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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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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然也要随我们的国计民生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在学习和实践中继续完善自我,更好地为社会、为公众服务。
  关键词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9-0066-01
  当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及难点:
  1)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2)群众的工程质量意识淡薄,对住宅工程必须的交房条件(一证两书)缺乏了解;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存在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4)非开发商企业办理工程备案率较低;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少。
  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地实践,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备案工作。以下是我的几点看法: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参建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近年来,随着我市的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建筑工程量也在逐渐增多。但由于各参建方责任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在办工程竣工备案工作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参建单位前来办理备案的现象;再或者,就是各参建方(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将工程资料甩给建设单位就不管了,而有的建设单位又对工程资料一窍不通,造成备案工作沟通困难、效率低。备案资料也存在较多问题,有的材料上需要相关责任人签字的,随便一个人大笔一挥就代签,根本不考虑法律后果和责任;还有一些竣工备案材料中,各参建方提交的报告日期经不住推敲。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说明有些参建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亟待加强。
  2)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民监督
  自2006年5月1日以来,我们已经通过网络,将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在网站上公示,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竣工验收备案证可以说是该工程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但仍有工程在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应该让群众参与监督,接受群的举报,将问题工程、违规工程在网上曝光。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竣工备案即投入使用的工程,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情形恶劣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这些措施,杜绝违规工程流入市场。
  3)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是一个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热情服务。认真审查每一份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实行“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发给相关单位备案存在问题告知书,将存在的问题一一写明,并详细地告知办理步骤,让办事单位对备案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坚决杜绝反复审查、反复提出问题,搞得相关办事单位一头雾水的现象发生。对验证文件齐全的工程,绝不拖延,立即办理,树立服务窗口的良好形象。
  目前,有些参建方尤其是非开发商企业,由于第一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流程不清楚,有些备案材料的填写内容也不规范,不符合要求,既降低了备案工作效率,也为企业带来了不便。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将备案所要审查的文件内容及办理各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地址、联系方式印制成《备案须知》,在相关办事单位前来咨询或报备案之初即发放到手,让相关办事单位对备案流程一目了然。另外,我们将需要申报的表格电子版上传到网上,让大家自由下载,并且在每张表格后,都附上填表说明,逐步规范申报材料的填写内容。通过这些方式,更好地为相关办事单位服务,并提高了工作效率。
  4)加强对新文件的学习,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新文件、新精神
  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第2号令实施。其中第五条第一款删去第(三)项中的“公安消防”,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这一条款的修订,是根据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增删的。修订后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另外,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将原建设部第78号令中的“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对棚户区改造及回迁房等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2009年2月12日,市建委下发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对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010年4月16日,市建委下发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在竣工备案前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到第三方金融机构专项账号,保证金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
  2011年1月1日,新的《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也开始实施了。
  可见,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政策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状而在不断地调整。因此,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学习是永远不变的信条。尤其要加强对新文件的学习,以更好地贯彻新文件、新精神,真正在备案工作中做到与时俱进。
  5)加强各部门联动,合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建筑工程整个流程的出口。一个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完毕,才可以说是整个建设过程的结束。因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与其他各个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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