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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学院管理体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魁鸿 张荣娟

  摘 要 美国社区学院外部管理体制可分为州政府管理和大学管理两种模式,二者在经费筹集、人事任免、发展规划以及学院与外部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内部管理体制上,美国社区学院大多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这一体制基础上,各社区学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职能分工式或事业部式管理体制。在社区学院的运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学院董事会及当地社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管理体制;美国;社区学院;权利主体
  中图分类号 G7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16-0079-04
  美国社区学院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数量众多、形态各异的高等教育机构类别。截至2011年4月,全美共有社区学院1167所,其中公立社区学院993所,私立社区学院143所,族群学院31所,全美社区学院学生数约为1200万,约占美国大学生总数的50%[1]。这些大小不一、性质各异、名称不同的社区学院在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上也存在很大差别,不存在统一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尽管如此,从特定维度对美国社区学院管理体制进行大致划分仍然是可能的,而这种划分有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美国社区学院的运行机制,从而为我国发展社区学院提供经验借鉴。
  
  一、美国社区学院外部管理体制
  
  从外部管理体制上看,可依据社区学院管理主体将其分为州政府管理的社区学院和大学管理的社区学院,二者在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上存在很大差异。在州政府管理的社区学院外部管理体制中,社区学院受由州政府任命的社区学院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管理。1965年由布洛克尔等开展的调查研究发现,在统一管理社区学院的各州中,有6个州的社区学院由州教育厅管理,20个州的社区学院由州教育委员会管理,另有6个州的社区学院由州初级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2]。
  社区学院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州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费、人事(主要是社区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等高层管理人事)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决策和管理。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差异,不同的州政府在社区学院管理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州社区学院管理委员会在经费预算、人事任免、发展规划等方面对社区学院有着很强的规约作用,也有部分州的管理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内社区学院仅扮演咨询和顾问的角色,对社区学院的影响并不大。州管社区学院的管理体制有其独特的优势,对政府而言,该模式有利于在辖区内制定统一的教育政策和规划,能有效地对各社区学院施加影响;对社区学院而言,该模式能确保与州政府的直接沟通与联系,便于获得各种资源,以促进自身的发展。但州管社区学院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视。首先,州政府统一管理社区学院可能导致区域内社区学院的趋同化,从而与社区学院灵活的办学特点和差异化的办学目标相冲突。其次,州政府通过相关机构直接管理社区学院,不利于社区学院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需求确定办学方向和目标,有悖于社区学院服务地方、讲求实用等基本原则。
  在管理体制上,大学管理的社区学院与州管社区学院存在显著差异。大学管理社区学院的管理体制是在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上将社区学院纳入大学的体系中,社区学院成为大学的组成部分。在此体制下,大学校长在大学董事会(University Boards of Regents)的授权下,通过分管社区学院工作的副校长或其他行政人员对社区学院进行直接领导。社区学院院长对大学领导层而不是社区学院董事会负责[3]。
  大学管理体制将社区学院有机地融入整个大学体制之中,有利于社区学院与大学之间建立亲密的合作关系,尤其有利于社区学院开展转学教育;大学与社区学院的融合有利于在两种机构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显然更有利于社区学院的发展。但同时,该管理体制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如融入大学的社区学院将面临丧失自身优势和特色的危险。
  
  二、美国社区学院内部管理体制
  
  从内部管理体制看,尽管美国各州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基本都采用同一种模式,即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其实质为“二级管理模式”,即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院长负责将其付诸实践。具体而言,由社区选举产生的或由政府任命的社区学院董事会或相关机构享有最高权力,对关乎社区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院长遴选、发展规划、经费筹措等。董事会授权社区学院院长代为管理各项日常事务,如教师聘任、教学安排、学生工作、社区服务等。由于不同社区学院的规模、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其内部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也不完全相同。尤其是规模因素,对社区学院采用何种管理方式影响很大。规模较小的社区学院采用相对简单的职能分工制,院长设立文理教育主任、技术教育主任、职业教育主任和继续教育主任等岗位,分别管理文理教育、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而规模较大的社区学院则往往采用类似大学的管理体制[4]。
  美国社区学院管理体制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复杂性,这是由美国社区学院庞大的规模决定的。其二,外部相关力量在社区学院的管理实践中具有重大影响。最后,地方政府在社区学院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积极的影响,这也体现出美国社区学院的“地方性”。
  
  三、美国社区学院的权利主体
  
  造成美国社区学院管理体制千差万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协调与划分,因此,进一步探讨社区学院管理体制必然要涉及到其内部的权利主体。各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社区学院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具体来说,构成社区学院内、外部环境的关键性主体说明包括如下方面:
  (一)政府
  在美国现有政治体制下,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在不同事务管理方面享有不同的权限,因而管理的方式及所起的影响和作用也各不相同。
  根据美国宪法的相关条款,教育属各州自行管理的事务,因而联邦政府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各州教育事务,但联邦政府对各州教育也并非毫无影响。联邦政府对社区学院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立法、资助等形式实现的。“很显然,联邦政府的作用对社区学院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具体而言,联邦政府对社区学院的影响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实现,即科研经费、税收政策、学生资助以及授权。”[5] 例如,二战结束之际,为解决大批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美国政府于1944年颁布《军人权利法案》,对进入各级学校进修的军人进行资助,鼓励包括社区学院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接纳退伍军人。这一法案的颁布实施大大促进了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1963年,联邦政府颁布《职业教育法案》,动用联邦资金对开展职业教育的机构进行资助,此时已将职业教育作为自身主要职能的社区学院也因此获得了大量联邦资金的支持。此后,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社区学院的法令,对社区学院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此外,联邦政府颁发的其他方面的法令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区学院产生了影响,如美国人文科学基金会(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就曾发起了几项涉及社区学院的研究项目,对社区学院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四年制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相比,社区学院获得外界资助的途径相当有限,而联邦政府的资助是其中较为稳定的一种来源和途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相对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而言,社区学院对联邦政府的依赖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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