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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警察手枪佩带方式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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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实战需要之准备,在手枪佩带上(主要指手枪在枪套中击锤、外置保险和子弹三者关系)存在多种不同方式,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更为便捷、实用的一种方式,以促进我国警察警务实战技能的更新和提高。
  关键词:手枪 佩带 实战
  一、前言
  手枪以其小巧轻便、外形美观、便于隐蔽携带、易于维护保养、射击可靠性好和精度高等优点成为广大民警最为常用的武器。我国公安警用手枪因为设计、原料、生产等方面的原因呈现出造型不一、构造不一、性能不一、操作不一的情况。为便于实战,手枪的佩带方式是其中极其紧要的一个环节。
  二、手枪状态分析
  目前手枪状态具体定义为下面六种情况:
  1.Condition 0(C0):子弹上膛,击锤扳起,保险处于打开状态。在这种方式下,手枪处于随时击发状态,扳机一扣既能击发。除非准备立即射击,否则无人使用这种方法佩带手枪。
  2.Condition 1(C1):子弹上膛,击锤扳起,保险处于关闭状态。最具代表性的枪型是格洛克(GLOCK),子弹上膛的GLOCK在食指没有压住扳机保险的情况下处于C1状态。不具有枪械安全操作足够经验和长久训练养成的肌肉记忆,建议持枪者慎用此种佩带方式。
  3.Condition 2(C2):子弹上膛,击锤放下,保险处于打开状态。M1911不是双动,击锤放下后要再次扳起才能击发,相对而言佩带的安全性比C0和C1两种情况要高。而一般双动/单动(DA/SA)的手枪,比如贝雷塔M9、瓦尔特PP,九二式或者左轮等,也可以子弹上膛,放下击锤,虽然不用手动扳起击锤,但放下击锤后首发扳机引力比平常大,因此也是C2状态的一种。
  4.Condition 3(C3):空膛,击锤放下,保险处于打开状态,手枪装入实弹匣。这种状态比较安全,但动作时间比C1状态慢。C3状态佩带方式又名以色利携枪法,为以色列执法人员常采用。
  5.Condition 4(C4):空膛,击锤放下,保险处于关闭状态,手枪装入实弹匣。这种状态相比C3安全性更进一步,实战中所需动作又增加一步,同样,所花费动作时间要更多。但是C4状态还是有相当数量的警察在使用。
  6.Condition 5(C5):空膛,击锤放下,枪里没有弹匣,枪弹分离。这种状态是C0――C5状态中安全级别最高的一种,同时也是动作花费时间最多的一种。从实战的角度出发,这是一种最不可取的佩带方式,如果遭遇突发状况,这种佩带手枪方式与没有佩带手枪毫无差异。
  三、佩带方式分析
  一般情况下,警察主要佩带进行自我防卫的武器是手枪,下文分析的重点是佩带手枪时空膛与上膛的区别(也就是上文中的手枪在C0――C5状态下的佩带方式)。
  警察佩带手枪一般分为公开和隐蔽两种形式。着制式警服的警察在进行武装巡逻时所佩带的警械武器是外挂的,执行侦查、缉毒、反恐等任务警察的手枪一般是隐蔽佩带的。在国外,以美国为例,佩带手枪依然是以隐蔽佩带为主流。虽然多数州的法律赋予民众公开佩带枪械的权利,但是真正公开佩带的不多。究其原因,除了免除一般民众的紧张情绪外,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隐蔽佩带枪械(主要是手枪)可以在危急情况下制造突然性,以达到提高自己生存能力的目的。
  我国警察是按相关规定的方式佩带手枪的,个人没有选择权。美国的执法人员在佩带时也具有技术方面的指引,但是个人依然拥有很大的自由度。由于美国执法人员面临枪战的机率比较高,因此选择C1状态佩带手枪的占了大多数。即使如此,其佩带的手枪是选择空膛还是上膛,这个在我国已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在美国却极具争议。
  争论的焦点在于安全佩带重要还是快速开枪重要,实质就是C1和C3两种状态之争。C1派强调的是动作时间,快速优先,保证“先敌出手、先敌开火”;C3派强调的是在安全和快速之间达到一种平衡。毕竟99%佩带手枪的时间里是不会遇到需要出枪射击机会的,那么为什么要为了1%的威胁而牺牲99%的安全保障呢?而且通过反复练习,出枪后再上膛射击的时间也可以控制在0.5秒以下。由于这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和实战意义,所以时至今日,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
