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政策与措施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燕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要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2年11月,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等26家单位发起的“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及再利用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本文对我国与废旧纺织品分类、回收及再利用有关的法律、政策及措施进行了一些梳理和分析,期待为我国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政策与制度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To promote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and re-use in China, the article analysed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s and policies in detail. Furthermore, the author 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establishment of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policy.
  本文依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以及北京、广州和杭州等城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标准,结合我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 2015年)》,以及《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对我国关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及措施进行了梳理,以便行业及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了解和掌握。
  一、我国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与措施
  我国自2009年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将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列入“十二五”规划中。
  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被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并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从纺织行业层面来看,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达到800万t左右的发展目标。加强资源再生循环及利用的重点任务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逐步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
  我国现行的与废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有关的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管理条例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图 1),但缺乏针对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制度,无法满足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需要。
  1. 立法层面
  法律法规是保证废物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强有力手段。我国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简称“三化”),为垃圾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在我国尚未进入立法层面。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为原则
  在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在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所称的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仅就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制度建设而言,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船的回收拆解、机电产品的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资源化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未将废物或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且缺少实施细则。因此,上述法律在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中只起到原则性作用。
  2.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层面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将垃圾区分成不同的种类。
  目前,我国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为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图 1),在上述各种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标准中,对废旧纺织品的归类存在一定的差异。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行业标准已将织物垃圾归为可回收物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六大类: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五大类。其中,织物是指旧的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毛巾、床上用品、桌布、书包、鞋等。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志,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涵盖了14个垃圾类别标志,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以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同时也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外包装。
  2009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13 — 2009)将我国生活垃圾按物理组成分类为厨余类、纸类、橡塑类、纺织类、木竹类、灰土类、砖瓦陶瓷类、玻璃类、金属类、其他及混合类共11类。
  上述 3 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业标准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将废旧纺织品的名称统一为“织物”或“纺织类”,即英文为“Textiles”;二是将废旧织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并视为可回收垃圾。
  (2)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未将废旧纺织品纳入分类收集范畴
  为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2010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并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但未将废旧织物纳入其中。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标准有差异
  如表 1 所示,北京、广州和杭州等 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织物垃圾的归类、名称使用、回收箱的设置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①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归类存在差异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织物归为可回收物类,这与建设部颁布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相一致。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但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而广州和杭州将织物垃圾归在其他垃圾类中。其中《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其他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②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名称使用的不统一
  各个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织物垃圾的名称使用并不统一。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使用“织物类”,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名称相一致;《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使用“布类”,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则使用“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
  ③城市社区回收箱设置不便于织物垃圾的回收
  北京市按照“大类粗分”的原则,一般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它垃圾”等 3 类设置回收箱;广州生活垃圾回收箱则分为 4 种: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和厨余垃圾箱。杭州生活垃圾回收箱也分为 4 种,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虽然如此,但均存在一个问题: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箱难以让居民辨识,废旧纺织品究竟应投放在可回收类垃圾箱还是其他类垃圾箱,难以界定。
  3. “十二五”规划层面
  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十二五”规划均十分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从制度建设层面、技术层面和再生纤维利用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目标。
  (1)从国家层面提出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和分类制度建设(表 2)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另外,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需要制度保障,“十二五”规划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2)从产业层面提出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的建设和标准制定(表 3)
  在国务院出台的我国《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2015年)》中,针对废旧纤维制品的循环利用提出,到2015年我国再生纤维利用占纤维加工总量比重要提高到15%。
  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同时还提出,2015年我国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要达到800万t的发展目标。该规划从产业层面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目标,提出了再生纤维的利用水平。
  (3)从技术层面提出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的技术主攻方向(表 4)
  在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从技术层面解读了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
  《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完成50项节能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其中包括 2项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技术,即纯化纤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研究以及天然纤维和混纺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前者主要包括研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物改性及生物降解、纤维废旧料的回收利用、开发纺织废料回收及再利用成套装置及技术;后者主要指开展废旧纺织品回收、清洗、分类分拣、再利用关键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研究,以解决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的技术问题。
  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废旧高分子材料产生量要超过4 000万t,同时提出了 8 项废旧纺织品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二、发达国家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了对废旧织物的回收及再利用研究。在欧盟众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涉及了纺织品回收和再利用条款。例如:欧盟环境保护法(1990)第 2 部分,将废旧纺织品视为“可控制的垃圾”,列为回收、处理、可回收处理类的垃圾;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在2008年欧盟废弃物指令第二次修正案中,提出了纺织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议案,规定欧盟各国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构建纺织废弃物的回收体系。
  英国政府倡导全体民众将废旧织物视为可回收、可再利用资源,并提出“零废弃经济(zero waste economy)”的社会发展目标,2008年英国织物再利用总量达2.7万t。
  据调查,每年每个美国居民大约丢弃70磅重的旧织物,其织物垃圾总量约占城市固体垃圾总量的5.2%,其中只有15%的织物垃圾会被再利用,其余85%则被填埋处理。2011年底,美国纺织品回收协会(The Council for Textile Recycling)提出到2037年实现织物垃圾“零填埋(Zero by 2037)”的目标。
  三、结论
  政策措施是推动我国废旧纺织品分类、有效回收和再利用的根本保障。现阶段,我国与废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有关的法律、政策及措施尚缺乏针对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内容,无法满足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需要。
  废旧纺织品不同于其他生活垃圾,特别是对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年产废旧纺织品数量巨大,再利用率水平低。因此,我国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政策措施的制定已迫在眉睫。从目前国家和行业出台的一些“十二五”政策和规划可以看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废旧纺织品的分类、回收及再利用制度建设将步入新的台阶。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8/view-46899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