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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郜添

  死刑存废问题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虽然废除死刑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可行性,但是限制死刑的适用既必要又可能。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为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提供理论基础;重刑思想下“严打”政策的失效否定了死刑对犯罪的预期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促使我国为了维护大国形象而与国际接轨;放纵民意只会滋生民众对死刑的依赖和崇尚心理,民意需要有效且理性的引导。
  限制死刑慎刑重刑民意自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达近两个半世纪之久。时至今日,死刑存废问题亦已成为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由于我国治安状况仍不容乐观以及普遍民意对死刑的依赖,所以短期内在我国废除死刑还是存在重重障碍的。但是笔者认为限制死刑的适用在我国现阶段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的。
  一、“慎刑”思想的积极意义
  在中国广袤的历史星空中,文化总是像璀璨无比的银河系。而“慎刑”思想就是其中一颗熠熠闪光的恒星。早在几千年前孟子就提出“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这是“慎行”思想的雏形,之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基于优化统治秩序的初衷,在司法制度中设定了许多体现“慎刑”思想的制度,比如汉律中的乞鞫,唐律中复奏、登闻鼓,明清的会审、监侯等等。“慎刑”思想是对死刑的一种谦抑的态度,对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国前后,深谙中国历史文化的毛泽东同志就批判地继承了这一思想的精华,在政治斗争中头脑清醒地提出了“少杀慎杀”政策,这成为我国死性政策中的一个亮点。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犯罪率大幅增加、社会治安恶化的形势下,“少杀慎杀”政策一度被束之高阁,但是我国的政治决策者以及学者这些精英群体对这一政策是认同度是极高的并且还在不懈努力使其复苏并成为我国对死刑的主流认知。中国历史遗留的传统“慎刑”思想是我国推进死刑改革的“润滑剂”,为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对于公众舆论和集体意识中对死刑的偏好和狂热能发挥减缓的积极意义。
  二、重刑实践的失败
  受到刑法万能、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现阶段社会公众仍然对期待以死刑来打击和控制犯罪存在着广泛的公众认同,赋予死刑道德以及法理上的正当性并对其顶礼膜拜仍然是我国的“主流民意”。但是我国在重刑思想的影响下所采取的一系列疾风骤雨式的“严打”却没有收到预期的大规模遏制犯罪的效果,除了严打初期犯罪率略有下降之外,我国的刑事犯罪活动非但没有得到控制,反而愈加猖獗,实际上出现了刑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的“两高”局面。我国重刑实践的失败印证了贝卡利亚的名言:“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这也证明了在社会治安恶化和民众呼声的压力下所做的扩张死刑适用、迷信严刑峻法的做法只是一种非理性的、对犯罪增长本能、直觉的反应。这种没有任何实证根据的做法,一方面纵容了社会中对他人生命麻木不仁的“死亡文化”,另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压力。重刑实践的失败所导致的高昂的社会代价,迫使决策者反思死刑在我国究竟应以何种姿态存在,结论必然是限制死刑已成了势在必行之举。
  三、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的冲击
  死刑作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日益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重视,废除或者停止死刑的使用成为了很多国家的现实选择。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换言之,现今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或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4个,而相应地只剩下相对少数的61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在法律上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这样全球性大规模废除死刑的运动对中国的死刑走向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给中国的死刑形成了改善与改良的压力与动力。
  死刑是一种残忍、不人道的刑罚几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而作为世界上的大国,中国却以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以及非常高的死刑执行数量受到很多发达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的指摘,虽然这些指摘中不乏一些不怀好意的攻击和玷污,但是中国目前的死刑立法以及司法现状与国际潮流相左却是不争的事实。我国有必要从维护我国大国形象、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角度反思、检讨自己的死刑政策。
  四、民意引导必要且可行
  民意与法律是双向互动的。国家为了平民愤而杀人,放纵民众的报复心理会误导公众死刑的执行意味着正义的恢复,这样只会使民众的心灵更加残忍,教化出更为强烈的报复观念。恶恶相报只会滋生民众对死刑的依赖和崇尚心理,反而会左右死刑的立法及司法。因此,国家不能一味顺从民意,盲目追随和满足民众的本能而感性的观念,而是应该利用国家的力量从各个途径尽量引导民意,培养民众的宽容、善良的心灵。
  引导民意,首先政府的坚定的立场和权威能发挥极大的积极作用。例如,加拿大政府曾在宣布废除普通死刑一年后承受了民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的巨大压力,但最终议会还是以其坚定的政治意志抵挡了民意的浪潮,成功维持了废除普通犯罪的决议。再如法国总统密特朗在法国多数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情势下力排众议认命了以反对死刑著称的巴丹戴尔为司法部长,毅然废除了死刑。
  引导民意,其次国家的治国理念作用不容小觑。我国近年来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表明国家对于人权日益重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能够潜移默化地培养民众尊重个人生命权的观念,使生命权是包括罪犯在内的个人最重要的人权的理念得到逐步接受,为我国刑事法领域限制与废除死刑提供坚实的理念基础。
  引导民意,再次传媒成为不可或缺的方面。我国的传媒一直以来在死刑民意引导方面所起的作用大都是非正面的。在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中,传媒往往浓墨重彩地对罪犯的残忍、罪行的恶劣加以描述,这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强化了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憎恨以及对自身安全的担忧从而使民众更为强烈地要求通过死刑来满足自己的报应观和所谓的“正义”观。
  可见传媒的辐射作用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力量,那我们恰恰可以利用媒体的这种作用来宣传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传媒可以通过对个人权利尤其是生命权的价值以及死刑控制死罪作用薄弱、错案难纠等弊端这两方面的大力宣传,使民众获得权利意识方面的启蒙,淡化民意中认为死刑万能,能维护社会治安及其自身安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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