  公安部于2015年5月1日颁布施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不仅重申可以开枪射击的情形,民警使用枪支后的奖惩举措,更对民警佩带和使用枪支提出具体的行为准则。《规范》第九条规定:“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这一条规定实质上对应的就是枪支分别在C3和C2两种状态下的佩带方式。其中“子弹未上膛时,打开枪支保险”是C3状态,“子弹上膛时,关闭枪支保险”是C2状态。在该规定实际执行中,能够以C2状态进行佩带的手枪除九二式以外,其它手枪均不具备此功能。所以,在以其它枪型为主流的公安工作中,以C3状态佩带的是多数,目的还是为安全因素考虑居多。九二式手枪在以C2状态佩带过程中,当关闭保险时,击锤处于半闭合状态,再次击发需使用较大的力量扣压扳机,依靠其联动功能进行射击。因此,这种状态的佩带方式与C3状态相比已经相差无几。
  C0――C5这六种状态下的手枪佩带方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意义,至于哪一种更合理、更有效,这不是单纯从操作动作繁简、花费时间多少就能够判定的,这需要结合持枪者所处的环境、日常工作必需、训练水平高低、技能掌握强弱、所持枪械性能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我国,警察佩带武器的前提是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主要作用是震慑不法分子,使用武器的唯一目的是制止暴力违法犯罪的行为。再加之我国严令禁枪,我国警察类似“周克华案”的情况极少发生。因此,在C0――C5这六种状态中,C2和C3是兼顾安全性与快速性最佳的佩带方式。由此可见,《规范》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完全适用于我国的公安工作。《规范》的施行也是对民警使用武器权的支持与保护,是对武器发挥打击犯罪活动效益最大化的保障。
  然而《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出枪警示时,应当子弹上膛,或者打开保险,……”。换言之,手枪在佩带时是空膛,保险关闭,手枪装入实弹匣的,这是上文中C4状态的佩带方式。在此,《规范》出现了前后文相矛盾的情况,这给民警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困惑。对于本条规定的正确表述应当是:“出枪警示时,应当子弹上膛,或者打开保险,……”。
  四、结语
  如果持枪者训练出枪射击时是一种状态下的佩带方式,其日常佩带就必须是那种方式。因为思想高度紧张的时刻,训练时养成的肌肉记忆决定了持枪者的反应方式和时间。如果战时操作方法与平时训练方法不一,当遭遇突发状况时,持枪者根本来不及注意动作的细节和协调,只能依靠平常练就的本能方应。
  我国警察在训练中尤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一是注意训练的时效性。手枪操作能力是警察的一项警务实战“储备技能”,这是造成对其不重视的主要原因。“平时会不用,战时不会用”。长此以往,手枪操作技能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慢慢退化。技能的生疏将导致工作中的警察出现性命之忧。因此,警察的武器训练应当坚持不懈。二是注意训练的规范性。警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统一动作要求、统一动作要领。统一既是规范,程序亦是规范。在统一的基础上,细化动作环节,分步实施,一令一动。只有具备统一的训练内容,建立完善的训练程序,我国警察的训练才能更上一层楼。三是注意训练的排他性。警务实战技能千变万化,千姿百态,警察应当在规范性的要求下选定一组或一个动作进行训练,练熟练精,唯有此才能在战时克敌制胜。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政治部.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警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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