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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诊断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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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是广泛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泛化导致了学术声誉的失落。强调学术声誉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是有限度的,必须从价值重构与制度保障两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防治。价值重构的核心理念是学术责任和科学的精神气质,主要措施是提高学术诚信意识、强化学术良心以及提倡道德实践。制度保障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控制理论,主要措施是学术共同体控制、组织控制、法律控制以及舆论控制。防治学术不端行为需要综合防治,未来更需要创建学术平等、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的环境。
  [关键词]大学教师;学术不端;学术声誉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0)01-0060-08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学术不端事件在我国大学屡有发生,甚至个别知名学者也陷入“涉嫌学术造假”事件,正在时隐时现地污染着圣洁的学术殿堂,阻碍着学术创新。正如杨玉圣教授所说:“一方在真诚劳动,一方在假冒伪劣,这就是当前学术界的现实。”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我国有,国外也有,如震惊国际科学界的“巴尔的摩事件”。西方国家为了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成立了相关的学术机构。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医学院成立了科学责任和研究行为专门小组。丹麦医学研究理事会于1992年成立了“反科学欺诈委员会”。2006年,我国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成立,主要职责是加强高校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目前,国内许多高校建立了学风建设机构,制定了规章制度。2007年3月23日,中国科协发布了防治学术不端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共四章28条。2008年12月,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三次工作会议,宣布已经完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小端行为处理的意见》等规范的制定工作。国内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范围和高强度防治,表明学术不端行为已到了令人不能不关注的程度。大学教师之所以成为学者,在于其承担着一般人不能承担的学术良知、责任和义务,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为人师表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我国大学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了学术声誉的失落。为此,本文通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从学术声誉、学术责任和社会控制的视域,探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策略。
  
  一、大学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研究述评
  
  1.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探析
  (1) 学术不端行为普遍存在。科学社会学创始人默顿(Robert K.Merton)断言,“科学史上根本不存在作弊”。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称科学家是“天生诚实的人”,他们“对真理都有一种献身精神,并使科学保持纯洁无瑕”。但现实中,由于受私欲及其它因素的影响,科学家中违背真理的不端行为并不少见。比如:公元2世纪时的伟大天文学家托勒密,不仅剽窃他人成果,而且伪造数据。19世纪天文学家发现,托勒密被誉为不朽著作的《大综合论》中的有关数据是从罗得岛天文学家伊巴谷那里剽窃来的。经典物理学奠基人牛顿也篡改过数据。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1687年出版后,在后来的几版中修改了一些支持性的测量数据。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科学家弄虚作假的重要案例已经发现了22起。其中,美国12件,英国3件,法国1件,德国1件,印度3件,约旦1件,中国1件。华中理工大学科学行为研究小组,对165名院士进行的实证调查显示:42%的院士认为科学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不端行为,61%的院士认为目前学术界不端行为有增多趋势;27%的院士认为科研立项不太公正;81%的院士认为论文发表时的评审制度不太严格;48%的院士认为只有少数鉴定能如实、公正地评价科研成果的水平;65%的院士认为只有少数学术不端事件被揭发出来了,35%的院士认为已经揭发出来的只有少数得到了处理。以上数据足以证明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2) 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目前,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学术不端行为分类。不同的角度,能得出不同的归类。本文仅以李红芳的分类法加以阐述。首先,从研究者与评审者两个角度出发,可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学者在学术过程中的作假行为:在科研立项过程、研究过程、成果鉴定过程、成果转让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二类是不尊重或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剽窃他人的申请方案或成果;侵占他人技术秘密;公开抄袭他人的实验成果或整块论文而不予说明;利用职权和地位剥削他人的劳动。