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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大磊 张琼 张俭

  【摘 要】在当今社会,信息资源已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尤其是关系到国家命脉的矿业信息资源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信息本身的质量问题、信息管理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主体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作出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规范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提高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矿业信息资源管理 信息不对称 管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09-0006-03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类由传统的工业时代走向了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在人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由原来的辅助地位上升为主导地位,对信息资源的管理也提出了科学化的要求。但是信息资源的概念也只是在计算机技术进步的同时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发挥其作用的。因此,存在起步晚、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而在众多专门化的信息资源中,矿业信息资源的重要地位绝不亚于工业革命时代的煤与油,科技革命时代的电与光。但矿业信息资源的发展是十分不充分的,在全文数据库中键入“矿业信息资源管理”只能检索到几篇相关性并不是很大的论文,所以研究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的管理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研究我国的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对“矿业信息资源管理”进行界定,只有在严格的概念指引下,我们的后继分析才能更加完整严密。国内很少有学者对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查阅了相关文献和采访了一些专家人士之后,笔者认为,所谓矿业信息资源管理即是指具有特定授权的管理主体在依照专门化的法律法规下,对已有的矿业方面的信息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关系的总和,涉及矿产资源信息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以及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相关规划;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包括矿业信息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制(如矿产资源信息的收集机制、加工机制、储存机制及分配使用机制等)、市场化机制(共享机制)以及地区协调机制等。其中矿业信息资源的加工和使用机制是最关键的,它主要包括主体采集机制、加工以及有偿或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等内容。
  一 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矿业信息质量低下
  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信息质量低下,只是一些零散信息的简单记载,缺乏深度加工和系统性。地质勘探报告是矿产信息资源的重要载体,它决定了一个矿床是否具有利用价值和价值的大小。但近年来,部分地质单位由于受利益的驱使,而造成了工作上的失误,大矿变小矿,无矿变有矿的现象频发。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人才断层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客观原因。20世纪90年代地勘行业不景气,许多高校地质专业缩小招生规模甚至是停招,使地质人才出现了大面积的断层,紧接着就带来了矿业信息收集的承包转让。由于矿业信息具有专业性强、投入成本大且很难进行实地验证的特点,许多个人和私营组织承包项目后随意填写便报告上交给地勘单位,被收编入库的信息质量便可想而知了。
  2.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中的不对称性
  目前,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信息机制问题,具体讲就是矿业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的不对称,是指相互对应的当事人对某些事件所拥有的信息不作对称分布。换句话说,当事人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拥有的信息,甚至第三方无法验证,即使验证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的长效机制,导致信息的重复收集,大大降低了矿业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研究并解决这种信息资源的占有与使用相脱节的问题是提高我国矿业信息资源使用价值的必由之路,对我们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性意义。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产生在矿业活动的各个环节,而矿业活动大致可以分为探矿(找矿)、采矿、矿物加工和市场化四个阶段,矿业信息资源就是围绕着矿业活动的这几个阶段产生的。在探矿阶段,除了技术、知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外,市场利润的诱惑往往导致地勘人员放弃科学精神而制造虚假信息或者隐藏信息,如矿业信息资源这种带有公共性的资源如果在使用时被人为地附加上排他性或者独占性是极易造成垄断的,并进而产生资源使用的低效率甚至是浪费;在采矿阶段,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也很突出。通常只有生产第一线的矿山技术人员才最清楚,而对于矿业公司、地勘单位等管理者来说,要掌握矿山开采的完整信息是比较困难的。在矿物加工这个阶段也存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比如一种矿物加工的相关信息往往被加工者视为商业机密而不愿公开,更难求共享了。而在进入市场之后,信息主要表现为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和需求者等相关信息资源,这些信息相对透明,但由于市场交易的频繁和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信息的收集往往比较困难,并且很少有哪个组织或
  *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现状分析》的研究成果(编号:201211413139)
  个人愿意并且能够去做这样一项浩大的工作。因此,不能为单个的市场主体或研究主体提供全面的信息来分析市场状况。
  “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本质,都是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遏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能够更有效地遏制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这两大问题。”可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
  3.管理主体的过度多元和盲目趋利
