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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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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高海鹰主任律师,是该委员会19名成员中来自东北三省律师界唯一人员。他不仅谙熟法理、法规,而且巧于办理各种疑难案件。所以,他能成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客座教授中唯一一名专职律师,为全省律师和实习律师授课;他不仅精通企业经营管理,而且善于将法律缜密地运用到企业的具体实践中去,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现象中用法律来破解难题,为企业构架无懈可击的风险防范体系。所以,碰见再棘手的问题他都能驾轻就熟、迎刃而解。
  高海鹰是执着的、坚韧的,遇到再大的困难从不退却;又是睿智的、多思的,不管案件多复杂都能弄个水落石出。
  1987年,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与某企业签订了炉供货合同,当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如约履行供货义务后,买方却拖欠货款没有给付。自1987a年至2004年,卖方每年多次派出业务人员进行催要,每次都是空手而归。在运用商务手段催索无望的情况下,2004年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委托他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要。经过调查,发现虽然该笔债权仍在诉讼时效之内,但买方的经营状况早已“病入膏肓”,其资产根本无力偿还拖欠卖方的货款,这期间先后有北京等全国各地的20多家法院、律师事务所的法官、律师都因诉讼案件先后到该企业采取财产保全等各种法律手段,均无功而返。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企业2000年已被某企业集团并购。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发现在该起并购项目令人眼花缭乱的表象下,隐藏着并购程序、实体问题处理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蛛丝马迹”,暴露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方要对并购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漏洞。高海鹰果断将负有连带责任的并购方9家企业与某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翔实充分的证据举证,依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深入阐述,9家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并购企业理解了由于并购中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存在的瑕疵,依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自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得他们在庭审开始时的激烈情绪得以平复,而且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原告主张的本金、违约金、诉讼费用以及以往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得到了给付,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高海鹰已为近百家企事业单位代理了200余起公司、证券、房地产、合同、担保、侵权、债权债务、破产等案件,为企业、社会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
  高海鹰是深邃的,审视问题入木三分,能够理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又是严谨的,处理问题力求完美,不留一点瑕疵。
  他带领团队先后为50余家公司/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公司上市、增资扩股、公司并购与公司治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解散清算等项目提供了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司、证券法律服务。
  同时,他又为数十家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由于他在公司、企业制度重组、公司并购、房地产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先后获得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哈尔滨市优秀律师等多项社会职务和荣誉。
  高海鹰是敬业的,始终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诠释他对经济与法的真知灼见;他又是极富爱心的,把智慧的解读和理性的思考让政府、企业和社会分享。2005年―2008年,应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聘请,先后为五百余家政府机关和企业讲授了《新公司法对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劳动合同法释疑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整》等五十多场专题讲座。
  为了这些,他放弃了一次又一次可观收入的出庭机会。但他对自己的做法却认为是超值的。“可观的收入毕竟是有限的,而讲座所避免的损失将可能是无限的”。
  高海鹰是与时俱进的,站在时代前沿思考着国家重大决策的出台所引发的深刻变化,他又是极具洞察力的,新形势的到来总在进行探索,并敢于大胆的尝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他把目光聚焦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尤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建设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面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可能受到外在力量的挤压:他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把握好法律和政策界限,坚持流转中的“三个不得”,避免坑农、害农、伤农事件发生。二是要做好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尊重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地位,确保流转收益权得到保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使流转在规范的框架下运作。三是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署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地价的变化,灾害的发生等重要因素,防止日后出现大量法律纠纷。四是要保障收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者的使用权,如果出价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把风险折入价格中,要求农民以较低的价格转让土地。更重要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必然升值,农民要求补偿地租收益或要求收回土地,将不可避免发生,这些都必须在法律层面予以界定。
  此外,高海鹰还关注另一个大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他认为,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建立公司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拉动县域地方经济发展,农民致富、农业增收、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发挥农业大省资源优势,完善农业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工作一定要以市场要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质量效益为目标,以运用法律进行制度设计和权益维护为保障,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市场、法律风险评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搞好产业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劳动力优势和本省消费市场优势,建立公司制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出更多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从而达到既增加地方税收,又促进人员广泛创业,还能提高农民收入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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