第三大类是评审者盲从权威,采用两套评价标准。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成果发表中,按亲疏排序、论资历排辈。其次,从科学活动的过程和不端性质看,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科研成果获得阶段的不端行为,科研成果审查阶段的不端行为,科研成果发表阶段的不端行为。第二类,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伪造类不端和剽窃类不端。综上所述,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虽然多样,但事实上,不同分类的不端行为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究其本质,就是学者通过非正规手段获取学术资源。
  2.学术不端行为概述
  从对研究文献分析来看,国内外学者对大学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表现、产生原因以及控制。
  (1)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国内外学者对不端行为的界定意见基本一致,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樊洪业把“科研作伪行为”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和评价过程中,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承认而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张九庆认为科研不端行为包括:科学家自身对法律、道德、社会秩序的背叛;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出现的种种背离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的行为;科研活动的社会化(从申请立项到荣誉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和处理科研不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涉及到署名和学术声誉的分配问题;非法盗用他人观点或表述;故意篡改数据或实验结果。
  (2) 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一是思想方法方面,指科学家不按照规范的科学方法和思想取得成果的荣誉。二是过失方面,指科学家由于过失而并非主观故意犯下的错误。三是伪造方面,指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从而支持理论的正确性或者确认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四是剽窃方面,指系统地、直接地、公开地使用别人的观察与实验数据、语言和原始性思想而不予承认的行为。五是僭誉方面,指科学家利用特权不恰当地获取荣誉的行为。
  (3) 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归纳多家观点可知,有内在和外在原因。内在原因主要有:现行管理体制过分依赖科技界自我检验系统,造成学术不端行为日益猖獗;尚未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评价知识产品质量的科学体系,学术奖励系统在运行中失范;学术职业地位的特殊确立方式与学术质量的矛盾,致使学者不惜采取低劣手段追求论文发表数量;成 果档案管理体系不完善,致使原始数据难以查询,给学术不端行为带来方便。外在原因主要有:学者的社会化过程不完善,忽视行为规范的作用;学术竞争的加剧与学术资源的稀缺之间的矛盾;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和社会舆论出现偏差;名流集团的名望和地位会提供无形保护。
  (4) 学术不端行为的控制。一般认为,控制应该是内在控制与外在控制的统一。内在控制指那些引导学者自我激励并按遵从的方式行动的过程。对大学教师个体来说,需要进行科学方法的培养,科学精神和社会道德的灌输。对学术共同体而言,要完善科学活动的自我控制机制。外在控制是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外在约束,促使科学家在各种外在规约下遵守科学研究的行为规范。非正式的控制机制主要是学术共同体内的人互相监督。正式的控制机制主要是有相应的监督机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监督。
  3.相关概念界定
  (1) 学术。关于学术,可谓“仁者见仁”。亚里士多德认为,除理论外,学术还包括实用和制造两类。“理论知识的目的在于真理,实用知识的目的则在于其功用”。梁启超在《学与术》中写道:“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按此说法,学术乃是人类对社会及自然界理性思考与认知的结晶,是对真理的把握与应用。美国教育理论家欧内斯特・博耶提出的四种学术形式,即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本文的学术主要是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和应用的学术。
  (2) 学者(大学教师)。学者是以某一领域学术研究活动为职业的人,“真正的学者形成了一个知识阶层,的确是稀有罕见之人,因为他们支持、维护的正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真理与正义的永恒标准……他们的活动本质上不是追求实用的目的,而是在艺术上、科学或形而上学的思索中寻求乐趣,简言之,就是乐于寻求拥有非物质方面的利益”。学者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往往被誉为‘社会的良心’……通常――尽管并非永远――这导致他们对世界事态和世界前途抱有更广阔的责任感”。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学术声誉与学术责任构成学者的灵魂和核心基础。本文所研究的大学教师主要指大学里拥有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学者。
