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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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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和法律风险的内涵做出界定,分析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法律风险特征、现状以及影响这些法律风险的因素。从总结分析北京奥运会存在的法律风险入手,建议建立健全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大型体育赛事运作与管理提供法律救济和服务,维护体育赛事各主体利益,保障大型体育赛事在我国健康发展。
  关键词北京奥运会 大型体育赛事 法律风险 防范与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界定
  
  1.1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内涵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就是指那些周期性明显,并在举办城市和举办地区产生较大影响,在全球范围和广大媒体范围产生巨大反响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体育赛事。这类体育赛事一般表现为:赛事的规模大、水平高,组织工作复杂,媒体覆盖面大,公共财经参与度高,市场目标广大,对举办城市和地区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综合效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旅游和城市建设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如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等超大型综合体育赛事以及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工人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大型体育赛事。
  1.2 法律风险内涵
  “法律风险”定义:“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的法律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首先,主体的“权利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这样的过程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作为中介。纵然如此,“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结论却是显而易见的。这可能直接导致法律在创制过程中对于市民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否定或者变异处理,而可能导致的“恶法”,由此从法律创制之初就给社会主体埋下了潜伏的法律风险。其次,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其“运动”的过程中,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它体现了法和法律的工具特性与主体对自由和秩序需要之间的统一”。因而在法律“运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法律风险的研究是必要而具有深刻意义的。
  
  2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2.1大型赛事中的法律冲突风险
  法律冲突不是马上看到的,是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知问题、涉外法律技术、国内外法律冲突这些问题怎样调整适用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首先,是与人们对政策法律习惯认知的冲突。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全面涉及主办国社会管理的诸多领域,上至主办国及主办城市政府,下至普通企业、民众都要承认、遵行。在对政策法律的习惯认知上,举凡向调整(管理)对象施加强制义务的规则,通常都应是被管理者参与制定或者自愿承诺遵守,或是基于社会公认的理解或特定背景强制守约的。但实际上,与社会普遍适用的政策法律相比,奥运会组织管理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人们对政策法规的习惯认知存在很大的冲突。
  其次,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的具体要求可能缺乏奥运会主办国现行政策法律暨公权力的足够支持与保障,甚至与主办国现行政策法律抵触。IOC在制定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德全过程中,通常不会对这些规则与申办国家的法律环境是否兼容进行评估,而申办国出于申办成功的考虑不愿或避免向IOC声明对其规则的抵制乃至保留。但是,一旦奥运会主办城市确定各项筹办工作启动,主办国政府和舆论对这些规则与自身法律环境的抵触不得不耗费许多精力和行政成本为规避或解决这些冲突寻求出路。
  最后,IOC和参加奥运会的各类利益主体特别是赞助企业,往往有意借助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在主办国政策法律环境中谋求特殊待遇,有时甚至在某种层面上涉及对主办国法律中市场准入规则或特别管制等方面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变通执行乃至突破。
  2.2大型赛事中的赞助合同法律风险
  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市场经济管理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体育赛事市场主要的三种法律关系,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基础地位,而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大型体育赛事的合同业务,从广度上讲,涉及与赛事相关的所有类型的、可能使当事人之间依法形成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务;从深度上讲,覆盖合同业务的全过程,既包括缔约前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分析,缔约阶段的谈判和合同文本起草,缔约后合同的执行,也包括对合同终止和提前解除的处理,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甚至合同档案的保管。
  赛事相关的合同必须要有系统的审定,作出系统的工作表,由谁来审定,哪些人负责哪些部分,中间有哪些条款与保险相关需要列出来。另外,每一个合同之下,一定要确定风险的归属来保证相关者的利益。合同条款的防范是预防法律风险的关键。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是体育赛事商业开发中常见的合同法律问题,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赛事资源的有限性与商家利益需求的无限性,以及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在利益主体的不一致性与合同标的履行方式的一致性存在矛盾造成的。合同双方对赞助事项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防范必须落实在有效的合同条款中,合同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功能、风险防范功能以及纠纷解决功能才能发挥作用。赞助双方对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赞助事项合法与否直接决定了赛事赞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合同防范风险的第一个考虑因素。所以在合同条款中,根据赞助事项可能因在先赞助合同的存在而出现的法律风险设定特定的条款,根据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设定责任,以及违约发生后的纠纷解决方式等。合同越具有预见性,则考虑问题就会越周全,并越有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所以即使存在在先赞助合同,具有预见性实用性的合同条款也将预防风险并把损失降到最低。
  2.3大型赛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
  在大型赛事承办与法律风险分析中,不能单纯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固有特征出发,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市场等多个角度分析考查。在与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对于认定侵权和建议查处方面都不是机械化的掌握,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掌握。
  首先,有关我国赛事体育标志法律保护中保护范围过窄,许多体育标志不在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提到的体育标志仅仅是“重大体育竞赛的标志”,而没有对体育组织标志加以规定保护。《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所指的体育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的体育活动的标志”,且该活动为“社会公益活动”,各种商业性赛事标志不在保护管理之列。“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体育活动的组织标志”参照该条例施行 , 对仅参加国内赛事的体育组织标志也没有加以规定。保护内容不够具体,实际操作性差。有关体育标志的侵权责任,作为体育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根本没有涉及,有些体育标志的侵权责任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但大部分除奥林匹克标志外的其他体育标志的侵权责任还无法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某些保护条款也缺乏必要性和可能性。按照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相似的上位阶知识产权法律,一般而言,对注册商标、外观设计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赋予了独占权和专有权以外,同时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所有非营利性使用都需经所有人或相关权利人批准授权,绝不是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也就是说,此规章第6条的规定,存在着与上位阶法律相冲突的可能性依照“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的冲突适用原则,该条款可能因与上位阶法律相冲突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风险。
  
