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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龚少军

  [摘要]文章梳理了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现状,提出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建立第三方牵头的校企合作协调、监督和评价机制,建立各级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并加强高职院校自身建设。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体制机制 高职院校
  [作者简介]龚少军(1969- ),男,湖南宁远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0-0023-02
  放眼世界上发达国家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德国、美国,还是日本、澳大利亚,不管他们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办学模式,但基本方法和路径都是一致的,即走校企合作的办学之路,建立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体制机制。尽管我国职业教育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越来越重视校企合作的开展和创新,并积极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积极调动和发挥行业、企业在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双赢,产学脱节的现象得到显著改善,但总体而言,我国高职院校面向市场办学、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校企合作紧密度不够,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制约着高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的现状
  1.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不长,校企合作教育还处在探索过程中,校企合作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制定了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其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还有配套的实施办法,为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和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我国,目前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在真空状态,更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校企合作还处于一种自发和应付的状态,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尽管有《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但并没有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校企合作怎么管理、谁来管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学校、企业、行业组织、政府等多个方面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目前校企合作主要是学校和企业互动,行业组织、政府基本不参与校企合作,这样的校企合作是一时的、不可能深入的。而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科技教育部、州政府、劳工局、行业协会领导与管理职业教育的政府、行业、企业及学校之间保持顺畅关系,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校企合作进行宏观管理,行业参与学校管理,制定办学规范,负责教学质量评估,责任和义务非常明确,这保证了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开展。
  2.运行机制不顺畅。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学校、企业、行业组织、政府等多个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校企合作运行起来就不可能顺畅。现阶段仅仅是在学校和企业之间进行,更多的只是学校一方由于就业压力而不得不为之,所以现在的校企合作是“学校热、企业冷”,校企合作的教学安排、资金保障、评价方式、监督机制等均未能较好地建立起来。现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是借助于院校的人脉关系与企业临时需求达成合作关系,校企合作形式偏向单一,仅限于专业论证、顶岗实习和订单培养,且校企合作双方的角色又大多数是学校的教学部门和企业的生产部门合作。这样的合作,校企各自的职能服务跟不上,是短期行为,一两年后合作往往就因为人事变动或企业需求消失而停止,无法保障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开展。而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其职业教育总花费的85%为企业负担,15%由州政府支付,学校的专业建设工作都是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校的课程设置、实验安排、实训实习次数及时间的确定、考试的组织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等都是学校和企业共同研究决定的,对于学生的实习,企业给学生每月1000~2000马克的培训津贴,企业兼职教师承担实践类课程的教学任务,企业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成绩考核与评定,对考试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安排均由企业指导教师负责确定,行业协会负责对学生某方面技术水平和技术等级的鉴定。学校、企业、行业、政府在职能上既分工又合作,资源充分共享,使得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闻名于世。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校企合作各方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至今尚没有一部关于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首次明确提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因此,从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角度出发,要使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应加快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条例》,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格局,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聘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实现互利共赢。二是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不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职业教育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一些条款如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很难贯彻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建议修改和完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标准,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责、权、利,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投资与补贴、税收优惠等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建立对拒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相关行业企业的惩罚措施,真正实现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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