  (3) 学术不端。广义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学家自身对法律、道德、社会秩序的背叛,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出现的种种背叛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的行为,在科研活动的社会化(从申请立项到荣誉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在发现和处理科研不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狭义的学术不端是指科学家在科研过程本身、科研社会化过程中伪造、剽窃、僭誉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在发现、处理这些违规行为过程中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本文研究的主要是狭义学术不端行为。
  (4) 学术声誉。在学术领域,学术声誉的内涵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说:“学术声誉更多的是一种主观判断,难以量化。”沈红认为,学术声誉实质上等于大学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学生的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学校为国家科技发展所作贡献等多方面的总括。综上所述,学术声誉既是一个难以量化的因素,又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因素。究其本质,所谓“学术声誉”,实际上就是学术共同体对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在增进和发展知识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给予的承认和尊敬。
  
  二、学术声誉视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1.学术不端行为导致的学术声誉失落及其后果
  在20世纪5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有一名叫查里斯・凡・道伦(Charles van Doren)的教师,由于在一次家喻户晓的电视测验节目中展示了他在多个领域学科中的渊博的知识,而成为名人。后来当得知这个测验节目是虚假的时,这件事引起了公众的迷惑和震惊,于是就成了轰动全国的丑闻。“大学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相互间的信任。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假被认为是学术研究中最不可原谅的错误”。如今,公众对大学的这类事件的反应已经变得更为平静和不屑一顾。这种变化说明,一旦在学术的追求中伴随着太多的个人利益,贪婪或者虚伪,那么就会严重威胁到人们对学术价值的信任,进而引起大学教师学术声誉的整体失落。虽然有很多原因造成学术声誉的失落,但不可否认,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泛化所造成的后果。
  虽然,社会具有吸纳、化解大量不端行为而避免严重后果的能力,但学术声誉的整体失落可能导致科学的社会功能失调,其危害性表现大致如下:其一,弱化了学者遵从科学精神的自律性。科学精神是一种群体规范,它要求每个从事学术活动的人都自觉地遵守。但不端行为如果没有受到惩治,就间接上鼓励了学者的不端行为。其二,造成了学术资源的浪费,更甚者会使其他无辜者的研究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其三,破坏了人们对学术领域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是任何其他东西都不可能取代的”。其四,可能会使人类生活不可预知而充满危险。因为科学技术已经和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如果科学家不能遵守人们期望他们遵守的科学规范,社会的正常生活可能就会产生问题并处于危险之中。
  2.重视学术声誉,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良好的学术声誉“具有了一切经过精心阐发、公认确立的社会活动所具有的吸引力”。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许多国际著名大学纷纷以拥有多少诺贝尔奖获得者,作为学校有着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声誉的一种标志。1972年以前在美国进行科学研究的92位获奖者中,有48位曾经在前辈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手下当过学生、博士后研究人员或低级合作者。在绝大多数获奖者看来,在跟导师学习期间最重要的是打下了比较广泛的基础,这包括规范与标准,价值与态度,以及与具体的身份和地位有关的知识、技能和行为模式。哈佛大学原校长科南特也曾指出:“大学的荣誉不在它的校舍和人数,而在它一代教师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的荣誉归根结底是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教师,对自身学术声誉长期不懈的追求所形成的。学术声誉的产生、延续和分布与大学教师在知识发展上做出贡献所得到的社会承认密切相关。大学教师之间因为在知识发展方面贡献的大小,而在学术声誉上有明显的地位分层。一般而言,最富有创造力并多产的大学教师也是最有学术声誉的大学教师。
  学术声誉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这种差异是得到学术共同体其他成员所承认的,由此带来的地位不平等可能导致压力与希望。“高的地位激励着与学院的密切认同。‘哈佛教授’和‘耶鲁人’通常为具有这种头衔的人所追求而不是反对的称号”。学术组织一旦产生了某种等级现象,组织中的成员必然会关心自己在学术组织中的地位与声誉问题。而要使那些在底层服务的人更充分地施展才华、更努力地干好工作,就得有一个能吸引他们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更高的学术地位,以及随之而来的崇高的学术声誉。福克斯(Mary Frank Fox) 指出:影响学术声誉的因素存在个体(如道德、智力等人格特征、工作习惯、精神驱动力等)、组织环境(如在有声望的学术机构任职)和学术界(如累积优势和强化效应)三个层次。大学教师学术声誉不是靠统计,而是凭印象、凭直觉、凭口碑来下判断的,它更多的是一种主观判断,难以量化。无论如何,重视学术声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3.学术声誉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限度
