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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框架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反思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房佳时 佟欣秋

  【摘 要】
  教学模式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开放大学建设的重要任务。法学专业作为国家开放大学的主要专业,其教学模式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大连电大法学专业“律师实务”课程为例,从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评价反思等方面进行探讨,经过分析得出:“诊所式”教学模式适合国家开放大学框架下法学专业学习者的需求,将成为未来远程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模式之一。
  【关键词】 教学模式;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诊所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3)01―0066―04
  在国家开放大学建设的各项任务中,教学模式探索是核心内容之一。乔伊斯和韦尔认为:“教学模式是设计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型或计划――一个成熟的教学模式通常具有五个特征:对象指向性、流程操作性、内容完整性、结构稳定性和运转灵活性。”[1]探索国家开放大学框架下符合学生需求的教学模式,不仅能为专业教学提供理论指导,更重要的是能引导教师在实践中摸索出实现教学目的的教学样态。法学专业是国家开放大学的主要专业之一,其学习者来自于社会各界,寻求一种更符合学习型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和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不断进行教学模式创新,对于提升学校的社会认可度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典型意义,也是未来大连电大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懈主题。多年来,我们在法学专业先后实践了“混合式”、“对话式”、“选择式”、“诊所式”等针对不同课程的教学模式,实践表明,“诊所式”教学模式更适合国家开放大学框架下学习者的需求,将成为未来远程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模式之一。本文以大连电大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律师实务”课程为例,对其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评价反思等教学实践进行分析,研究其在诊所式教学模式方面的探索。
  一、教学模式的选择应当
  首先考虑课程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这一教育方法的产生,可追溯到当时的美国民权运动。教师组织学生自发地为生活穷困的人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又无钱聘请律师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这类活动使法学院的师生意识到法律规则在实践中运用的意义,进而许多法学院开始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该类课程中,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学生的工作成绩记入学分。由于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学生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由此得名。[2]这种教学模式近十年已为我国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校所采用。
  “律师实务”课程是教育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本科的选修课程,它包括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两部分主要内容,涉猎了较为完整的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鉴于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务性,大连电大根据课程的受众面和学生对课程的期望值、在教学模式上选择了“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在这种模式下,学生通过教师的正确引导,能动地参与案件的全过程,获得了比在传统课堂上教师“灌输”法学理论更深层次的知识理解和能力锻炼,得到了业界的认可并增强了择业的自信。
  “律师实务”课程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收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教学背景资料来自实践,具有真实性与可操作性。传统课堂教学中,不论是模拟法庭亦或案例分析课堂,教师一般采用的是已解析过的案件,结论是已知的,没有案件的不可预知和对未知情况的法律逻辑推理与法律运用全过程,对学生的应变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职业责任心、对法律背景的理解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接待、咨询、书写法律文书等等的考核都是欠缺的;而“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以学生必须参加诊所课堂工作为前提,案件背景材料来源于实习基地辅导教师的现场提供,学生从案件接手操作开始进入角色,教学效果显著。
  第二,特色的教学模式提升了学生的“知行合一”能力。在传统法学课堂中,教师的填鸭式灌输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常常停留在背诵和记忆层面,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很难迅速得心应手地运用法理、法律解决问题,很难迅速适应专业岗位需求。在“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的教学中,教师通过合理的教学设计使学生融入了角色,具体的情景以及真实的操作过程使学生的认知与实践应用能力合二为一,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实际效果。
