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试论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频繁加剧,快递越来越成为网上购物和身处异地的人们传情达意的首选,然而包裹内物品在接收时却不翼而飞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不少调查结果得出是由于快递员在中间环节窃取或偷换了寄件人包裹内的财物。此时除了快递公司向有保价快件的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快递员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行为也不能任由其逍遥法外。本文试图通过对封缄物属性的探析,认定快递包裹属于封缄物。以及分析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包裹在刑法上的占有归属,即在取件和派件时属于快递员占有和在入库扫描等运输中属于快递公司占有,以此为突破口,结合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罪名的分析讨论。
  关键词:封缄物;快递包裹;快递员;物流行为
  随着近年来物流行业发展得如日中天,物流企业特别是全国性零担公司和快递公司此类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者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然而,法律条文的不规范和企业杂乱无章的管理导致包裹快件时常意外不断,快递员暗箱操作的新闻报道并不少见。实践中对快递包裹的封缄物属性以及包裹丢失等情形的意见不一,笔者在此文中试图予以探究。
  一、对快递包裹封缄物法律属性的探讨
  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有封口的包装物,例如集装箱、密码箱、信件等都在此之列。目前对封缄物具体的理解众说纷纭,概括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①封缄物是指“大包套小包,包中有包”的财物,所以封缄物只能成为侵占罪下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一犯罪对象。②封缄物是指装入容器或加以特殊包装,被密封或上锁具有封闭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及内容物。③所谓“封缄物”,是指财物被密封或上锁,以防止他人控制支配的财物的整体及其内容物。由上所述可知,各学者对封缄物密封性和区别于普通物品的双重性均给予认可,即认为封缄物具有密封性但不是单一的物品,包装内有其他物品,又称为内容物。分歧在于对封缄物是否应以有防盗作用为成立条件之一,实质是对封缄物属性的看法不一。由于快递行业的服务性质是服务客户转移物品,为保证物品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完整无损以及运输和装卸上的便利,被转移物品无一例外的进行密封包装处理,用胶带封粘。此时快递包裹中包装箱(袋)里的物品对于快递员具有秘密性和间接性,且由于包裹包装具有一次性特点,使得快递员私自打开后较难不被发觉,因此笔者以为将快递包裹定性为封缄物是因有之义,符合封缄物的属性,自不待言。
  二、对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的分析
  在实践中,快递员窃取包裹常见的几种犯罪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只窃取包裹内部分财物;二是将包裹整体侵吞;三是掉包,以其他物体替代包裹。笔者以为,在前面对快递包裹占有讨论的基础上,侵占罪、盗窃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已经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而这三种犯罪情形的表现形式差异将直接影响被窃物品的追回难易程度及其他间接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快递窃取快递包裹的行为关系到寄件人、快递公司和收件人的利益,因此笔者将区分在不同占有者的占有下三种犯罪类型说构成的罪名分别进行分析讨论。
  快递公司提供转移货物服务的过程包括取件、运输、送件等过程,在取件和送件的过程中,如前所述,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均无法对包裹进行控制,此时处于快递员的控制下。
  (1)快递员窃取部分财物。由于此时快递员对包裹享有完全支配的可能,许多快递员即在这个时间段下手截取财物。倘若快递员只窃取部分财物,笔者以为,此时快递公司仍将该包裹入扫描库,能收到寄件人签订的快递合同,只是在包裹内财物的重量和多少的认识上不同,笔者以为此时快递员应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①在客观方面上,快递员得以控制包裹是基于其职务的便利,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而得以取得占有该包裹的机会和权利;②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在寄件人基于对快递公司的信任将包裹交给快递员并填写快递订单后,此包裹即属于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③快递员属于快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符合职位侵占罪的主体要件;④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快递员在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情况下,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综上所述,在收件和送件过程中,快递员占有包裹时侵吞整体包裹,构成职务侵占罪。
  (2)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与仅窃取部分财物不同的是,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将直接中断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的联系,导致快递合同无法被快递公司知晓并履行。笔者以为虽然此时快递员仍属于快递公司人员,快递包裹也基于快递员的职务而取得,但快递包裹被快递员侵吞导致包裹未处于快递包裹的管理下,否则被侵吞的包裹快递公司应当知晓,因此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此犯罪行为的客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相应的客体,笔者以为此时定侵占罪为宜,理由如下:①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快递员占有的快递包裹未进入快递公司监管范围,此时所有权仍属于寄件人或者送件时已离开快递公司监管范围,所有权即将转移到收件人;②寄件人将包裹交由快递员时,快递员处于合法持有寄件人包裹的状态,即有暂时的占有权而无处分权,在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后,其行为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③快递员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中的一般主体,并且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交出或退还。
  (3)快递员掉包行为。快递员在现实操作中常出现快递员贪图包裹内的财物,欲下手得到,担心同事发现而采取调虎离山计,用掉包的方式掩人耳目。笔者以为此时快递员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在物流环节中涉及多方利益,包括寄收件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快递员通过掉包的方式窃取财物,尽管使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处于包裹仍完好无损的错误意识当中,一般直到收件人拆开包裹才清楚事实的真相,并在此过程中没有产生错误意识继而自愿交付财物等行为。但是收件人收到货物时由于快递员掉包的行为却产生了错误意识,例如收件人在网上购买了手机一台,在快递员占有的过程中将一部二手或者已摔坏的手机替换了收件人购买的全新手机,收件人收到包裹拆开后见到二手或者摔坏的手机则可能认为是寄件人的货源问题出现二手手机或者快递公司的快递行为导致手机摔坏,而没有怀疑是快递员掉包行为的错误意识,进而对快递员不作为。笔者以为此时快递员的行为对收件人已构成欺诈,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和构成要件。   三、结语
  笔者以为,不仅物流公司应该对快递员监守自盗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提高员工的准入制度和培训机制等,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是势在必行。在区别数额大小这一财产性犯罪的罪与非罪标准后,对快递员窃取包裹行为的细化与定性也有所区分。尽管刑法是作为法律保护社会关系及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规范不明确导致法官判决不一时,法律的指引性与确定性功能将被忽略,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空白应及时填补来更切实的维护人们的利益,遏制快递员猖獗窃取包裹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消费者安心寄收快递,即所谓法相宜则事有成。
  参考文献:
  [1]马克昌,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日]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闻一彪.论封缄物的刑法定性[J].法制与社会,2010:264.
  [5]林学飞.论刑法中的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案例的回顾与评析 [J].浙江社会科学,2011,5:66-157.
  [6]沈志民.从封缄物占有归属看非法获取封缄物行为的定性[J].河北法学,2011,29(7):124.
  [7]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J].法律科学,2003,2:39-40.
  [8]张勇,李炜.运输司机窃取封缄油罐内汽油的行为定性[J].法学2010,8.
  [9]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26.
  [10]刘明祥.论刑法中的占有[J].法商研究、2000,3.
  [11]黎宏.论财产犯中的占有[J].中国法学,2009,1.
  [12]李建华.对秘密窃取封缄委托物内物品行为性质的认定[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7):27.
  [13]周光权.财产占有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分人民法院报[J],2003.
  [14]黄佳.封缄物占有理论探讨―兼论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之行为定性[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4):70.
  作者简介:
  张雪凡(1991.12~),女,汉族,山西沁县人,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10960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