  虽然学术声誉能最大程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但它既是一个难以量化的因素,又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因素,故而我们不能无限夸大它的功能,而要认识它的限度。从某种意义上讲,追求学术声誉是每一个学者的本能需求,而客观存在的社会选择势必促成学术声誉的分层化,居于强势的学者尤其看重声誉的价值并积极支持有助于分化的政策。同时,学术声誉的强者立场得到了大学组织特性的支持。首先,大学不是人人平等的绝对平等结构,能给大学带来更大声誉、效益以及发展前景的人,在大学优化的过程中一般会上升到权利结果的高位层次。从而拥有支配低位层次的人与事的权利。其次,在追求学术声誉过程中,大学的组织哲学与卓越学者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大学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必然要保护并依靠强者,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学者就极有可能寻求其他手段来获取学术资源,从而无形中刺激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为了弱化学术声誉的消极影响,大学不但要提倡学者珍惜学术声誉,更应该在理念层面进行价值重构,强调学术责任是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伦理底线,加强学者的自律精神。
  
  三、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的价值重构:学
  术责任
  
  1.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的核心理念
  (1)学术责任。在大学里,学术自由是比较神圣的学术传统。学术自由意味着松散的结构和最低程度的干涉。与学术自由互为补充和对应的是学术责任。学术责任首先体现为坚持学者的道德良知,使学者在学术活动中自始至终践行对真理、道德、审美统一的追求,而不是为现实利益的诱惑放弃自己的理想;学术责任也需要学者运用自己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方式,在学术自由现实的种种困惑中作出自己的评价与选择,保证学术自由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得到社会的合理认证,避免因对自由的滥用而导致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学术责任是学者的核心基础,学者只有将知、情、意、行统一于自己合伦理性的学术行为之中,承担起探求真理、教化民众、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和学术责任,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 科学的精神气质。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体,由四种基本规范构成: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这些规范以规定、赞许、许可和禁止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告诫和凡例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因此形成了科学良知。“虽然科学的精神气质并未经过系统的整理,但从科学家的习惯中,从无数论述科学精神的著作中,从由于触犯精神气质而激起的科学家的道德义愤中,所表现出来的道义一致性上,可以推断出科学的精神气质”。大学教师职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学术职业,它要求从业者求真、求善,善于反思、勇于批判,并且尽可能地使自己的研究对知识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形成一种以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为核心的文化氛围和职业自律意识,并使它们成为大学教师共享的价值观念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核心理念。
  2.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的价值重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学术责任的有效践履就是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认真遵守与履行。学术不端行为说到底是学术道德规范的“淡出”或“虚化”。因此,道德规范就成了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的基础性构成,包括学者的学术诚信、学术良知与道德实践。
  (1) 提高学术诚信意识。学术诚信是学术活动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也是履行学术责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前提。提高学术诚信意识,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人手:第一,培育学者的忠信理念。大学教师的忠信理念就是忠于教育事业、忠于学术、忠于大学、忠于学科之理念。第二,建立学术承诺制。德国古老的柯尼斯堡学院在学生获得博士学位时有一段誓词,“学院决定授予你科学博士学位,这是一种荣誉。这荣誉带来了永远忠诚于真理的义务,无论是在经济的还是在政治的胁迫下,都不屈从于或歪曲真理的诱惑。要你保证,维护学院现在授予你的荣誉,并且不受其他考虑的影响,只是寻求并忠诚于真理”。宣誓说明了建立学术承诺制度的必要性。第三,建立学术信用反馈评价体系。如大学和学术委员会建档立卡,形成信用档案;大学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术信用进行监督。
  (2) 强化学术良心。学术良心是隐藏在学者内心深处的一种复杂的意识活动,含有道德情感与道德认识等多种成分,既体现了学者履行学术义务的道德责任感,又体现了学者对自身学术行为的道德评价能力。它是由学者特定的职业和社会角色的本质规定与学者个体的品质相结合而形成的,因此是学者提高学术自律精神的着力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术责任感和责任行为是学术良心的外化,学术良心是把学术责任转化为学者内心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形成的内在的自我意识。即使在社会舆论等外部手段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学术良心也会支配学者自我监督、自我克制并自觉承担应尽的学术责任。对合乎学术道德的动机予以肯定,从而坚定履行学术责任的决心和意志;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予以否定。在此,学术良心充当了学者“内心的道德法庭”的职能。
