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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校教授须更多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人民网消息 近日,记者从教育部网站获悉,刚刚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针对一些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目前仍存在教育教学理念相对滞后、机制不够完善、内容方法陈旧单一、实践教学比较薄弱的问题,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意见》明确,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教师)要更多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不断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完善管理办法,落实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让优秀的教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
  针对高校专业设置,《意见》指出,要制订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加强内涵建设,合理布局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积极设置“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领域急需相关专业,调减与学校办学定位不相符的专业,推动教育资源向服务国家、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专业集群汇聚。
  《意见》要求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完善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允许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课程)籍休学创新创业。同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学生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
  云南民办学校今秋起收费自主定价 每次调整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
  《昆明日报》消息 日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全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
  《通知》明确,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含培训费,下同)、住宿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此外,还应在公示项目中包含其对应的服务内容,如住宿费需包括人均建筑面积、每间入住人数等。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须在一个学习(培训)期内保持稳定。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条件未明显改善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此外,民办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民办高校学分制收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备案。
  《通知》自7月1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需要指出的是,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仍按《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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