  3我国大型赛事法律风险预防和救济机制
  
  3.1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防范机制的作用
  当前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在举办过程不断受到侵权诉讼和调查的困扰,严重影响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形象。这说明我国赛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对国际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在诉讼和调查面前无能为力。如果现在再不提高防范意识,建立自己的法律防范机制,那么后果只有一个就是退出。所以应尽快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来提高竞争能力,使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在国内和国际竞争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3.2培育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引入崭新法律服务模式,适应建立现代赛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
  重视律师实务是营造体育赛事和谐法治环境的重要途径,所以,我们必须加快体育赛事与律师实务的结合, 培育高素质的法律风险防范人才,创设律师参与体育法律服务的平台,加快造就专业的体育律师队伍。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赛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法律服务监管制度,通过立项、任务下达、成果验收、工作量确认、费用审核等流程,使必要的项目通过法律风险评估并得到法律保障,确保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北京奥组委在法律实践中形成了一支以法律事务部专职法律工作者为骨干,以法律服务机构为支援,内外有别、管理有序的法律工作团队,建立了具有创新意义的法律服务模式。北京奥组委依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和模范行为,以及充分发挥法律业务部门的职能,为领导依法决策提供咨询、参谋、服务,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成功做法,可以作为我国奥运会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借鉴。
  3.3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司法对体育纠纷的适当介入
  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经济、有效、便捷的解决方式,目前我国对于解决体育纠纷的机制尚不健全,立法上也存在着空白。在实践中,我国解决体育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方式、司法救济方式、仲裁和调解解决方式。然而,司法介入力度薄弱,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都困扰着我国现行体育纠纷的妥善解决,而近年来,利用仲裁、调解等司法手段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体育纠纷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体育界的推崇。我国应同世界各国处理体育纠纷的制度接轨,加强对体育纠纷解决方法的研究和立法,解决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构建我国完整的体育仲裁制度,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置、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体育仲裁协议的形式、体育仲裁程序等方面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提出构建建议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德]魏德士著.法理学.吴越,丁晓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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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美,王燕鸣,刘令姝.体育赛事法律问题初探[J].体育文化导刊,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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