  (3) 提倡道德实践。道德这种掌握世界的方式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人对世界的一种“实践一精神”的掌握,是一种实践精神。责任意识是在现实社会中通过人际交往和社会分工逐渐形成的。由于科学研究有自身的规律,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积累的过程,因此学者积极参与道德实践,有利于打开视野,避免思维狭隘性,能更好地在学术领域真正有所创新,不至于要靠抄袭拼凑来完成学术任务。积极参与道德实践,能使学者真正深切地感受到自身不可推卸的使命和社会责任,在学术活动中自觉贯彻名责相符、知行统一的原则。总之,道德规范的实践更多是通过提供行为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版和意义系统来实现的。当学者面对某种情境时,道德规范中固有的认知模版和意义系统成为个体作出相应反应的参照,影响着个体的价值偏好、身份认同和行为方式。这时,学者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基础上,学者以这种实践理性为基础展开学术研究。
  
  四、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的制度保障:社会
  控制
  
  1.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Edward Alsorth Ross)在1901年最早提出的,是以 一种假设为前提的:人具有动物性,只知道追求个体利益,社会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性,才能避免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深渊,形成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在西方社会学著作中,对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全部过程,包括使人社会化的所有措施。狭义的社会控制与异常行为相联系,指人如何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异常行为作出反应。如布莱克提出,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其作出反应,特别是对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确或错误,什么是违反、义务、不正常或破坏。
  20世纪30年代,我国引进了“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最早专论社会控制的著作是吴泽霖的《社会约制》。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社会控制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人们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形式和方法,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施加影响,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协调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指社会或组织对偏离和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所采取的各种防范、纠正和惩罚措施。本文对社会控制仅仅理解为对人的不端行为的控制。
  社会控制是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统一。外在控制是通过社会规范直接约束个人行为所实现的社会控制,如国家的法律体系、社会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内在控制是社会通过人的主观作用把社会规范内化后,在行为中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所实现的社会控制。无论是法律控制,还是道德控制、宗教控制,其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对个人行为的控制上,都要通过“内化”转变为人的自觉行为。因而,“内化”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模式。具体而言,内在控制即学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承担的学术责任,前文已作论述,故此不再详述。外在控制即学术不端防治的制度保障,包括学术共同体控制、组织控制、法律控制以及舆论控制。
  2.社会(外在)控制的主要形式
  (1) 学术共同体控制。以学术为职业的大学教师,尤其是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学者,从宏观上说,处于同一个学术共同体,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手段上具有类似性,因此要遵循共同的“游戏规则”。为了防止不端行为的出现或加剧,该共同体通常都有权清除那些违反了基本学术原则的人。学术共同体的同行评议,即针对涉及研究工作的某项事物,聘请在该领域或相近领域工作的专家,运用其专业素养,就对象的学术水平及相关价值作出评价的活动,其评价结果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同行评议能够控制学术不端行为有其合理性的因素:学术活动是专业性、深刻性、创新性很强的活动,只有相同或相近的同行才能对其作出确切的判断,只有同行的评议意见和结论才能服众,这在基础研究领域内表现得尤为显著。
  (2) 组织控制。组织控制是组织利用规范对其成员的组织行为实施约束的全部过程。在大学要发挥学术自治功能,以防治学术不端行为。首先,任何一个学术组织,为了保证其组织系统运行的有序性和方向性,以期达到组织的学术目标,都必须以各种方式对其成员进行控制。其次,组织控制是对有组织影响的个人行为的控制。第三,组织控制的准则和手段是多样性的,学术组织的规范是学科规范或者说科学规范。第四,组织控制的实施并发生作用,一般要依赖或凭借一定的组织实体。组织规范只有通过组织实体才能变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并发生控制作用。对于大学教师来说,组织控制赖于起作用的学术组织,即大学及大学中的院、系、所等。
