机的商户数量已经不多,更多商户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POS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比银行更便捷,个性化服务更多,比如会提供发送交易信息短信的服务,通过手机与商户互动,提供其他衍生服务。这些事情银行不会去做,也没有精力去做。”
  尽管银行对市场的定位不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灵活。但银行在风险控制上有自己的优势,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不过,有银行业人士表示,事实上第三方支付也做了非常到位的监控。“虽然前期门槛较低,准入相对灵活,但后续监控机制甚至比银行还要细。因为他们只做这一块,更加精确。”
  对于来自第三方支付的“挑战”,上述银行业人士均表示,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在支付领域关系的互补性远强于竞争性。“例如小饭馆、报刊亭、快递公司等,为它们提供服务对银行来讲成本高,不好把控,所以银行不会做这件事。但这些小企业是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客户,它们更贴近商户,机具成本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可以做很好的市场分层。”   备受争议的“银联函”
  2012年12月19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向银联各成员银行印发了《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17号文)。银联函中列举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进行合作过程中的种种“违规”行为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提出了“三步走”的解决办法,即:当年9月起,各成员银行停止向非金机构新增开通银联卡支付接口,存量接口上不再新增无卡取现、转账、代授权等银联卡业务;2013年底前,非金机构线下银联卡交易以间联或直联模式一点接入银联网络,商业银行不再保留其与非金机构银联卡线下交易通道;2014年7月1日前,实现非金机构互联网银联卡交易全面接入银联,对已介入银联网络的,商业银行不再保留其与非金机构线上交易通道。
  这一文件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提出了种种质疑。争议的核心在于:文件中所述的种种现象是否是“问题”?如果是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应该由银联以要求银行断开与第三方支付线上线下直联的措施予以解决?
  以“损害成员银行综合收益”、“冲击成员银行传统银行卡商业模式”为例,业内人士撰文指出:“国务院三申五令强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要降低,让利于民,以促进经济、促进商业的发展。每家银行均是市场主体,有自身收益述求,收益是市场服务和竞争的结果,并不是问题。”至于“增加成员银行的业务经营风险”,有业内人士表示:“人民银行、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明确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要求。银联各家成员银行均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应对自身的业务经营风险。”“银联以企业文件形式代行监管部门有关监管职责有些越俎代庖。”的确,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无论是银联、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人士都承认,目前在支付领域的确存在着一些诸如非法套现等问题。但正如上述银行业人士所言,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得并不比银行差。阿里巴巴内部人士更指出,肆意违规的恰恰是银联下属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这些企业隶属于银联,因此存在着“抱大树”的现象。上述人士就此对银联能否保证公正提出质疑,“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说法也由此而来。
  银联出面监管难以服众,那又该由哪个部门担负这项任务呢?阿里巴巴某位高层向记者表示,风险控制的问题应交给第三方支付、银行等自行处理,在充分市场竞争之下,优胜劣汰的结果必然是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
  “26条”引发业界猜测
  银联之所以一直以“行业监管者”的身份对成员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发号施令,原因是其目前仍然是国内唯一经央行批准的银行卡清算组织。但今年7月初央行颁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被业内相关人士解读为央行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已经出现了微妙变化。
  在去年12月央行的征求意见稿中,第29条规定:“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而在这次正式下发的办法中,该条款被取消,代之以第26条:“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业内人士撰文指出,正式文件中银联地位的弱化,表示央行“默认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联的可行性,有打破银联垄断意味。”
  有媒体报道,在近期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收单办法解读及风险管理培训班上,央行支付结算司组织监管处处长谭静蕙认为第26条取消了关于“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换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即四方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意即允许直连模式的存在。“此条款目的在于发挥市场主体商业协议的约束机制,尊重市场的选择,鼓励创新,打破卡组织的固有模式以及适应银行卡清算市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事实上,早在收单办法出台前几天,7月4日,央行已经出台了7号文,宣布废止央行此前发布的《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
  银联“封杀”背后的小九九
  支付宝推出线下POS机领域,容易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线下支付领域。但无论是银行业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人员都向记者表示,支付宝在线下POS机领域的业务推进本身也并不顺利。
  至于银联对线下支付的态度,一位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事实上,银联对线下支付也并非十分看重,“银联肯定会有这个想法,但目前的线下这块,20%是优质客户,80%是小微客户,银行的精力和成本都在那20%上,而第三方支付做剩下那80%。银联虽然想让银行去做那80%,但银行无论从人员结构、资源配置还是成本分配方面都做不了。所以在线下第三方支付还是比较稳的。银联想挣那80%的用户的钱,但实际上这部分钱和20%的优质客户相比还是很少的。”上述人士还表示,银联的真正目标是夺回在线上支付上的主导权。
  这一观点也从银联17号文中得到了印证,银联“规范市场”的“三步走”,最后一步正是:“实现非金机构互联网银联卡交易全面接入银联,对已介入银联网络的,商业银行不再保留其与非金机构线上交易通道。”“所以在线上第三方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对抗”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银联是否“垄断”?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裁定。但通过上述各方的观点,人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市场的生力军,不仅有效填补了金融机构在一些领域的业务空白,更是目前支付领域业务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和鼓励第三方支付开展业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其次,银联在支付清算领域的独占地位是历史的产物,在新的市场条件下,是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正式将清算业务权限开放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该提上讨论日程。最后,在新时期,对银联的定位可能要重新考虑:银行卡清算组织在握有一定监管权力的前提下创办自己的支付公司是否合理,本身就值得商榷。对此,曾有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在支付清算领域银联对银行是有监管和处罚权力的,“国家给了它这个权力,它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一个公司。” 有业内人士就表示,在银联网络中,各加入的成员机构须遵守相关标准,但监管和处罚信息应公开、透明,避免公权私用,同时标准的合规合理性也应该对外披露。
  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伴随着种种问题,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一部在“一抓就死”和“一放就乱”中寻找平衡的寻路史。支付领域的发展也是如此,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智慧。在刚刚结束的2013中国国际金融展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表示,由于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存在,移动支付容易形成垄断态势。他称,央行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移动支付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将适当降低移动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而另一方面,有媒体报道,央行已经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该小组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共同组成,此前已经展开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最大规模的政府调研。
  总之,在保证监管水平的前提下,打破垄断,开放市场,不仅有利于业务创新和竞争能力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行业发展和应对未来的国际化挑战。相反,寻求垄断地位,或者面对竞争一味采取对抗性的手段,都不会有好结果,最终受害的是整个行业以及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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