  第一,多元主体的职能混乱与交叉。中国矿业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中国矿业资源的管理大致上是具有相同主体的。从国家这个层面上来看,1950年李四光先生回国后领导的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重点勘查工作。1952年8月中国地质部成立取代原来的工作委员会,为我国矿业资源勘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具体分工是地质部将探明的矿业信息交给各职能工业部门使用(当时主要是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冶金部、煤炭部、石油部等)。主要信息是掌握在地质部,然后根据矿种分配,这种管理体制带有明显的统分统配的计划性质,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矿业信息资源也由原地质部一家垄断演变为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由原来的统一管理到分散管理,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职能部门的独立需要,但是这也造成了后来信息的交叉混合,各部门各自为战,不利于综合分析信息的实时状况,加大了科学利用矿业信息资源的难度,从而直接影响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严重束缚了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   第二,信息管理主体的盲目趋利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提出“经济人”的观点,指出人们在经济行为中追求的是个人的私利。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我们可以推导由于在矿业信息资源的使用中是可以获利的,而人又是趋利的经济人,所以在信息资源的使用中,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矿业企业、地勘单位、个人等都为了部门和自身私利而排斥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来源于社会,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信息资源的利用越广泛,从全社会角度而言,信息资源的效益发挥也就越充分。走整体信息资源建设之路,实现资源共享,便成了时代发展和现实过程的必然要求。”信息资源的这一特点我们可以谓之信息资源管理的共享原则,它要求信息资源管理应建立完备的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传播和使用体系,但是作为私利性的管理主体,由于顾虑信息资源的共享会造成本部门或者本人的利益流失,往往是不愿参与到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中去的,进而造成信息资源被人为地进行条块分割,不利于整合信息资源,大大降低了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益。
  4.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与滞后
  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很好地起到规范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的作用。在我国,适用矿业管制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矿业安全法》等以及配套的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律大都是对我国矿业行业管理起规范作用的,而没有或者很少有专门一部对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的管理起规范作用的法律。这虽然与信息本身的特性,如复杂性、多样性、难采集性、共享性、安全性等有关,但是加强我国矿业信息的法制化建设,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矿业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化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让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的管理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对于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以及规范信息市场主体的行为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矿业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铜矿冶炼。关于矿业管理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周礼》、《韩非子》中都有记载。例如,宋代在工部下设虞部郎中,负责矿业冶炼事务,元代设提举司总司矿业冶炼。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刚刚起步,但是法的思想和规范化的治理从国家诞生之初就开始出现,但是依照目前我国的状况来看,在矿业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来看,全部都是非专门的法律,而且都是部分条款对矿业产权的相关方面进行规定,而对于矿业信息资源管理的论及几乎是空白,在规范矿业信息资源管理的行为时没有一部可以专门适用的法律。这种法律的缺位对于宏观管理我国的矿业信息资源,规范管理主体的行为和信息市场的秩序都是不利的,以至于市场的信息交易混乱无序,各个信息管理主体据有信息资源各自为战,既加大了信息资源的整合难度,大大降低了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长远来看也会危害到国家的利益。
  二 针对我国矿业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1.提高信息资源的质量
  第一,规范信息资源的收集。(1)对信息收集的主体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在矿业信息收集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时,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地勘单位和承包者的资历、许可证等进行一系列严格的审查,提高进入矿业信息采集行业的门槛,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建立合理规范的验收机制,对上交的地质报告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检验。地勘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聘请专业地质工作人员来完成将这一任务或外包给高校、科研机构等,以提高收编入库信息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规范信息管理。通过信息质量评估法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做好深度开发工作,使信息资源能够对实际的生产活动起到作用。董立红教授曾在《矿业信息质量评估与应用研究》一文中提出了矿业信息质量的7个评估维度以及计算方法,设立了评估矿业信息质量的量化标准。各矿业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这种计算方法来对矿业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可利用性等进行一系列的综合评估,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的生产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2.设立统一管理机构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为了避免管理主体多元化所造成的信息资源利用率低,应该设立一个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地质部以及各工业目前现有的信息资源以及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对全国的矿业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分析,形成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各部门在有需要时可以登录此系统进行查询。
  参考文献
  [1]吴文盛.中国矿业管制体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29
  [2]郭鹏.千方百计,让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对称[N].南方周末,2010.8.19
  [3]张凯.我国建筑业信息资源管理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4
  〔责任编辑:庞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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