  第三、互动的教学模式提升了学生法律人的素养。在传统法学课堂中,书本教育捆绑了学生,使学生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往往局限于抽象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要求学生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对问题做出结论;要求学生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既要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又要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寻求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路径。应当说这样的教学模式更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初步形成作为法律人应当拥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实践性教学评价体系对学习效果的评价更客观,更合理。传统的评价标准是唯一的,即用考试成绩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效果,其结果是导致学生的高分低能。“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对学生的评价依据是多元的,其评价在于引导学生更加注重自身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引导学生关注自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感受,引导学生平时扎扎实实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尤其是对法理、法律、司法解释、案例评判等等的运用和解读,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从而将教学评价体系贯穿于学习过程的始终。
  第五、拓展性的教学模式有助于更好地服务社会。传统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考虑更多的是“谁来找我打官司”和“我将得到多少钱”,其将来的服务对象是能够担负司法费用的人;“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还有一项更重要的任务,即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思考“我去为谁打官司”,从而使法学教育服务于大众,达到开放教育服务于社会的目的。诊所式教学模式“以人为本”,能够很好地完成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和素养的提升,这也与国家开放大学服务终身学习体系的办学目标相吻合。   二、依托“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
  课堂”的教学模式设计
  “良好的教学模式可以使教师摆脱只凭经验和感觉,在实践中从头摸索进行教学的状况,进而架构起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媒介桥梁”。 [3]“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的教学模式设计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探索:
  (一)模块化的教学大纲设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根本大法”,教学大纲的设计既要关注课程主干知识的传输,又要给学生更多时间进行实践训练;要体现出教师尽可能少干预学生的活动,使学生有机会对自己的活动作出判断。于是,我们在“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的设计方面给出了有形课堂“六四六模块”(即在课程教师指导下的六次面授课、六次网上讨论课、四次实务操作课)与无形课堂相结合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与以往相比更加全面、系统、规范,教学思路更加清晰,实践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诊所式教学的推进与实施。其中,在面授课上,教师会突出重点知识的传授,在有限时间内使学生掌握理论的精髓;实务操作课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网上讨论是面授课和实务课的延伸,关注的是法律热点问题。
  (二)“个案分析教学法”的援引与深化
  鉴于面授课的内容以及有限的时间,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经典教学方法――“个案分析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工具也为我们所采用。运用“个案分析教学法”进行教学对于考察法律规则的理论基础、发展过程以及这些规则在法律制度中的运用是行之有效的;作为一种分析模式,该教学法还有助于传授严谨的、系统的思维方法。当然该方法还可以考查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和处理各方面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职业规范和职业价值。
  对此,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一些做法:
  1. 编写案例摘要
  案例摘要是对公检法的意见作出的分析性概括。由于法律工作者会常常使用不为大众所理解的法律术语描述案情、书写法律文书,因此教师必须指导学生学会看文书,梳理文书中所反映出的法学理念、法律关系。学生需要根据教师的要求完成“案例摘要核对表”和“案例摘要完成工作表”。
  2. 开展多媒体情境下的小组讨论
  (1)诊所课堂开课时,教师将案例准备的要求抛出来,学生按小组进行准备,可以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进行分析、交流,交流的形式是多样的、平台是多元的。
  (2)小组组成应当考虑不同学生的背景及工作环境等,因为不同背景的学生提供的文字、图片、表格以及工具是不同的。为了充分拓展学生的视野、开阔其思路,应尽可能把不同背景和工作环境的学生放在一组。
  (3)在进入诊所课堂前,小组可以进行模拟练习和角色扮演,鼓励每个学生参加,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技巧练习的机会。
  (4)在小组发言中对不同学生的优点和个性给予关注,倡导学生合作学习。
  (5)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发现问题、分析和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检索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课余自学能力。
  3. 邀请司法界专家参加专业论坛或举办讲座
  专业论坛和讲座有助于促进学生对专业机构和岗位、职业任务、职业热点话题的充分认识,对从事司法工作产生高度的使命感,同时有助于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
  4. 采用角色实践教学法进行检验