  (3) 法律控制。学术不端个案虽然千差万别,但存在着一个基本事实:不端者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侵犯了他人的正当利益,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即著作权与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学术不端行为都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民法通则》第11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科技进步法》第60条进一步规定,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行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控制,其实质只是学术问责的一个手段。只有当其他问责手段如经济与行政手段失去效力时,法律问责才能为控制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4) 舆论控制。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涉及个人利益事件的意见的自由表达和传播形成的共同意识趋向。舆论控制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监督。新闻舆论控制作为舆论控制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传播媒介表达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意见,从而实现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决策、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制约。大学的自治传统决定了舆论控制的必要性。大学自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大学的运作是在公众的视野之外的。大学的工作循环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普通公众很难知道,而大学的学术性是常人更难以把握的。要让公众知道大学的“实情”,舆论是最好的途径。事实上,许多学术不端行为都是通过报纸、网络、学术刊物等媒体报道后,公众才知道的。
  
  五、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未来期盼
  
  1.学术声誉的限度期盼学术平等
  布鲁贝克说:“大学不是一个平等主义的社会,而是等级制度的社会。除非一些人知道的更多,否则,在这些人中实行平等,将使对学问的追求受到严重损害。”大学的学术分层由助教一讲师一副教授一教授组成的一个金字塔,由助教升迁至教授包含着学术水平递进及利益增长的过程。科学是一个高度分层的体制,正如乔纳森・科尔所说:“科学是由相对少数精英支配的……显然,一些科学家有许多财富,或者说得到了社会系统的大量报酬,而另一些科学家仍然一无所有。”学术不平等产生了科学界的“马太效应”。这种“马太效应”使本来不平静的、具有分层特征的学术界更加不平静。学术声誉的获得是依据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对科学领域贡献的大小,由科学同行所给予和承认并由科学共同体认定的,这是唯一的正统手段。当通过正统手段难以达到目的时,有些学者就利用“马太效应”借助名流、权威的声誉为平庸的成果增色,如将未参加研究的名流、权威虚报为成果共同完成者,从而为成果获得承认叩开方便之门。因此,学术声誉在防治学术不端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术平等问题,促成学术竞争的良性循环。
  2.学术责任的承担期盼学术自由
  唐纳德・肯尼迪认为,在民主社会里,学术责任与学术自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它们是交易关系”。因此,学术不端的防治不但需要学者承担起相应的学术责任,而且需要学术自由为学术责任的承担提供保障。学术自由成为大学的信仰,其“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大概最主要的是认识方面的”。在认识方面,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外界的压力,如教会、国会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在政治方面,大学教师既是学者又是公民,他们在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中,不仅拥有学术自由,而且还拥有公民自由。大学教师像公民一样享有同样的自由,他们不仅不会因为与众不同的言论而被罚款或监禁,而且也不会失去他们的学术职位。在道德方面,布鲁贝克曾经说,学术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的利益。社会依靠大学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作为个人来说,追求真理不仅因为它在认识和政治方面有价值,而且也出于个人的道德责任感。
  3.社会控制的限度期盼学术自治
  学术自治是大学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在运用社会控制的手段防治学术不端的同时,应警惕过度的控制导致学术自治的丧失,同时损害或挫伤学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压抑学术界的创造活力。具有自治传统的大学的教师的地位是互相平等的,这意味着在管理大学方面的哲学是民主的。尽管赞成学术自治的论据看起来很合符逻辑,然而,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治,尤其是在高等教育越来越卷入社会事务的今天。没有一所大学是纯粹的学者团体,这个团体既有教师也有校长和院长。为了生存和发展,这种团体需要一个在管理不动产和取得经费并进行大笔投资方面拥有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补充性的组织成分。由校长、院长以及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在代表公众对大学的兴趣以及把这些院校的观点向公众解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由专家和院外人士组成,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没有前者,高等教育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高等教育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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