  “律师实务”课程“开放教育法律诊所课堂”力求从以下几个方面锻炼学生:人事方面――学习律师式的思维;感情方面――自我反省和发展人际关系的技巧;积极行动方面――从事律师业务。
  为了达到这几方面目的,我们采用“角色实践教学法”来检验教学的实际效果,具体如下:
  (1)学生与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共同完成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由律师指导实践教学。这不是用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进行知识的传授,而是要求学生亲自实践,完成律师分配的所有工作;这也不同于一般的过程实践,最终律师要对学生的工作进行评价。
  (2)对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回到课堂上进行经验交流、工作总结与问题反思。
  (3)提炼出有共同价值的问题,将之作为毕业作业的论证题目,作为集中实践环节的毕业论文题目发放给学生,从而解决了毕业论文千篇一律甚至抄袭的问题,学生在毕业作业环节所论证的问题常常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意见采纳。
  (4)进行一次“PK竞赛”,激发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鼓励学生扎实学习法学专业的各门课程。
  (5)辅助课程。
  (三)网上课堂的补充与延伸
  海岛、山区等偏远地区师资力量尚不完备,利用多媒体远程教学手段通过网上教学平台,将课堂内容传递给学生是非常有效的课堂补充与延伸方式。
  另外,由于法律专业的专业性很强,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资料查询需要涌过网络完成,搜索引擎可以给我们提供检索法律法规的更多便利和更高准确性。
  当然,网上课堂的延伸和补充,使得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在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范围内进行,比如通过开展网上课堂讨论,有助于使未能及时参加教学活动以及面授课学习的学生感受到学习的气氛,使面授课布置的话题能够得以延续,使学生能够将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进行交流分析;有助于保存教学资料,使学生可以通过自己设计和制作的管理程序、数据库和软件,进行案件的管理、分析与保存等,从而使学习更为方便和快捷;对课程考核进行有效引导。
  三、教学模式选择的基础支撑
  ――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完善
  诊所式教学模式在远程开放教育领域的有效开展,需要一个重要的支撑条件即教学资源的不断完善。
  “律师实务”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课程,必须传授本门课程全部的知识内容,让学生对本门课程有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的认识,包括律师制度的发展、国外律师制度的状况、律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我国律师法的基本内容、律师的辩护实务、律师的刑事诉讼代理实务、民事诉讼的律师实务、行政诉讼的律师实务、律师的仲裁实务、法律顾问实务、律师的代书与咨询实务、律师的见证、谈判、调查等专项法律实务。由于面授课教学时数有限,因此教学资源的内容必须丰富并与时俱进。   除传统文字教材之外,不断丰富的网上教学资源是课程教学模式能够推进的保证。课程责任教师每学期都要补充完善网上教学资源,包括:课程说明、教学大纲、课程实施方案、教师介绍、教学辅导、电子教案、学生论坛、课程导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历届试卷、模拟考试、司法考试、课程公告、法律法规、模拟法庭、IP流媒体、CAI课件等,并利用国家开放大学网上教学平台,进行网上视频直播教学。
  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通过教学网络了解教学内容,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主制订学习计划,选择学习方式,确定学习内容,独立练习、完成作业。学生通过复习和自我测试对自己进行学习评价,并及时调控,完成学习过程。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讨论等,与教师和同学交流,实现学习目的,检验学习效果。
  四、“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
  教学模式的评价体系
  一种教学模式是否有生命力,不仅取决于其教学方法与资源,还取决于其是否有发展式的评价体系。大连电大法学专业已经实践并行之有效的“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教学模式的自评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主要体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断地倾听和理解,反馈与沟通,学生能够评价并直接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需要通过学生了解的教学效果包括:学生在诊所式教学中学到了哪些技巧、对职业道德有哪些思考、对教学方法是否满意、是否达到了最初的目的、是否得到了经验教训等。
  (二)教师自我评价
  教师自我评价主要包括引导学生参加实践的能力、激发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的能力、对该学科流行趋势的了解、对教学大纲和课程模块的设计、对整个模式运行的控制,等等。
  (三)评价路径
  1. 问卷调查。在课程授课时就将调查问卷通过教学网页发给学生,学生分三个阶段完成问卷内容,这是评价课程很重要的依据。
  2. 每次课程结束前与学生的交流,每次课程结束后的课程小结,学生的到课率、未到课因素、课堂参与情况、课堂讨论情况、讨论内容的价值等的分析。
  3. 教学反思。主要是对面授课的课时数、实践环节的活动时数、活动效果、教学内容的价值、学生试卷反映情况的评价。
  如果说“开放教育法学诊所式课堂”教学模式是适合开放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有效途径之一,那么对这种模式的反思是教师自我反省与教学提高的过程。建立诊所式课堂的科学教学评价体系,开展有效教学活动并使教师自觉自评并逐步建立固定的、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尚待继续探索。
  诊所式教学模式在远程法学高等教育中的应用之根本在于适应《国家开放大学建设方案》所提出的“适应数字化学习环境的变化及其趋势,探索形成以学习者为中心,基于网络自主学习、远程学习支持服务和面授相结合的学习新模式”,其必将成为未来远程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模式之一。
  责任编辑 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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